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立法會:勞工及福利局局長根據《工廠及工業經營條例》動議的擬議決議案開場發言(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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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勞工及福利局局長孫玉菡今日(七月十五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根據《工廠及工業經營條例》動議的擬議決議案開場發言全文:
主席:
我謹動議通過印載於議程內的決議案。
這項決議案請求議員批准通過《2026年建築地盤(安全)(修訂)規例》(《修例》),對總承建商及分判商施加法律責任,嚴格規定在所有建築地盤內禁止吸煙,以減低發生火警的風險。
大埔宏福苑火災後,社會各界有強烈共識要求在建築地盤實施全面禁煙。
現行《建築地盤(安全)規例》(《地盤規例》)第53條規定勞工處處長就個別建築地盤使用或擬使用易燃物品有火警危險的特定情況下,發出有關禁止吸煙及使用無遮蓋燈火的命令,禁止任何人在個別建築地盤內吸煙。相關法規與現時社會上要求地盤內更嚴格禁煙的主流共識存在落差。過往曾發生的地盤火警亦顯示,起火源頭未必與易燃物品直接相關。為進一步降低火警風險並加強建築地盤安全,我們認為有必要通過《修例》,落實在所有地盤內禁止吸煙。
勞工處建議修訂《地盤規例》第53條,作出兩項規定。第一,是規定負責任何建築地盤的承建商及任何直接控制該地盤內任何建築工程的承建商,須採取所有合理步驟,以確保沒有人在該地盤內吸用或攜帶燃着的指明吸煙產品,即可藉點燃而吸用的吸煙產品;以及確保沒有人在該地盤內為點燃指明吸煙產品而使用無遮蓋燈火。第二,制定罰則,即任何違反上述規定的承建商,一經定罪,最高可按現行相關規定罰款40萬元。
為禁止個人在建築地盤內的吸煙行為,勞工處建議將建築地盤指定為《吸煙(公眾衞生)條例》(第371章)的法定禁煙區,違例者將依據《定額罰款(吸煙罪行)條例》(第600章)的定額罰款機制被罰款三千元。相關法例修訂,即《2026年吸煙(公眾衞生)條例(修訂附表2)令》及《2026年定額罰款(吸煙罪行)(指明主管當局及公職人員)(修訂)公告》,早前已提交立法會,以先訂立後審議程序審批。
在個別情節嚴重的情況下,例如地盤容許有人在高度易燃物品附近吸煙而構成嚴重火警風險,勞工處會應用《工廠及工業經營條例》(第59章)(《條例》)的一般責任條款起訴涉事的東主或僱員。按現有《條例》罰則,一經法院定罪,東主可處罰款300萬元及監禁六個月,而僱員則可處罰款15萬元及監禁六個月。
是項《修例》將明確訂明建築地盤承建商的責任,配合將地盤指定為法定禁煙區的立法工作,將可減低地盤因吸煙引起的火警風險,亦有助減少地盤工人受二手煙的影響,從而改善地盤工人的安全及健康。
政府公布於地盤實施全面禁煙的計劃後,公眾普遍表示支持,相關法例修訂在立法會也已得到充分討論,議員就政府日後執法工作的具體操作、針對承建商責任的解說推廣,以及協助有需要工人的戒煙等方面提出不少務實的建議,政府會認真考慮,並不時檢討執行地盤禁煙的落實情況。
過去數月,勞工處已開展一系列宣傳和教育工作,讓建造業界及大眾知悉建築地盤的禁煙要求。勞工處會繼續透過多元化的宣傳渠道,提升承建商、分判商、工人及公眾的守法意識。此外,勞工處已就香港建造商會與建造業持份者草擬的建造業工地禁煙實務指引提供意見,協助業界了解法例下合理步驟的要求,從而遵行有關規定,落實禁煙措施。
我期望議員支持並通過這項決議案,讓政府盡早在所有建築地盤內實施禁止吸煙。本決議案一旦通過,《修例》將於二○二六年七月十七日,即本星期五,在憲報刊登,並自當天起生效。多謝主席。
完
2026年7月15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6時0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