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名公司董事因違反《僱傭條例》被判罰款六萬六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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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公司故意及無合理辯解違反《僱傭條例》的規定,沒有在工資期屆滿後及僱傭合約終止後七天內向兩名僱員支付合共約十二萬三千元的工資,亦沒有根據勞資審裁處(勞審處)判令的指定日期後十四天內向該兩名僱員支付合共約十一萬七千元的裁斷款項。上述違例情況是在該兩名公司董事的同意、縱容或疏忽下犯有的,故該兩名董事被檢控及定罪。
勞工處發言人說:「有關裁決向所有僱主、公司董事及相關負責人員發出強烈信息,他們有責任遵從《僱傭條例》的規定,在法定期限內發放工資、終止合約的補償及勞審處或小額薪酬索償仲裁處的裁斷款項予僱員。」
發言人續說:「勞工處不會容忍上述違法行為,並會嚴厲執法,竭盡所能保障僱員的法定權益。」
完
2026年8月3日(星期一)
香港時間15時07分
香港時間15時07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