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司董事因違反《僱傭條例》被判監禁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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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郵輪及遊艇業協會有限公司的一名董事因違反《僱傭條例》的規定,被勞工處檢控。該董事今日(七月七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承認控罪,被判監禁兩個月,緩刑十二個月。此外,法院亦命令該董事須向有關僱員支付合共約二十五萬四千元的欠款。
上述公司故意及無合理辯解違反《僱傭條例》的規定,沒有在工資期屆滿後及僱傭合約終止後七天內向一名僱員支付工資及代通知金,亦沒有在勞資審裁處(勞審處)的判令指定日期後十四天內向該名僱員支付約二十五萬四千元的裁斷款項。上述違例情況是在該公司董事的同意、縱容或疏忽下犯有的,故該董事被檢控及定罪。
勞工處發言人說:「有關裁決向所有僱主、公司董事及相關負責人員發出強烈信息,他們有責任遵從《僱傭條例》的規定,在法定期限內向僱員支付工資、終止合約的補償及勞審處或小額薪酬索償仲裁處的裁斷款項予僱員。」
發言人續說:「勞工處不會容忍上述違法行為,並會嚴厲執法,竭盡所能保障僱員的法定權益。」
完
2026年7月7日(星期二)
香港時間17時2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