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署理律政司司長在青協大灣區青年調解訓練中心啓動禮致辭(只有中文)(附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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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署理律政司司長張國鈞博士今日(八月十五日)在青協大灣區青年調解訓練中心啓動禮的致辭:
 
尊敬的曹海雷巡視員(深圳市司法局二級巡視員)、陳祖光議員(立法會議員)、范凱傑議員(立法會議員)、毛樂禮資深大律師(香港大律師公會主席)、鄭程律師(香港律師會理事)、姚定國教授(香港調解資歷評審協會有限公司主席)、黃嘉純律師(龍傳基金主席兼香港青年協會委員)、徐小曼總幹事(香港青年協會總幹事)、各位嘉賓、各位朋友:
 
  大家早上好。今日非常開心能來到這個好地方,看到在這個星光熠熠活動中有這麼多位青年朋友聚首一堂,參與香港青年協會領袖學院大灣區青年調解訓練中心啓動禮,亦很開心有機會和大家分享有關調解方面的經驗。
 
  社會是由眾多個體所組成。除非世界上只得你一個人,否則在你的身邊必然會發生各種糾紛,這是無可避免的,比如家中會有兄弟姊妹間的矛盾、與女朋友會有感情瓜葛、鄰里糾紛、同學不和,又或和同事在辦公室的糾紛。輕則是口角之爭,重則動武,甚至直接對簿公堂。
 
  中華文明五千年,其實調解也不是今日才有的,而是可以追溯到幾千年前。古語有云:萬事以和為貴、家和萬事興。由古至今,中國人都講求一個「和」字。今日我就來說一說古代關於調解的那些事。
 
  《史記》中就有記載關於舜,即上古時代的五帝之一,主動出面解決民間矛盾糾紛。耕地的農民會搶佔耕地,河邊打魚的人會爭奪有利打魚的位置,這就是當時老百姓現實生活中常見的一些民間糾紛。舜會主動出面去解決這些爭議,消除矛盾。這段應該就是我們今日看到關於調解的最早記載了。
 
  到明清時期,我國古代將調解制度發揮到極致,明代將儒家「無訟」觀念付諸實行。事實上,在現今法庭上,特別是在區域法院和高等法院,若要提出民事訴訟,法庭亦有實務指示要求並鼓勵先進行調解。內地現在亦推崇訴源治理的概念,即在訴訟源頭治理,以避免訴訟。在明代,朱元璋就曾頒布敕令規定:民間戶婚、田地、毆鬥、相爭一切小事,不許輕便告官,務要經村人老人理斷,否則不問虛實,先打告狀人六十大板,再發還老人定斷。
 
  不過中國古代調解制度與現今不同,具有幾個特點。第一,體現在中國古代調解的主動介入特性,即二人起紛爭時,第三方可在沒被允許的情況下主動介入。第二,是調解人未必中立。在中國傳統文化背景下,調解人主持調解時未必一定會站在中立的立場上。比如在婆媳糾紛中,古代調解人大多會傾向於站在公婆一邊而勸說媳婦作出讓步。第三,就是調解人的主導性。古代調解人大多都是帶着既有的傳統觀念和立場介入爭議,如「寧教人打仔,莫教人分妻」,所以進行調解時會避免雙方最終和離。在古代調解過程中,一般會給調解人、得高望重的人保留面子。
 
  現代我們所採用的調解就不同。現代調解是指中立第三方應雙方當事人的邀請,協助當事人談判的一種爭議解決方式。現代調解制度有三個基本特點:第一,自願性,即獨立第三方只能是應雙方當事人的邀請來協助其解決爭議。第二,中立性,調解員是中立的、不偏不倚、不帶既有立場的。第三,調解的另一特點是保密性。調解過程無論何時均須保密,除非爭議各方及調解員同意將內容公開。
 
  香港的調解發展先進成熟,而隨着國際調解院去年在香港設立總部,為國際爭議提供友好、靈活、經濟和高效的解決紛爭的方式,香港在調解領域處於領先地位,已經是大家公認的「調解之都」。
 
  所以,今日我衷心希望各位青年朋友能夠把握機會,了解和掌握更多有關調解的知識,更好裝備自己,把握發展機遇。多謝大家。



2026年8月15日(星期六)
香港時間13時51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