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立法會:勞工及福利局局長根據《工廠及工業經營條例》動議的擬議決議案總結發言(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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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勞工及福利局局長孫玉菡今日(七月十五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根據《工廠及工業經營條例》動議的擬議決議案總結發言全文:
主席:
我很感謝今日一共34位議員發言,就議案提出你們的看法。很高興大家原則上支持政府的大方向。當然,大家亦提出很多有關細節的看法。我個人有很大的感受,覺得是次審議過程充分展現到行政立法的良性互動。在建築地盤實施全面禁煙,驟耳聽很簡單,而在宏福苑大火災後,得到社會上廣泛支持及共識。但在立法過程中,無論是行政當局,還是立法會議員,都毫不模糊。在審議中亦能看到,大家就細節和不同場景提出很多尖銳的問題,以及對官員提出很多質詢,我們都很仔細逐一回答大家。不論是議會內還是議會外,大家都有很多接觸,因為我們明白要實施地盤全面禁煙,細節決定成敗。因此,大家都能看見我們用最大能力及誠意逐一回答大家的問題。我相信經過今日最後一次議會,大家表達很多不同看法後,我們能做好這件事。主席,就今日議員提出的幾個大的問題,容許我做回應。
建築地盤的範圍
首先,有關建築地盤的範圍的定義。政府明白議員對如何清晰界定建築地盤範圍表示關注。根據法例定義,建築地盤包括正進行建築工程的地方,以及緊接該地方用以貯存工程物料或工業裝置的附近範圍。承建商有責任採取合理步驟,清晰標示地盤範圍,包括設置圍欄及張貼清晰指示,讓所有進入地盤的人士知悉禁煙規定。對於公眾可能接觸的區域,譬如外牆棚架下的行人路,如沒有任何建築工程進行,則不屬於禁煙區;但我們強烈建議吸煙者應遠離棚架,或在行經前先熄滅煙頭,以減低火警風險。
承建商須採取的所有合理步驟
第二,今日很多議員都提及在法律下,我們要求承建商須採取的所有合理步驟。政府理解業界很關心何謂所有合理步驟,亦請求政府清楚説明。不過,由於各地盤的情況有異,合理的步驟無可避免地需按個別地盤的規模、性質及風險而定,而當中有一定的靈活性。但我們亦明白,承建商希望有一個比較清晰的指引。我在開場發言提到,勞工處已就香港建造商會(建造商會)與建造業持份者草擬的建造業工地禁煙實務指引提供意見。所謂提供意見,我可以説得更直白,是提供官方的意見。雖然指引是由建造商會與建造業持份者所制定的,但我們已經閲讀整份指引,亦很坦誠地告訴大家勞工處的看法。換句話說,這份指引其實對於業界來説,清楚地説明何謂合理步驟,讓大家有法可依、有指引作根據。
在此,我很清楚聽到、亦很欣慰,建造界很關心這項《條例》,亦很擔心會觸犯《條例》。當然,大家的擔心除了害怕罰款,也擔心在競逐工務工程的時候會影響評分。但我認為此擔心是好的,代表大家很認真希望做到法例要求。因此,我們也很認真,希望通過參與給予意見的過程,為大家提供清晰的指引。我知道建造商會已通過上述指引,供業界參考,協助建造業界共建無煙的工作環境。
此外,承建商管理吸煙行為的責任涵蓋整個地盤,包括對其僱員及進入地盤的其他人士,如外賣員、送貨員。一般而言,如承建商已根據建造業工地禁煙實務指引採取所有合理步驟,而出現吸煙事件僅屬個別人士不遵從法規規定的行為,我可以在說得更清楚,承建商不用擔心負上刑責。
罰則
另一個大家講很多的是有關罰則的事宜。聽了很多意見,我感覺大家為承建商抱打不平,認為政府對承建商訂立最高罰款40萬元,卻對工友訂立比較低的三千元罰則。我希望在此跟大家講解一下,兩者的性質是有所不同的。就承建商而言,那是最高的罰則,不是我們控告便可以,我們只是提出檢控而已。如果提出檢控,告與不告、定罪與否,皆是法庭決定的。而法庭判決罰款多少,也是法庭根據事件的嚴重程度所作的決定。而對承建商而言,這裏主要説明承建商須履行管理的責任,他們須要在整個預防制度方面做工夫。故此,大家能想像,雖然《條例》定的最高罰則比較高,但檢控門檻亦比較高。我們只是提出檢控,而定罪是法庭定的。
反過來説,工友罰款的三千元與個人行為有關,其實很清晰的,其檢控門檻很低,而且是定額罰款。我們的同事不需要搜證很多,看到吸煙,只要有簡單證據顯示,便會向工友提出檢控予以罰款。對工友來説,三千元不是小的數目。由此可見,在整個罰則制定過程中,我們充分考慮承建商與工友各有不同,兩者之間的性質,以及所採取的檢控程序也是完全不同。我們並沒有對誰不公平,也沒有欺負誰,沒有這個情況。我們希望做一個最有效的方法處理地盤全面禁煙。當然,我在此也要再說一次,如果對於個別情節嚴重的違法個案,譬如僱員在高度易燃物品附近吸煙而構成嚴重火警風險,勞工處亦會考慮引用現行的一般責任條款作出起訴,這不是定額罰款。一經法院定罪,則可處最高罰款15萬元及監禁六個月,我希望說得更清晰。
在建築地盤內劃定指定吸煙區
另一個今日大家都有提到的,關於是否能在建築地盤內、特別是大型的建築地盤內,能容許承建商劃定指定吸煙區。政府在審議相關法例時,這個問題經詳細討論,政府亦作出清晰回應,經詳細考慮後,我們認為在這次修例中要作出這些修訂並不合適。因為容許在地盤內設立吸煙區,亦違背建築地盤指定為法定禁煙區以降低火警風險的立法原意。
在此,我亦想與大家分享政府的心路歷程。我覺得今次在建築地盤內實施全面禁煙的法例下,是否設立指定吸煙區的建議,我認為與行政主導相關。為甚麼?因為在行政主導下,我們的要求是主事當局要有擔當。如有不同意見提出,我們應尊重聆聽,這方面大家都提出了是否能考慮於大型地盤內容許承建商劃定指定吸煙區。這方面我是明白理解的,亦有你們的原因,我不是說你們是不對。但在整個大環境下,當大家提出的利益訴求,與政府的施政目標、立法原意有衝突時,行政當局,即是我,是有責任去作出取捨,要有擔當去決定是否要做。我們的取捨是認為立法原意,即地盤全面禁煙應該是凌駕於對工友提供更多便利、方便他們於指定吸煙區吸煙。我認為應該是凌駕於這個便利,由此作出取捨。
另一方面,請你們理解我們的難處。一方面大家希望我們執法更嚴謹、能順利執法,但如果你們又要求於地盤內設立吸煙區,其實會令執法更加困難,兩者之間要作出取捨。
另外,這亦與時間性有關。社會上希望我們盡快於地盤實施禁煙。如果《條例》並沒有說明如何設立指定吸煙區,試問在審議過程中,法例已訂得非常清晰的何謂地盤範圍,大家都有眾多看法、眾多情境題,如果我們要重新訂定條文,說明於甚麼狀況下能於地盤內設立指定吸煙區,大家可以想像我們要多少時間才能談妥,這是一個非常現實的問題。如果全社會都希望我們在這一刻先通過地盤全面禁煙,我認為行政當局應先進行地盤全面禁煙的工作。這不代表我們不處理大家提出的意見,我覺得大家都有道理,在實施全面禁煙後,我們不是說工作就完成了,我們往後會因應地盤全面禁煙實施的過程中,會實事求是去看看相關的合理訴求。在這裏我非常感謝大家提出了很多看法,我覺得是好的,因為提出看法後,政府能想清楚並作出回應,最後要在輕重優先之間作決定,這對於整個立法工作,以及往後的推行有好處。這亦會令我們往後在不斷檢討的過程中,如有需要的話,我們願意實事求是,大家妥善處理好於地盤進行禁煙的工作。我明白對很多地盤工友來說,這是一個十分巨大的改變,我們不是很輕易就進行這項工作。我們十分感謝大家提出了很多寶貴意見。
豁免區域的適用範圍
另外,有關豁免區域的適用範圍,我們在審議時已清楚表明,於法例已訂明,正被住客佔用作居住用途的住宅或指定類別的私人宿舍,可獲豁免。你可以看出此安排已平衡住戶使用私人空間的權利與職安健要求。
執法工作
關於執法工作,我已事先表明並沒有任何緩衝期,亦沒有警告期。當大家今日通過這項決議案後,由星期五(七月十七日)刊憲開始,我們便會執法了,執法會融入日常的突擊巡查中,不會事先通知。我們的同事已接受相關培訓,並會善用現有人手與資源執行任務。
另外,我亦想在此再次說明,在舉證方面,如牽涉工人個人的吸煙行為,如錄像或照片清晰顯示違規吸煙行為,亦清晰顯示違規地點,並能識別違例者身分,勞工處亦可據此執法。換句話說,說得清晰一點就是,只要有照片、最好有錄像,當中清晰展示時間、地點,以及能辨別違例者的身分,如果他是出入地盤的,應該會有他的記錄。若以上證據都齊全,政府都會進行執法。
戒煙支援
關於戒煙支援,我們藉此機會表示,政府會盡力做好預防與戒煙的工作。勞工處會繼續與衞生署、基層醫療署、建造業議會、當中亦包括眾多非政府組織及大學等緊密合作,推廣戒煙服務,亦希望有意戒煙的工友可以藉此機會戒煙。
政府一向非常重視建造業界的職安健。我要再一次感謝各位議員今日提出的寶貴意見,政府會不時檢討執行地盤禁煙的落實情況。
在此,我懇請各位議員支持並通過這項決議案,盡快讓地盤實施全面禁煙,從而提升地盤工人的安全及職安健,並減低發生火警的風險,亦有助減少地盤工人受二手煙的影響。
多謝主席。
完
2026年7月15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20時2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