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宗車主因車輛長期未領牌個案被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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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名登記車主因其車輛長期未領牌達約44個月,違反車輛登記及領牌新規定,今日(八月三十一日)於粉嶺裁判法院被判罰款3,000元,是新規定下首宗被定罪個案。

  運輸署發言人說:「我們歡迎判決。判決向所有登記車主發出清晰信息,未領牌車輛將一直登記在車主名下。車主有責任遵從新規定,及時妥善處理車輛。新規定旨在加強規管長期未領牌車輛,從源頭解決不當棄置車輛的問題。」

  新規定自二○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起實施,署方陸續向兩年或以上未領牌車輛的車主發出通知書。車主必須在發出日三個月內為其車輛領牌、拆毀或永久送離香港,其後提交證明文件予署方並取消車輛登記。根據《道路交通(車輛登記及領牌)規例》(第374E章),違例者首次定罪最高可罰款10,000元和監禁三個月;其後每次定罪最高可罰款25,000元和監禁六個月。檢控工作仍在繼續。

  發言人提醒車主,定罪後如未清繳罰款,署方可根據法庭命令:(一)拒絕向被定罪車主發出或續發駕駛執照;(二)不處理涉事車輛及被定罪車主名下其他車輛的過戶通知;及(三)拒絕向涉事車輛及被定罪車主名下其他車輛發出車輛牌照。個別車主如有實際困難而未能採取所需行動,或有合理理由不為其車輛領牌,可向運輸署申請豁免,詳見署方網頁

  車主可善用運輸署「牌證易」網上平台查閱名下車輛牌照屆滿日期,並妥善處理未領牌車輛。署方會繼續透過宣傳和公眾教育,提醒車主遵守新規定。市民可參閱Agent T Facebook專頁懶人包「車輛處理要及時」「取消登記關我事」專題帖文、瀏覽運輸署網頁或致電熱線2804 2600了解詳情。



2026年8月31日(星期一)
香港時間17時4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