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名註冊小型工程承建商及三名獲授權簽署人被紀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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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註冊承建商紀律委員會(紀律委員會)早前根據《建築物條例》完成對四名註冊小型工程承建商(承建商)及其獲授權簽署人的紀律研訊,裁定當中兩名承建商及其獲授權簽署人在進行建築工程時曾犯有疏忽或行為不當、一名在強制驗窗計劃下被委任作合資格人士的承建商及其獲授權簽署人沒有履行或遵守根據《建築物條例》施加於合資格人士的職責或要求,以及一名承建商因觸犯與建築工程有關的罪行被法庭定罪,須予以紀律處分。

  紀律委員會於六月二十四日頒布的書面裁決及命令今日(七月十日)在憲報刊登,詳情載於以下連結: 

  個案一 : egazette.gld.gov.hk/pdf?type=cgn&year=2026&volume=30&gno=28&notice_no=4135&extra=0
  個案二 : egazette.gld.gov.hk/pdf?type=cgn&year=2026&volume=30&gno=28&notice_no=4136&extra=0
  個案三 : egazette.gld.gov.hk/pdf?type=cgn&year=2026&volume=30&gno=28&notice_no=4134&extra=0
  個案四 : egazette.gld.gov.hk/pdf?type=cgn&year=2026&volume=30&gno=28&notice_no=4133&extra=0

  第一宗個案涉及二○二一年三月十五日在新蒲崗景福街一間正進行裝修工程的商舖發生的致命事故。一名工人懷疑在梯台上進行平水工作時,因梯台翻倒而墮下身亡。該承建商因違反《工廠及工業經營條例》的規定,被勞工處檢控,並於二○二一年十月四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定罪及判罰款八萬一千元。鑑於有關定罪,屋宇署遂根據《建築物條例》第13(1)條的規定,通知紀律委員會考慮向該承建商採取紀律行動。

  紀律委員會經完成研訊後,命令該承建商須罰款十萬元和支付紀律委員會及屋宇署合共三萬七千元的研訊費用。

  第二宗個案的涉事承建商於二○一五年向屋宇署呈交指明表格,通知將會在沙田鞍駿街及大埔安慈路四個住宅單位外牆展開修葺批盪及牆磚的小型工程。該承建商於屋宇署多次作出提醒、要求及/或警告後仍未有呈交完工證明書。屋宇署調查後發現該承建商在完成相關小型工程後一直沒有呈交完工證明書。上述行為顯示該承建商及其獲授權簽署人在進行建築工程方面有疏忽及不當行為。屋宇署遂根據《建築物條例》第13(1)及13(3)條的規定,通知紀律委員會考慮向該承建商及其獲授權簽署人採取紀律行動。

  紀律委員會經完成研訊後,命令該承建商及其獲授權簽署人須罰款合共一萬元和支付紀律委員會及屋宇署合共四萬四千六百元的研訊費用。

  第三宗個案的涉事承建商於二○一九年八月向屋宇署呈交強制驗窗計劃下的證明書,確認已為元朗馬田路一個住宅單位的窗戶進行訂明檢驗,並認為窗戶安全,無須進行訂明修葺。其後,屋宇署因應舉報而展開調查,發現該單位部分窗戶的鉚釘呈現灰白色粉狀物質,以及其中一扇窗戶的窗鎖缺漏。該承建商及其獲授權簽署人因而被屋宇署檢控,並於二○二○年十月十六日在屯門裁判法院被裁定違反《建築物條例》第40(2B)(b)條的規定,即進行訂明檢驗的方式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受傷或任何財產損毀的危險,被定罪及共被判罰款一萬六千元。鑑於有關定罪,屋宇署遂根據《建築物條例》第13(1)條的規定,通知紀律委員考慮向該承建商及其獲授權簽署人採取紀律行動。

  紀律委員會經完成研訊後,命令該獲授權簽署人須被譴責,以及該承建商在刊憲當日起計六個月內,被禁止核證對建築物窗戶的任何訂明檢驗,或核證或監督對窗戶的任何訂明修葺。該承建商及其獲授權簽署人亦須支付紀律委員會及屋宇署合共三萬八千六百元的研訊費用。

  第四宗個案的涉事承建商於二○二○年四月至五月向房屋局獨立審查組(審查組)呈交五十五份指明表格,通知將會在將軍澳寶康路一個屋苑展開外牆維修的小型工程,並於二○二○年五月至六月期間向審查組呈交完工證明書,確認已完成該小型工程。審查組調查後發現該小型工程早於二○一九年十二月已展開並於同月完成。上述行為顯示該承建商及其獲授權簽署人並沒有遵從簡化規定核證小型工程,以及在進行建築工程方面有疏忽及行為不當。屋宇署遂根據《建築物條例》第13(1)及13(3)條的規定,通知紀律委員會考慮向該承建商及其獲授權簽署人採取紀律行動。

  紀律委員會經完成研訊後,命令該承建商及其獲授權簽署人須罰款合共二萬元和支付紀律委員會及屋宇署合共五萬五千二百元的研訊費用。

  屋宇署發言人重申,若註冊承建商進行工程時違反《建築物條例》的相關條文、或就建築工程有關的罪行被法庭定罪,或在建築工程方面犯有疏忽或行為不當,屋宇署可根據該條例採取執法行動,包括刑事檢控及紀律處分。

  為確保樓宇安全,屋宇署十分重視合資格人士就強制驗窗計劃進行窗戶訂明檢驗及修葺的質素。若合資格人士在強制驗窗計劃下進行窗戶訂明檢驗及修葺時違反《建築物條例》的相關條文,不單可根據該條例被刑事檢控,亦會受紀律處分。屋宇署會繼續進行抽樣查核工作,以確保強制驗窗計劃下訂明檢驗及修葺的質素。



2026年7月10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1時3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