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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持生命治療的預作決定條例》今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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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維持生命治療的預作決定條例》(第651章)(《條例》)今日(七月三十一日)開始生效,為預設醫療指示(指示)及不作心肺復甦術命令(命令)訂立法律框架,同時為醫療專業人員和施救者在遵從指示和命令時提供法律保障。

  醫務衞生局(醫衞局)發言人說:「政府的政策目標是確保末期病人及其家屬能夠得到適切的晚期照顧服務和支援。《條例》下的指示及命令,以尊重病人就維持生命治療所作的自主抉擇為目的,讓他們能夠安詳而有尊嚴地走完人生最後的旅程。《條例》生效標誌着香港晚期照顧服務踏入新的里程。」

  指示讓患有嚴重而不可逆轉疾病的成年病人,在有精神能力就維持生命治療作決定時,預先表明當自己一旦喪失精神能力及在符合其指明的先決條件時,希望拒絕的維持生命治療(例如心肺復甦術、人工輔助呼吸,以及人工供給營養及液體等),惟病人不能透過指示拒絕基本照顧及紓緩治療。按照「慎入易出」原則,訂立者訂立指示前,須充分理解及審慎權衡每項指令對其自身狀況的影響,以作出知情決定,並須符合多項法定要求;而訂立者亦可按《條例》訂明的方式隨時撤銷指示。

  命令則由註冊醫生為符合訂明條件的病人簽發,旨在確保在醫院以外的環境中,即使沒有醫護人員在場,施救者也會按相關命令行事,不對病人施行心肺復甦術。 

  《條例》生效後,醫療專業人員和施救者在知悉病人持有指示或命令,且在符合《條例》訂明的指明先決條件的情況下,須按相關指示或命令行事。基於「如有疑問,救人第一」的原則,《條例》為醫療專業人員和施救者提供法律保障,包括不知悉病人持有有效和適用的指示或命令,因而對病人施以維持生命治療,或真誠而合理地相信病人持有有效和適用的指示或命令,因而沒有對病人施以維持生命治療,會免於相關法律責任。

  《條例》已於二○二四年十一月獲立法會通過。政府其後預留約一年半的準備期,讓各持份者為實施《條例》作好準備,並已於二○二六年五月二十二日刊憲,指定七月三十一日為《條例》的生效日期。為配合《條例》生效,醫衞局已夥拍相關持份者,包括政府決策局及部門、公私營醫療機構、院舍、專業團體和緊急救援服務機構,推展多項準備工作,當中包括為相關人員(例如公私營醫療機構的醫護人員、參與緊急救援的政府部門及團體的前線救援及管理人員,以及院舍員工等)舉辦專業培訓講座,並更新相關服務和作業指引。政府亦透過跨部門及跨界別的公眾教育及宣傳活動,促進公眾對《條例》的認識,並會繼續進行相關工作。

  如市民希望進一步了解指示及命令,或考慮訂立指示,可與熟悉其狀況的醫生商討,醫生會因應病人的情況提供適切建議。市民亦可瀏覽醫衞局專題網頁了解更多《條例》的內容:www.healthbureau.gov.hk/cn/press_and_publications/otherinfo/241100_adlto/index.html。 
 
2026年7月31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1時58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