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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九題:惡劣天氣下的工作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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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七月十五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林偉江議員的提問和勞工及福利局局長孫玉菡的書面答覆:

問題:

  香港近年面對多次惡劣天氣狀況,對於在户外工作中和上下班途中的僱員安全構成嚴重影響。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有否統計自二○二四年至今,每年因惡劣天氣及極端情況而令僱員在工作期間及在上下班途中受傷和死亡的個案分別為何,以及因該等個案導致勞資爭議的數字為何;如否,政府日後會否收集上述統計數據;

(二)勞工處會否考慮於《惡劣天氣及「極端情況」下工作守則》(《工作守則》)中加入指引,建議僱主對有需要在惡劣天氣及極端情況上班的僱員事先進行安全風險的評估;如會,計劃何時修訂有關工作守則;如否,原因為何;

(三)勞工處會否考慮於《工作守則》中建議僱主在安排「指定人員」於惡劣天氣及極端情況下當值後,應向有關「指定人員」提供以直接路線由工作地點返回居所的交通津貼;如會,計劃何時修訂有關工作守則;如否,原因為何;及

(四)鑑於部分僱主或會濫用《工作守則》中「指定人員」的安排,透過僱員補償保險把風險轉嫁至保險公司,導致保險公司調高整個行業的僱員保費,成本最終由行業內所有僱主承擔,政府會否考慮要求僱主為「指定人員」在惡劣天氣及極端情況下工作作額外投保,從而避免保險公司提高整個行業的僱員保費,減輕僱主的整體保費負擔?

答覆:

主席:

  勞工處今年五月公布經修訂的《惡劣天氣及「極端情況」下工作守則》(《守則》),加強提醒僱主制定惡劣天氣及極端情況下工作安排的三個主要原則,包括及早制定工作安排、以僱員的安全為首要考慮,以及必須履行勞工法例的規定。現行《守則》並加入企業示例,供僱主參考。

  就議員的提問,現回覆如下:

(一)根據《僱員補償條例》,如僱員在惡劣天氣(包括八號或更高熱帶氣旋警告信號、紅色或黑色暴雨警告信號)或極端情況生效期間,在其該日工作時間開始前或終止後四小時內,以直接路線由居所前往工作地點途中,或在下班後由工作地點返回居所途中遭遇意外受傷或死亡,僱主必須負起補償的責任。

  二○二四年至二○二六年六月,勞工處僱員補償科收到與上述惡劣天氣及極端情況有關的僱員補償呈報個案數目如下:
 
  二○二四年 二○二五年 二○二六年一月至六月
受傷個案 25 121 5
死亡個案 0 1 0

  一般而言,每個年度因惡劣天氣或極端情況而接獲的僱員補償呈報個案數字,不免受該年度的天氣狀況影響,因此有時波幅較大。

  另一方面,勞工處勞資關係科自二○二五年九月起記錄涉及因惡劣天氣或極端情況而引起的僱傭申索個案,截至今年六月未有錄得有關個案。

(二)《守則》列明僱主應及早與僱員訂明在惡劣天氣及極端情況下的工作安排和應變措施,並以僱員的安全為首要考慮,盡量避免指派僱員在颱風或暴雨等惡劣天氣或極端情況下工作。如僱員無可避免在上述情況下工作,僱主必須預先進行風險評估及採取適當的安全措施,在合理及切實可行的範圍內把工作危險減至最低,確保工作中的僱員的安全及健康,履行僱主在《職業安全及健康條例》下的一般責任條款。

(三)《守則》強調,如僱員須於八號或更高熱帶氣旋警告信號、黑色暴雨警告信號或極端情況下返回工作地點當值(即屬於「指定人員」),而僱主並沒有為他們往返工作地點提供接送服務,便應向該些僱員發放交通津貼。《守則》已加入企業實例闡述有關安排,供僱主及僱員參考。 

(四)《僱員補償條例》訂明,所有僱主必須投購僱員補償保險(俗稱勞保),承擔僱主在法律(包括普通法)下的責任,包括在惡劣天氣或極端情況生效期間,僱員(包括「指定人員」)往返居所及工作地點途中遭遇意外以致受傷或死亡的補償責任。一般而言,保險公司會考慮不同行業/工種工傷的意外風險程度、僱員收入、僱主過往的索償紀錄及其採取的預防職業意外措施等因素,擬定勞保保費的報價。
 
2026年7月15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1時17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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