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副局長在立法會財經事務委員會會議就有關優化追討強制性公積金(強積金)拖欠供款的程序和強積金監管制度的立法建議開場發言(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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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各位委員:
政府和積金局(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計劃修訂《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及附屬法例,以優化追討強積金拖欠供款的程序和強積金監管制度,加強對計劃成員的保障。今日,我們希望就相關的立法建議聆聽議員的意見並回應提問。
首先是優化追討強積金拖欠供款的程序。根據強積金制度現行的機制,未有按時作出強制性供款的僱主違反法律規定,須繳付相等於拖欠供款額百分之五的附加費,相關拖欠供款及附加費會全數撥入受影響僱員的強積金帳戶,積金局亦可向違法僱主提出刑事檢控。為加強違規僱主盡早繳清欠款的誘因,我們建議實施兩級制附加費,規定拖欠供款超過120日的僱主須就仍未繳清的欠款額外繳付百分之十的附加費,推動僱主盡快糾正違規情況。
同時,我們建議賦權積金局可向懷疑拖欠供款的僱主發出法定通知,要求有關僱主在指定期限內提交僱員的有關入息資料,以便積金局可以盡快代有關僱員向違規僱主提出民事申索。這兩項立法建議不但提升積金局追討欠款的效率,更有助加強保障僱員的退休儲蓄,減少他們遭受違法僱主的剝削。
第二方面是優化強積金監管制度。在投資規管方面,我們建議優化強積金基金的投資規例,包括放寬基金結構限制、增加風險管理工具、放寬有關投資和管理基金的權限規定,以及優化強積金保守基金的投資限制,為受託人和投資經理提供更大的靈活性,提升強積金基金經風險調整的回報潛力。
另外,我們亦建議優化積金局對強積金受託人和中介人採取紀律處分行動的機制。在受託人方面,我們建議增加積金局可採取的紀律處分行動選項,包括向違反強積金法例的受託人作出公開譴責或徵收罰款,確保懲處與不當行為更為相稱。在中介人方面,我們建議在強積金法例中明確規定中介人在進行「與強積金相關的活動」時須遵守的操守要求,確保中介人行事以計劃成員的利益為依歸。
接下來,我邀請積金局的同事就各項立法建議的細節向議員作更詳細的講解,並歡迎議員在隨後的環節提問和提出意見。多謝主席。
完
2026年7月6日(星期一)
香港時間14時26分
香港時間14時26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