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董事因違反《僱傭條例》被判處社會服務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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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公司故意及無合理辯解違反《僱傭條例》的規定,沒有在工資期屆滿後及僱傭合約終止後七天內向三名僱員支付工資,涉及款項合共約九萬三千元。上述違例情況是在該名董事的同意、縱容或疏忽下犯有的,故該名董事被檢控及定罪。
勞工處發言人說:「有關裁決向所有僱主、公司董事及相關負責人員發出強烈信息,他們有責任遵從《僱傭條例》的規定,在法定期限內發放工資予僱員。」
發言人續說:「勞工處不會容忍上述違法行為,並會嚴厲執法,竭盡所能保障僱員的法定權益。」
完
2026年9月4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5時55分
香港時間15時55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