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保安局局長在立法會內務委員會特別會議開場發言(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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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保安局局長鄧炳強今日(七月十六日)在立法會內務委員會特別會議簡介《皇崗口岸港方口岸區條例草案》的開場發言:
主席、各位委員:
今日我會向大家簡介《皇崗口岸港方口岸區條例草案》(《條例草案》)的主要內容。
在開始之先,我首先感謝立法會主席、內務委員會主席,以及各位議員對《條例草案》立法工作的支持,並於今日加開特別會議,為重大民生議題付出額外時間,令《條例草案》的審議工作得以盡快進行。
背景
皇崗口岸重建項目位於深圳市福田區,是特區政府參與落實國家發展策略的重點項目之一,亦是香港廣大市民期待已久的重大民生工程。目前,聯檢大樓主體結構施工建設已基本完成。港深雙方正以「同步施工」方式,全速推進口岸內部建設及安裝工程。
重建後的皇崗口岸的定位為港深之間最重要的24小時客運陸路口岸。在中央的支持下,皇崗口岸將實施「一地兩檢」安排,設立清晰分界的港方口岸區及內地口岸區。皇崗口岸更會是港深兩地之間首個實施「合作查驗、一次放行」通關模式的陸路口岸。在這嶄新的通關模式下,兩地政府會在口岸邊界線上各自的司法管轄區內並排設置自助及人工查驗設施,旅客使用自助通道時只需排一次隊、檢查一次證件、核實一次身分便可通過出入境雙方的查驗區域及完成兩地出入境手續。整體通關時間將從現時落馬洲/皇崗口岸約30分鐘,大幅縮短至約5分鐘。
重建後的皇崗口岸會設置202條通道,包括134條「合作查驗」自助通道及68個並排設置的人工櫃枱,較目前落馬洲口岸的84條通道大幅增加;私家車及過境巴士檢查亭數目亦會由目前20個增至26個。現時,每日平均有約四萬人次進出落馬洲口岸,重建後的皇崗口岸設計通關流量會大幅增加至每日約20萬人次,而在港鐵北環線支線預計於二○三四年開通後,更可提升至約每日30萬人次。
中央授權及本地立法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於六月二十六日決定,授權香港特區對皇崗口岸港方口岸區及相關延伸區(港方口岸區)實施管轄。國務院於七月八日批覆,訂明港方口岸區範圍,並同意港方口岸區自今年七月三十一日零時起啓用並依照特區法律實施管轄,正式開通日期由粵港兩地政府商定。在獲得中央授權後,特區政府須進行本地立法,為皇崗口岸實施「一地兩檢」安排提供法律基礎。
為確保中央的授權得以及時落實,特區政府有責任於七月三十一日前完成本地立法工作,令我們可以在港方口岸區成立的時候,依照特區法律實施管轄。除了爭取立法會早日通過《條例草案》,以落實「一地兩檢」安排外,我們亦須要就港方口岸區的實際運作所需制定多項附屬法例。這些附屬法例亦需要在港方口岸區七月三十一日啓用時同時生效,令整套法律框架到位。我稍後會再就這些附屬法例作出介紹。
立法建議
與深圳灣口岸安排一致,重建後的皇崗口岸將採用「全面司法管轄」的模式,即香港所有法律將全面適用於港方口岸區內。《條例草案》沿用《深圳灣口岸港方口岸區條例》(第591章)的立法框架,並因應皇崗口岸具體情況作出適切調整。
《條例草案》的弁言和附表一,列出《條例草案》的背景,包括中央就皇崗口岸作出的授權,以及港方口岸區的坐標、平面圖和地圖。《條例草案》其餘條文與第591章,即《深圳灣口岸港方口岸區條例》的差異,主要為法律草擬上的技術性修訂,以配合現行法例草擬慣例,並使條文表述更為清晰一致,但絕對不會影響相關條文的實質法律效果。
至於就港方口岸區的實際運作,而制定的附屬法例,除了一項根據《電訊條例》作出的豁免令,是因為今次皇崗口岸的實際情況而需要作出,其餘與深圳灣口岸制定的附屬法例是一致的。我們稍後會進一步介紹相關附屬法例的詳情。
深圳灣口岸的「一地兩檢」安排運作近二十年,一直行之有效,有關安排在憲制和法理上均穩妥,是可借鏡的成功經驗。
《條例草案》主要內容包括四個方面:
(一)宣布位於中國內地皇崗口岸的某些地域為港方口岸區;
(二)使香港法律適用於港方口岸區,並就香港法院在這方面的司法管轄權訂定條文;
(三)擴闊某些已有權利及義務的地域界限至包括港方口岸區;以及
(四)制訂條文,以輔助解釋日後的文件和法院命令。
《條例草案》共分為六個部分,並設有四個附表,其結構與《深圳灣口岸港方口岸區條例》一致:
弁言;導言(第1部)
(一)首先,弁言闡述《條例草案》的立法背景及中央授權的內容。具體而言,就是包括︰
- 全國人大常委會於六月二十六日授權港方口岸區,自該區啓用之日依照香港特區法律實施管轄,並實行禁區式管理;以及
- 國務院對(a)港方口岸區的啓用日期,即二○二六年七月三十一日零時起、(b)具體坐標和面積的批覆。
(二)第1部訂定《條例草案》簡稱及生效日期,及載有在解釋《條例草案》時所需要的釋義條文。
港方口岸區及香港法律的適用(第2部)
(三)《條例草案》第2部宣布設立港方口岸區,具體範圍載於附表1,包括皇崗口岸聯檢大樓內,以及連接口岸的落馬洲大橋深圳段橋面及連接道路的地域;並訂明香港法律適用於該港方口岸區,以及法院在這方面的司法管轄權。港方口岸區在法律上將被視為位於香港以內的地域。
(四)另外,一如其他陸路邊境管制站,我們會對港方口岸區實行「禁區式」管理。我們會在《公安條例》下制訂附屬法例,跨境司機、乘客及旅客給予進出港方口岸區禁區的一般性許可。
(五)我們會訂明香港法律適用於港方口岸區,「港方口岸區」在法律上將被視為位於香港以內的地域。除非在二○二六年七月三十一日或之後制定或訂立的成文法則另有規定外,香港法律適用於港方口岸區。
(六)在香港現行的法律框架下,部分法律是按地區,例如新界、九龍或新九龍,來劃分適用範圍的。《條例草案》明確規定:在實施香港法律時,「港方口岸區」會被視為位於新界以內及新九龍以外的地域,即簡單來說,新界。
已有的權利及義務(第3部)
(七)《條例草案》第3部處理港方口岸區成立前已有的權利及義務。
(八)而為確保政府能在港方口岸區有效執法及維持必要服務,《條例草案》規定將某些藉行使或履行法定權力所產生的已有權利和義務,地域界限擴闊至涵蓋港方口岸區。具體而言,港方口岸區設立前已發出的逮捕令及遞解離境令,可在港方口岸區內依法執行;合資格專業人士的執業資格,以及運輸署簽發的駕駛執照,亦同樣在港方口岸區內有效。上述安排旨在確保口岸開啓和使用後可全面運作。
(九)法院的命令可根據法院的固有司法管轄權,而非法定權力或責任而作出。《條例草案》訂明,因法院命令而產生的某些已有的權利和義務,地域界限擴闊至涵蓋港方口岸區。
日後的權利、義務、文件及法院命令(第4部)
(十)《條例草案》第4部處理港方口岸區設立後所訂立的文件及法院命令適用的地域界限。除非顯露相反的意思,日後文件及法院命令中凡提述「香港」,其地域界限均須解釋為包括港方口岸區。
(十一)《條例草案》亦訂明,如果同一作為在香港和港方口岸區產生的法律後果不同,應被視為兩項獨立的權利或義務。
雜項條文(第5部)
(十二)《條例草案》第5部載有條文,訂定《條例草案》的失效日期,即二○四七年六月三十日,以反映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所訂明的港方口岸區租賃期限,這條文與《深圳灣口岸港方口岸區條例》的行文是一致的。我們亦有條文處理租賃期限獲續期的情況。
(十三)如租賃期限獲續期,保安局局長須藉於憲報刊登的公告作出公布,並訂明有關公告不是附屬法例。
相關修訂(第6部)
(十四)《條例草案》第6部將修訂《釋義及通則條例》(第1章),加入「皇崗口岸港方口岸區」的定義,並賦權日後訂立附屬法例時,可因應實際需要就香港和港方口岸區分別訂立不同條文,以保留必要的靈活性。
正如我剛才提及,除了《條例草案》,為配合港方口岸區實際運作需要,我們須就港方口岸區作為禁區的管理、指定羈留設施、交通及運輸管理安排,以及提供公共流動無線電通訊服務等方面,制定多項附屬法例,包括:
(一)根據《公安條例》(第245章),向跨境司機、乘客及旅客給予進出港方口岸區禁區的一般性許可;
(二)分別根據《入境條例》(第115章)及《入境事務隊條例》(第331章)制定兩項附屬法例,在港方口岸區內指定羈留地點,供入境事務處在執行日常入境管制及執法職務時使用;
(三)將港方口岸區加入《實體貨幣及不記名可轉讓票據跨境流動條例》(第629章)附表1作為指明管制站,使抵達港方口岸區而管有超過訂明限額,即$120,000的實體貨幣及不記名可轉讓票據的旅客,須遵從法定申報規定;
(四)根據《道路交通條例》(第374章),將獲發牌照可在新界出租或載客的的士之許可營業地區,擴展至港方口岸區內所有道路;以及
(五)豁免獲內地當局認可的內地流動網絡營辦商受《電訊條例》(第106章)的領牌規定所規限,以便它們在港方口岸區內提供公共流動無線電通訊服務。
上述擬議附屬法例第一至四項主要為處理口岸運作的細節,做法與現時深圳灣口岸一致。至於第五項,是因應重建後皇崗口岸的獨特情況而制定。與深圳灣口岸沿一直線垂直分割的設計有所不同,重建後的皇崗口岸聯檢大樓位處深圳人口稠密的福田區中心地帶,其設計每層布局不同,港方及內地口岸區共用聯檢大樓內同一室內空間,兩者之間並無足夠實體分隔。因此,內地及香港流動網絡營辦商若在聯檢大樓內同時運作無線電基站,將造成有害的無線電頻率干擾。若香港網絡的基站在聯檢大樓內發射訊號,亦將造成有害干擾,影響深圳鄰近的居民及商業活動。
為令港方口岸區能有公共流動無線電通訊服務,唯一技術上可行方案,是由內地當局認可的流動網絡營辦商在整個皇崗口岸,包括港方口岸區,安裝設備並提供無縫服務。鑑於兩地在技術規格、頻率分配及規管制度的不同,我們建議透過《電訊條例》豁免令,豁免相關內地流動網絡營辦商領牌的規定。此外,為確保公眾人士能高效暢順地連接互聯網服務,聯檢大樓將由特區政府提供免費公共Wi-fi網絡覆蓋。
立法時間表
上述附屬法例會在《條例草案》經立法會通過並作為條例刊登憲報後,會以「先訂立、後審議」方式制定,並會在港方口岸區成立當日,即七月三十一日生效。為協助立法會更全面進行審議工作,我們在七月十四日發出《條例草案》的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時,已夾附相關附屬法例的擬稿。我們歡迎議員於今日的內務委員會會議上就前述附屬法例作出討論和提問,我們亦樂意解答議員的問題。特區政府會在立法會復會後首次大會上,按程序提交上述附屬法例至立法會省覽。
成立港方口岸區是口岸早日開通的重要一步。港方口岸區成立後,港深兩地將具備條件就口岸運作各個範疇進行不同規模的綜合營運測試、公共交通路線測試,以及全方位應急演練及壓力測試。特區政府會與深方保持密切聯繫,在確保口岸具備安全、暢順運作的條件後,敲定正式開通日期,並適時向公眾公布,為市民締造更高效、便捷的通關體驗。
總結
我希望各位議員支持《條例草案》,落實皇崗口岸「一地兩檢」安排,以便港深兩地加快推進口岸開通的各項必要準備工作。這項立法建議並不涉及嶄新或具爭議性的議題,且有先例可循,相信市民大眾均支持立法建議。政府早前亦已於三月二十七日向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簡介有關立法建議框架,委員會對立法建議均表示支持。特區政府會在整個立法過程與立法會緊密合作,並提供最充分的配合。
主席,以上是《條例草案》的重點。我和我的團隊樂意回答委員提問,多謝主席。
完
2026年7月16日(星期四)
香港時間14時08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