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屋宇署就大埔宏福苑火災維修工程提出檢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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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屋宇署今日(九月九日)就去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大埔宏福苑火災所涉大型樓宇維修工程,向兩間公司及四名人士提出合共259項檢控,包括涉嫌准許或授權在進行建築工程時使用欠妥的或不符合《建築物條例》條文的物料、准許或授權進行建築工程,而檢驗或工程進行方式導致有人受傷及財產損毀、沒有妥善監督修葺工程等。
   
  屋宇署發言人表示:「宏福苑火災後,屋宇署和房屋局獨立審查組全力調查涉事大維修工程。調查顯示,工程顧問公司聘用的註冊檢驗人員沒有妥善監督訂明修葺及沒有確保該建築物安全或已被致使安全;而工程總承建商及工程顧問公司在工程進行期間涉嫌准許或授權使用非阻燃的棚網及帆布、非阻燃的發泡膠板遮擋窗戶,以及移除樓梯走火通道的窗戶,開設俗稱『生口』的開口,並以非阻燃物料作掩蓋,令火勢迅速蔓延,並阻礙逃生,最終導致一百六十八人死亡及七十九人受傷。」

  兩間被起訴公司分別為宏福苑維修工程的工程顧問公司鴻毅建築師有限公司(鴻毅),及工程總承建商宏業建築工程有限公司(宏業)。四名被起訴人士分別為鴻毅的董事黃俠然及該公司聘用的註冊檢驗人員吳躍,以及宏業的兩名董事侯華建和何建業。

  宏福苑屬居者有其屋屋苑,由房屋局獨立審查組獲授權按《建築物條例》管制。屋宇署就獨立審查組調查所得的違規事宜,在徵詢律政司法律意見後,按《建築物條例》第40(2A)(a)(i)、40(2B)、40(2AE)及40(2AF)條,向涉事兩間公司及四名人士提出共259項檢控。

  屋宇署再次提醒承建商及相關建築工程人士,必須按照《建築物條例》及其附屬規例、相關作業守則妥善監督驗樓和建築工程,確保所用物料妥當及安全地進行工程。

  發言人表示:「宏福苑火災後,屋宇署已加強規管、巡查及執法,包括發出《註冊承建商作業備考》85,規定棚網上架前須取得認可阻燃測試報告,並進行抽查;向所有註冊承建商及註冊專業人士發出通告函件,要求他們必須注意並遵從消防安全要求,包括鋪設符合認可標準的阻燃棚網、不得遮蓋窗戶及不得鋪設可燃物料;啓動特別行動,巡查全港約400個大維修項目的棚網及消防安全措施。屋宇署亦已落實每半年至少一次突擊巡查所有大型樓宇維修工程地盤。此外,發展局擬於今年年底向立法會提交《建築物條例》修訂草案,提升對大型樓宇維修工程的規管和罰則,並收緊對建築專業人士及承建商的註冊和紀律處分制度。」

  宏業於今年年初通知屋宇署該公司不再擔任註冊一般建築承建商,故署方於二○二六年二月按《建築物條例》將其從註冊一般建築承建商名冊中除名。除名並不免除該公司及相關人士在《建築物條例》下的刑責及其他法律責任。此外,不論涉事註冊建築專業人士有否被法庭定罪,屋宇署亦會轉介予相關專業人士紀律委員會考慮紀律處分。

  根據《建築物條例》第40(2A)(a)(i)條,與小型工程直接有關的人,如准許或授權在工程中加入或使用欠妥或不符條例規定的物料,即屬犯罪。根據第40(2B)條,如進行、授權或准許小型工程,而其進行方式導致任何人受傷或任何財產損毀,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罰款五十萬元及監禁十八個月。

  根據第40(2AE)條,註冊檢驗人員未有就屬小型工程的訂明修葺給予適當監督,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罰款十五萬元。根據第40(2AF)條,註冊檢驗人員或註冊一般建築承建商未有確保其獲委任監督或進行的訂明修葺小型工程的樓宇屬安全或已變得安全,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罰款五十萬元及監禁十八個月。
 
2026年9月9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6時33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