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訟法庭就「支聯會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案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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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支聯會」、李卓人、何俊仁及鄒幸彤被控「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違反《香港國安法》第二十三條)的案件,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於八月二十一日作出定罪判決後,於今日(九月十一日)判刑。鄒幸彤被判監禁七年三個月、李卓人被判監禁七年、早前認罪的何俊仁被判監禁五年兩個月,而「支聯會」則被判罰款150萬港元。

  法庭裁定本案屬於「情節嚴重」的級別,並指出案發時《香港國安法》已經落實,但仍有部分人不願意接受國家對香港特別行政區行使主權,也不願意接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憲法》)和《基本法》所確立的憲制秩序。被告等在動盪不安的社會氛圍下作出煽動的犯罪行為,令國家安全和公眾秩序面對更大的風險。被告等在本港具動員和影響力,犯罪行為持續長達14個月之久,利用各類活動和網上平台犯事,相關活動屬全港性,接觸面廣,而且影響不同年齡層的人士,其潛在妨害不容輕視。即使被告等相信其主張可能有違《憲法》和《香港國安法》,但在《香港國安法》生效後仍一意孤行,大力鼓吹推動其主張,屬有預謀的舉動。

  法庭在判刑理由中重申,《香港國安法》不具追溯效力,被告等不是因為他們的政治思想或《香港國安法》實施前的行為受審。他們的定罪純然是因為他們在《香港國安法》生效後觸犯了《香港國安法》所不允許的行為。
     
  行政長官李家超說:「法庭早前頒下的定罪裁決理由已經明確指出,『支聯會』綱領的目標就是要推翻和破壞中國共產黨在《憲法》下的領導地位。被告透過挑起敵意和分化,企圖令香港市民對中國共產黨失去信任,從而達到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本制度的目的。在《香港國安法》實施之後,被告仍不臨崖勒馬,依然一意孤行,企圖以『支聯會』顛覆國家政權。」

  「本案說明,任何人煽動顛覆國家政權、危害國家安全,最終都會被依法懲治,絕不姑息。法律從不容許任何人假借人權、民主和自由之名偷樑換柱,公然傷害自己的國家及同胞。正如法庭在裁決理由中指出,本案被告的有關罪行已超越合法行使表達意見自由的範圍,屬煽動他人以非法手段顛覆國家政權之行為。今天的判刑顯示法庭確定被告所犯的罪行非常嚴重,必須嚴懲,以顯法治。」

  特區政府發言人表示:「《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憲法》和《基本法》共同確立了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憲制秩序。《憲法》中有關憲制秩序、國家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等基本和核心的部分,必須適用於香港特區,而我國憲制秩序最核心的內容就是確立了中國共產黨的執政地位。中國共產黨領導是《憲法》所確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根本制度的核心部分。《憲法》第一條明文禁止任何組織或個人破壞社會主義制度。而《香港國安法》第二十二條明確禁止組織、策劃、實施或參與實施以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推翻或破壞《憲法》所確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根本制度,以及推翻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中央政權機關,旨在顛覆國家政權的行為。在《憲法》下,推翻或破壞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地位,等同於《香港國安法》第二十二條所指的推翻或破壞《憲法》所確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本制度。」

  發言人並指出:「特區政府留意到近日美西方國家、反華組織、反華政客、境外媒體等就包括本案在內的不同案件,均作出惡意攻擊和抹黑。特區政府已多次重申,法庭亦已清楚指出本案被告並非因其政治觀點或信念受審,法庭只會單純考慮與本案相關的法律和證據,以決定控方能否把控罪證明至毫無合理疑點;所有被告均嚴格按照香港適用法律,並在《基本法》及《香港人權法案》的保障下接受公平審訊,不受任何干涉。」

  發言人強調:「特區政府有責任維護國家安全,會堅決打擊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在這方面,特區政府會堅持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按法治原則,依法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



2026年9月11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3時2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