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入境旅客管有未完稅香煙及烈酒罪成判囚(附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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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名入境女旅客因管有未完稅香煙及烈酒和未有向海關人員作出申報,違反《應課稅品條例》(《條例》),今日(九月十一日)在粉嶺裁判法院被判處監禁四個月及罰款兩千元。

  海關人員於八月九日在羅湖管制站截查一名五十六歲抵港本地女子時,在她攜帶的個人行李內共檢獲約一萬四千三百支未完稅香煙及一百五十毫升未完稅烈酒,估計市值約共五萬八千六百元,應課稅值約四萬七千三百元。該名女旅客隨即被捕。

  海關對判刑表示歡迎。監禁刑罰具相當阻嚇作用,並反映罪行的嚴重性,市民切勿以身試法。

  海關提醒市民,根據《條例》,香煙屬應課稅品。任何人士若進口、處理、管有、售賣或購買私煙,即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二百萬元及監禁七年。

  市民可致電海關二十四小時熱線182 8080,或透過舉報罪案專用電郵帳戶(crimereport@customs.gov.hk)或網上表格(eform.cefs.gov.hk/form/ced002)舉報懷疑私煙活動。



2026年9月11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8時08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