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副局長在立法會財經事務委員會會議就優化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制度以及上市集體投資計劃的市場行為監管制度開場發言(只有中文)
**************************************************
  以下是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副局長陳浩濂今日(七月六日)在立法會財經事務委員會會議就優化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制度以及上市集體投資計劃的市場行為監管制度的開場發言全文:

主席、各位委員:
  
  我今日聯同證監會(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的同事,向委員會簡介一系列有關優化房託(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制度,及適用於上市集體投資計劃的市場行為監管制度的立法建議。

  香港是領先的國際資產及財富管理中心,國家《十五五規劃綱要》亦明確支持香港強化這方面的功能。根據證監會上星期公布的最新調查,香港於二○二五年管理資產總值按年大升20%至42.2萬億港元的歷史高位,淨資金流入按年急升接近兩倍至2.1萬億港元。香港現在已經超越瑞士,躍居全球最大的跨境財富管理中心,預計在二○二五至二○三○年間,所管理的跨境財富規模平均每年增長9%,維持全球第一。

  在房託基金市場方面,截至二○二六年五月底,共有11個房託基金在香港上市,市值約1,496億港元,規模較二○○五年首個房託基金上市時增長接近六倍,亦較二○二四年年底增長約兩成。

  政府一直通過不同措施,加強香港作為主要國際資產管理中心的競爭力。例如我們剛於六月二十四日向立法會提交條例草案,進一步優化基金、單一家族辦公室和附帶權益的優惠稅制,以為業界提供更有利的稅務環境。我們也推進了多項措施,完善家族辦公室和資產擁有人的生態圈,包括設立家族辦公室專責團隊、為家族辦公室提供交流協作、知識分享和人才培訓的平台,以及在全球各地舉辦投資推廣活動等。

  同時,我們亦要確保監管制度具競爭力並對投資者有充分保障。為此,政府及證監會提出以下立法建議,以支持行業的可持續發展。

優化房託基金制度

  首先,關於房託基金制度,現時根據《公司條例》(第622章)成立的公司可按法定機制透過安排或妥協進行重組,及在符合既定條件下進行強制購入的程序。然而,房託基金是以信託而非公司的形式組成,因此上述法定機制並不適用。

  因應業界需求,證監會建議在《證券及期貨條例》(第571章)下就房託基金引入類似機制。有關做法亦與區內部分主要市場一致。

  建議的法定制度大致參考《公司條例》,包括主要的條件及門檻,目的是為房託基金提供更清晰的併購、重組及私有化機制,同時確保房託基金單位持有人享有近似《公司條例》的法律框架下所體現的保障。在參照《公司條例》條文的同時,建議的法定制度亦會因應房託基金的性質和特點而作相應變更。

  配合政府多項支持房託基金發展的措施,我們認為建議的法定制度有助房託基金市場發展及增加流動性,並提升本港房託基金市場的競爭力。

優化適用於上市集體投資計劃的市場行為監管制度

  另一方面,《證券及期貨條例》就香港的上市證券設有市場行為監管制度。通過訂定失當行為和披露責任,以及觸犯規定的後果,確保投資者及時獲得上市證券相關的重要資訊,保障投資者的權益。

  現時部分規定較側重於如何應用於上市的公司。考慮到上市的集體投資計劃,例如基金,對市場的重要性日益增加,證監會建議修訂有關條文,就市場失當行為、披露內幕消息及權益披露的市場行為監管制度,明確將適用範圍涵蓋上市集體投資計劃。區內一些主要上市證券市場亦有適用於上市基金的市場失當行為和披露責任的監管制度,這個做法亦與國際市場的監管原則一致。

  事實上,在香港上市的集體投資計劃,例如ETF(交易所買賣基金)及房託基金,現時已受到證監會透過產品守則等方面規管,這些計劃及其管理公司需要遵守證監會在稟報、披露、操守、內部監控等多方面的規定。在這基礎上,建議修訂能夠明確闡明《證券及期貨條例》下的市場行為監管制度亦適用於上市集體投資計劃,我們相信能夠進一步提高投資者保障及信心、加強市場的廉潔穩健,從而支持基金業的長遠發展。

下一步工作

  證監會於二○二四年三月至五月就兩項立法建議進行公眾諮詢,公眾和業界普遍支持建議,認為能夠為市場帶來更清晰的指引、加強投資者保障,並有助基金業界建立健全的管治制度。我們正進行法律草擬工作,如同二○二六/二七年度《財政預算案》提出,計劃於今年稍後向立法會提交修訂條例草案。屆時希望繼續獲得議員支持。

  主席,我的簡介到此為止。我和證監會的同事樂意回應各位委員的提問和意見,謝謝。
 
2026年7月6日(星期一)
香港時間14時20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