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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區政府強烈不滿和反對歐洲聯盟委員會年度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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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特區)政府今日(九月二十三日)就歐洲聯盟(歐盟)委員會及歐盟外交與安全政策高級代表發表所謂年度報告中針對香港特區各方面情況的不實和偏頗內容,表示強烈不滿和反對。

  特區政府發言人強調:「香港特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在『一國兩制』下是一個享有高度自治權、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的地方行政區域。香港特區堅決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全面準確貫徹『一國兩制』方針的最高原則。特區政府堅定不移全面準確實施《香港國安法》、《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和其他相關法律,有效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依法保障香港居民和在香港特區的其他人的合法權益,確保『一國兩制』實踐行穩致遠。」

  「《香港國安法》、《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及其他相關法律的實施,有效維護國家安全,使香港社會秩序恢復穩定,為香港經濟、民生等各方面的發展提供穩固的基礎,香港居民及在香港特區的其他人士依法享有和行使的各項權利和自由都有了更好保障,人民福祉日益增進。特區政府強烈敦促歐盟尊重事實並遵從國際法和國際關係的基本準則,立即停止長臂管轄、干涉純屬中國內政的香港事務。」

保障權利和自由

  特區政府發言人表示:「特區政府堅定維護香港市民受到法律保障的權利和自由。自香港回歸祖國以來,人權一直受到《憲法》和《基本法》的堅實憲制保障。《香港國安法》和《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訂明的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精準針對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清楚訂明構成有關罪行的元素和刑罰。有關法律不會影響本地的機構、組織和人員與其他國家、地區及聯合國和歐盟等相關國際組織的正常交流。奉公守法的人士不會誤墮法網。」

  「《香港國安法》和《維護國家安全條例》清楚訂明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應當尊重和保障人權,依法保護香港居民根據《基本法》、《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和《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適用於香港的規定,有關言論、新聞、出版、結社、集會、遊行、示威的權利和自由。然而,和世界其他地方一樣,有關權利和自由並非絕對。《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亦清楚訂明,在有必要保障國家安全、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或他人的權利和自由等情況下,可以依法限制部分權利和自由。所謂報告片面引用數據扭曲事實,抹煞香港特區一直以來堅定保障市民,包括新聞從業員,依法行使權利和自由的決心和工作,特區政府必須直斥其非,予以強烈譴責。」
 
  「自《香港國安法》和《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實施以來,本港的傳媒環境蓬勃依然。別有用心人士刻意捏造有關香港新聞和言論自由的情況,然而事實上新聞和言論自由在香港一直在憲制層面受到《基本法》的堅實保障,但並非絕對,傳媒與其他人一樣都有義務遵守所有法律。只要不違法,傳媒繼續享有評論和批評政府施政的自由,全然不受限制。法庭在相關案件的裁決理由也引用了歐洲人權法院關於新聞自由的判例,指出即使是報道涉及備受公眾關注的重要議題,在《歐洲人權公約》下也不享有完全不受限制的言論自由;最重要的一點是,新聞工作者必須按『負責任新聞作業』原則真誠地行事,以準確事實為基礎,並提供準確可靠的資訊,方可獲言論和新聞自由權利保障。反觀歐盟27個國家中有14國捲入使用『飛馬』間諜軟件監控媒體及其他市民的醜聞,絕對沒有資格在新聞自由的議題上說三道四。所謂報告濫用新聞自由為犯法的藉口,再次暴露了歐盟當局的一貫偏頗立場和雙重標準。」

維護司法公正和法治精神
  
  特區政府發言人指出:「香港特區是法治社會,一直秉持有法必依、違法必究的原則。特區政府維護獨立的司法權,全力支持司法機構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維護司法公正和法治精神。《基本法》第二條、第十九條及第八十五條訂明,香港特區享有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法院獨立進行審判,不受任何干涉。司法機關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而所有面對刑事指控的人都享有接受公平審訊的權利。法院嚴格按照證據和所有適用法律判案。案件不會因涉案者的職業、政治理念或背景而在處理上有所不同。法官在處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時,一如其他案件,都是獨立公正地履行司法職責,不受任何干涉。任何合理、客觀和公正的人,如果有細閱法院就相關案件公開的判決,都肯定會達致同一結論。」

  「香港法治固若金湯、歷久不變。香港的普通法制度是多年來由包括各級法院法官在內的香港司法界和法律界全體共同努力打造和維護,不會因個別海外非常任法官離任而有所改變。少數海外非常任法官離任一事必須結合地緣政治緊張局勢加劇的背景來理解,絕對不應以此斷章取義,抹黑香港的法治狀況。」

  「律政司按《基本法》第六十三條主管刑事檢控工作,不受任何干涉,所有檢控決定是基於所有可接納的證據和適用法律進行客觀分析後作出。控方有責任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被告人犯罪,被告人才可被法庭定罪。」

  「特區的執法、檢控及司法機關在處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時,均會嚴格遵循《香港國安法》第四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公正、及時辦理有關案件。每宗案件由提出檢控直至審訊完成所需的時間,視乎多項因素而定。控辯雙方會跟從法庭給予的指示,確保及時審理有關案件。」

維護國家安全相關法律
 
  特區政府發言人表示:「特區政府強烈反對歐盟所謂報告中針對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相關法律及工作的無稽和失實內容。」

  「每個國家都會制定維護國家安全法律,這既是以《聯合國憲章》為基礎的國際法及國際關係基本準則下,主權國家的固有權利,也是國際慣例。中央制定《香港國安法》,『一法安香江』,其必要性和正當性毋庸置疑。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香港特區必須履行憲制責任,持續完善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及執行機制。」

  「事實上,歐盟及其成員國均不斷以國家安全或反恐為名訂立和修訂法律,條文嚴苛者比比皆是,例如歐盟《線上恐怖主義內容規章》規定,網路服務商在收到主管機關命令後,必須在一小時內移除或禁止存取恐怖主義內容,而《數位服務法》更要求網絡平台服務商實施內容審核制度,移除或禁止存取非法仇恨言論,否則可能面臨高達其全球總營業額4%至6%的巨額罰款;歐盟成員國亦訂有壓制市民權利和自由的法律和規例,例如德國在本年八月通過一項超過730頁的《情報服務改革法》,大幅擴大國內外情報機構權力,包括潛入私人住所停用設備或在其中安裝惡意軟體、國家間諜軟體合法化、部署人工智慧掃描海量公共與私人資料、強制提供資訊等。然而,歐盟無視自身廣泛且苛刻的法律規例,多次顛倒是非,肆無忌憚抹黑按照香港特區實際情況嚴謹制定的維護國家安全法律,繼續對有關法律作出偏頗評論,是典型的虛偽『雙標』。」

  「所謂的報告又詆毀抹黑香港特區在二○二五年根據《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訂立的附屬法例。該附屬法例就《香港國安法》第五章關乎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公署(國安公署)的職責的條文訂明具體細節,以履行香港特區的憲制責任,進一步完善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香港國安法》就公署的職責和權力作出嚴格規定。該附屬法例並沒有賦予國安公署新的權力,亦不會影響一般市民的生活,以及機構或組織的正常運作,而當中訂明的罪行都是參照香港法例已有、常見的同類罪行。國安公署嚴格依照《香港國安法》履行職責,特區政府依法提供必要的便利和配合,合理合法。」
 
  「事實上,《香港國安法》實施六年多以來,讓廣大香港市民生活和經濟活動迅速回復正常,營商環境得以恢復並不斷提升。香港維持世界自由經濟體排名第一,跨境財富管理排名升上世界第一,世界競爭力排名第二,國際金融中心排名三甲,並在二○二五年公開招股集資額位居全球首位;香港在《2025年法治指數》的整體排名維持高位,並繼續領先於不時無理批評香港法治和人權狀況的美西方國家。這些成就都是建基於《香港國安法》、《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及特區其他相關法律和維護國家安全工作為香港社會帶來的自由和安穩。」

  「此外,《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的具體內容充分彰顯它是嚴格按照法治原則所制定:包括對構成罪行的元素作出清晰的界定、僅對基本人權及自由按照適用的國際標準及參考其他普通法地區相關做法而作出必須和合理的限制、不影響無辜第三方的合法權益等。」

  「至於煽動罪方面,香港特區法庭於不同案件中均已確認有關煽動的條文符合《基本法》和《香港人權法案》中有關保障人權的條文,亦確認在維護國家安全和保障言論自由之間已取得相稱而合理的平衡。有關罪行絕非要壓制僅屬根據客觀事實而對政府作出正當批評的言論。」
 
  「《香港國安法》和《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對香港每一個人皆平等適用;無人可凌駕於法律之上。《香港國安法》第五條和《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第2條明確訂明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應當堅持法治原則。香港特區執法部門一直根據證據、嚴格依照法律,以及按有關人士或單位的行為而採取執法行動,與涉事人士或組織的政治立場、背景或職業無關。所有案件均是嚴格根據證據和依照法律處理;所有被告均嚴格按照香港適用法律(包括《香港國安法》),並在《基本法》及《香港人權法案》的保障下接受公平審訊。任何倡議某些人或組織不應就其違法行為承擔其法律後果,等同給予其犯法特權,這完全違反法治精神。美西方國家過往亦有不少執法行動,針對其國內散播虛假消息、煽動仇恨、美化暴力的言論,然而,它們無視自身法律,無理詆毀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法律,完全突顯其雙重標準。」

  「在《基本法》及《香港人權法案》的保障下,所有面對刑事指控的人均享有由有獨立審判權的司法機關進行公平審訊的權利。香港特區法院獨立進行審判,不受任何干涉。就所謂的報告對黎智英被控危害國家安全罪行一案(『黎智英案』)判決的惡意抹黑,特區政府必須強調法庭在該案中經過長達156日的公開聆訊,審視了多達2 220項證物、超過80 000頁文件、各方呈交總共超過1 000頁的書面陳詞等。黎智英一方由一位執業超過35年、在辯護刑事案件(包括國家安全案件)方面擁有豐富經驗的資深大律師領導其律師團隊,且有充分時間準備其辯護,在審前和審訊期間提出各項程序挑戰均獲法院適時妥善處理,有充分機會挑戰控方提出的證據及陳述辯方案情,黎智英本人更出庭作供多達52日。辯方就案中涉及的法律觀點和證據分析提交詳盡書面陳詞,並在聆訊中就各項關鍵議題作出口頭陳詞。這些都是黎智英和其他被告經過公平審訊後才被裁定有罪的證明,而黎智英已選擇不提出上訴。法庭的定罪裁決有理有節,充分展現法庭嚴格依照法律和證據作出裁決,不受任何干涉,更清楚表明黎智英並非因其政治觀點或信念受審。歐盟在面對這些鐵一般的事實,依然顛倒是非、惡意攻擊,令人不齒,特區政府必須再次嚴正反駁,以正視聽。」
 
  「有關所謂的報告提及的『支聯會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案,法庭頒下的裁決理由鏗鏘有力、有理有節。裁決理由清楚指出,被告並非因其政治觀點或信念受審,法庭只會考慮與本案相關的法律和證據,以決定控方能否把控罪證明至毫無合理疑點。法庭亦指出,案中被告一直以來都對中國共產黨及其領導的中央政府懷有敵意,在《香港國安法》實施之後,被告拒絕臨崖勒馬,一意孤行地將其抗爭立場堅守到底;即使被告知道他們的言行可能已經超越合法表達自由的範圍,也毫不理會。《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是香港特區憲制秩序的最重要組成部分。《憲法》序言明確了中國共產黨領導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憲制秩序的核心和基礎。沒有任何一個國家的憲法會容許公民顛覆憲法所確立的憲制秩序和國家根本制度。」

  「就所謂的報告中提及其他危害國家安全案件,特區政府已多次強調,由於有關案件所涉及的法律程序尚在進行中,任何人均不應評論有關案件以圖干預法院獨立進行審判,否則可能構成妨礙司法公正。任何顛倒是非、公然抹黑香港特區的司法制度和審訊,企圖美化犯罪行為及向特區法院施壓的行徑都必須停止。」

  「懲教署一直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確保羈押環境安全、人道、合適和健康,包括合適和適時的醫療支援等。懲教署署長根據《監獄規則》第68B條可作出中止有關在囚人士與其他在囚人士交往的安排,保障在囚人士的人身安全和利益。有關安排可由該在囚人士自行提出要求、並由懲教署署長依法考慮後審批,或由懲教署署長根據法律規定及程序,在考量了相關的因素後而作出。有關人士的在囚權利,包括探訪、通訊、福利和宗教服務、戶外活動安排等,並不會因其個人身分或與其他在囚人士中止交往而被剝奪。」
 
  「《香港國安法》及《維護國家安全條例》下的罪行訂有適當的域外效力,完全符合國際法原則、國際慣例和各國各地區通行做法,實屬必要和正當,並與世界其他國家和地區一致。」

  「香港特區警方作為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的執法部門,有責任依法追究在境外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的惡行。該等一直潛藏美西方國家的潛逃者被通緝,是因為他們在當地繼續公然從事危害國家安全的勾當,肆意勾結外部勢力包庇其惡行。警方依法進行通緝,採取一切合法措施,強烈打擊有關潛逃行為,促使潛逃者回港接受司法程序,做法有理有據,實屬必要和正當。各地司法管轄區均設有法律,旨在阻遏人們窩藏、資助或以其他方式協助危害國家安全分子、恐怖分子或犯罪者。凡觸犯此類法律的人均應依法受到懲處,他們與犯罪者之間的關係絕非相關考慮因素。」
 
經完善的選舉制度
 
  特區政府發言人指出:「二○二一年完善選舉制度後產生的立法會全面落實『愛國者治港』,符合確保政權掌握在愛國者手中這世界通行的政治原則。完善後的立法會已徹底擺脫以往對立撕裂、議事堂失序失效的亂象,重回理性務實的正軌,高效高質量議政,集中精力發展經濟、改善民生,使『一國兩制』行穩致遠。第八屆立法會換屆選舉於去年年底順利舉行,選民積極投票,選出新一屆愛國愛港、有擔當、有才幹、有志服務社會的立法會議員,再次展現新選舉制度下高質量、高水平的良性競爭,體現了廣泛代表性和均衡參與。完善後的立法會以實踐證明,這是符合香港特區實際情況、是適合香港需要的民主選舉制度。」
 
  發言人續指:「世界上不存在一種單一的民主模式。歐盟內部27個成員國各有不同的選舉制度和政治傳統,充分說明民主實現形式本就多元。歐盟應以正面和尊重的態度看待香港特區根據實際情況推進的良性民主政治發展。」
 
加強國民教育
  
  特區政府發言人指出:「學校是學生學習和成長的地方,學校有責任提供安全有序的校園環境和氛圍,防止政治干預或違法活動入侵校園,以保障學生福祉。國民教育一直是香港中小學及幼稚園課程重要部分,以加強學生對國情、歷史和文化、《憲法》和《基本法》,以及國家安全的認識,建立文化自信,提升國民身分認同,培育他們成為德才兼備,有承擔、有視野、愛國愛港的新一代。此外,教師是學生的重要楷模,肩負知識傳承、熏陶品德的重要職責,特區政府有責任確保教師的專業操守。實施包括國家安全教育在內的國民教育,是世界各地教育當局正當合理的責任,不同地方對實施國家安全教育及培養學生國民身分,包括對各自的憲法、自身歷史、文化、地理等知識,均十分重視。」

  「學術自由是香港一直推崇的重要社會價值,亦是香港高等教育界賴以成功的基石。自《香港國安法》實施以來,本港學者和專上院校繼續與境外和校外合作夥伴進行正常交流活動。同時,本地專上院校已採取一系列措施,將國家安全教育納入學生的學習範圍,以履行其法定責任。各院校在課程設計上享有自主,特區政府鼓勵其就國家安全教育為學生提供多元化的學習機會。」
  
保持長期繁榮穩定
 
​  特區政府發言人強調:「自香港回歸祖國以來,特區政府按照《憲法》和《基本法》,全面準確、堅定不移貫徹落實『一國兩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方針,保持香港長期繁榮穩定,並已踏上由治及興的新階段。」
 
  「在『一國兩制』下,香港擁有『背靠祖國、聯通世界』此得天獨厚的顯著優勢。香港繼續以單獨成員身份積極參與世界貿易組織及亞太區經濟合作組織。香港會憑藉連接內地與世界各地的獨特優勢,強化其作為『超級聯繫人』和『超級增值人』的雙角色。實施《香港國安法》為香港帶來的穩定環境有利於香港與世界各地達致強勁且持續的貿易增長,包括歐盟繼續是香港最大的貿易夥伴之一。此外,在《2026年世界競爭力年報》中,香港整體排名再次名列前茅。香港會繼續發揮其優勢以鞏固國際金融、航運和貿易中心等地位,以及積極融入國家發展大局包括參與粵港澳大灣區建設、『一帶一路』高質量發展等。特區政府亦會繼續全力增強發展動能,及更積極進取地招商引才,以提升香港競爭力。」

  ​​發言人重申:「任何外國或外部勢力詆毀香港,試圖破壞香港繁榮穩定,只會自暴其短,理屈詞窮,絕不會得逞。特區政府定當繼續堅定履職,堅持法治原則,致力確保『一國兩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方針實踐行穩致遠,更好結合『有為政府』和『高效市場』,更積極進取地招商引才,提升香港競爭力,推動香港經濟走上更高台階,為市民謀幸福,為香港謀發展。」
 
2026年9月23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時49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