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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主沒有遵從消防安全指示被判罰款逾六十一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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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名業主由於沒有遵從根據《消防安全(建築物)條例》(《條例》)(第572章)發出的法定指示,上周二(九月一日)在觀塘裁判法院被定罪及判罰款611,900元,當中605,900元屬就罪行持續的日數所判的罰款。

  屋宇署根據《條例》第5(2)(a)(ii)條向深水埗青山道一幢綜合用途建築物的一個單位業主發出法定指示,要求有關業主遵從該指示所指的消防安全建造規定,包括更換防火門和以具耐火時效的牆封塞一通往逃生樓梯的違規門口。

  由於該名業主沒有遵從有關指示,故遭屋宇署檢控。

  屋宇署發言人今日(九月七日)說:「根據《條例》,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沒有遵從法定指示是嚴重罪行。屋宇署可根據該條例向業主提出檢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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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據《條例》第5(8)條的規定,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沒有遵從法定指示,即屬犯法,可處第六級罰款(現時為100,000元),並可就該指示持續未獲遵從的每日另處罰款10,000元。一經定罪,屋宇署亦可根據《條例》第6(1)條向法院申請發出符合消防安全令,指示該業主遵從有關指示的規定。

  若不遵從該指示的任何規定,區域法院亦可根據《條例》第7(7)條發出禁止令,禁止佔用有關處所。
 
2026年9月7日(星期一)
香港時間16時00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