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皇崗口岸港方口岸區運作相關的附屬法例今日刊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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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於深圳的皇崗口岸重建後將實施「一地兩檢」安排,定位為港深之間最重要的二十四小時客運陸路口岸。《條例》已於二○二六年七月二十日刊憲,為宣布設立港方口岸區,以及將香港法律適用於港方口岸區提供法律基礎。為配合港方口岸區作為禁區的管理、指定羈留設施、交通及運輸管理的配套安排,以及提供公共流動無線電通訊服務等事宜,政府制定了六項附屬法例。該六項附屬法例將與《條例》同步於二○二六年七月三十一日生效。
六項附屬法例分別為:
(一)警務處處長根據《公安條例》(第245章)第38A條作出的《皇崗口岸港方口岸區(准許進入)公告》,給予跨境司機、乘客及旅客一般許可,以進入或離開港方口岸區的禁區範圍;
(二)保安局局長根據《入境條例》(第115章)第35(1)條及《入境事務隊條例》(第331章)第13A(9)條分別作出的《2026年入境(羈留地點)(修訂)(第2號)令》及《2026年入境事務隊(指定地方)(修訂)(第2號)令》,在港方口岸區設立羈留所,供入境事務處執行日常出入境管制及執法之用;
(三)海關關長根據《實體貨幣及不記名可轉讓票據跨境流動條例》(第629章)第33(1)條作出的《2026年實體貨幣及不記名可轉讓票據跨境流動條例(修訂附表1)公告》,在該條例附表1中加入「皇崗口岸港方口岸區」為指明管制站,使經該管制站抵達香港並管有大量現金類物品(即總價值高於十二萬港元的實體貨幣及不記名可轉讓票據)的人,須就有關現金類物品向香港海關作出申報;
(四)運輸及物流局局長根據《道路交通條例》(第374章)第6條訂立的《2026年道路交通(車輛登記及領牌)(修訂)規例》,將獲發牌照可在新界出租或載客之的士的許可營業地區,擴大至港方口岸區內的所有道路;及
(五)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根據《電訊條例》(第106章)第39條作出的《電訊(皇崗口岸港方口岸區)(豁免領牌)令》,豁免獲內地當局認可的內地流動網絡營辦商的領牌規定,讓該等營辦商可為港方口岸區提供公共流動無線電通訊服務。
政府發言人說:「上述附屬法例將與《條例》同步於二○二六年七月三十一日在港方口岸區啓用時生效,讓各部門可依法在港方口岸區執行職務,亦有助開展口岸正式開通前的準備工作,包括與內地當局聯合進行系統測試、試運及演練,確保各項運作及通關安排妥善完備。」
政府於二○二六年三月二十七日向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簡介有關立法建議,該委員會對皇崗口岸早日向公眾開通表示支持。當局亦於二○二六年七月十四日就《皇崗口岸港方口岸區條例草案》(《條例草案》)向立法會發出參考資料摘要,當中簡介了上述六項附屬法例的立法建議,並夾附其草擬本供立法會預覽。隨後在二○二六年七月十六日內務委員會會議審議《條例草案》時,議員並無就附屬法例的立法建議提出異議。
政府會按既定程序,於相關附屬法例在憲報刊登後隨後的一次立法會會議上,將其提交立法會省覽,進行先訂立後審議的程序。有關各項附屬法例的詳情,已載列於政府今日向立法會提交的參考資料摘要。
完
2026年7月24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1時00分
香港時間11時00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