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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副局長在立法會財經事務委員會會議就對《證券及期貨(在證券市場上市)規則》的修訂建議開場發言(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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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副局長陳浩濂今日(七月六日)在立法會財經事務委員會會議就對《證券及期貨(在證券市場上市)規則》的修訂建議的開場發言全文:

主席、各位委員:

  大家好。我今日聯同證監會(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代表向委員簡介有關《證券及期貨(在證券市場上市)規則》(第571V章)(《證券市場上市規則》)的修訂建議。

  香港作為環球主要上市平台,政府一直積極推動證監會和港交所(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持續審視上市機制及審批流程,務求平衡市場發展與監管需求。為便利更多優質企業來港上市,近年多項上市制度改革相繼推出,包括引入特專科技公司上市機制及推出「科企專線」、提升海外發行人上市框架、優化上市申請審批程序等,讓上市平台更符合最新經濟趨勢和企業需求。事實上,在首次公開招股(IPO)方面,二○二五年香港迎來共119隻新股,IPO集資額超過2,800億港元,按年上升超過兩倍,名列全球第一。今年以來市場繼續蓬勃發展,截至六月IPO集資額已超過2,000億港元。

  在推動市場發展的同時,政府亦確保證監會和港交所推展有效措施提升市場質素,保障投資大眾的權益。就此,證監會已全面檢視《證券市場上市規則》並提出修訂建議,以鼓勵上市發行人及上市申請人作出透明度更高且更準確的披露,並確保證監會有足夠且具針對性的工具處理失當行為。

  總體而言,建議修訂旨在提升證監會處理上市申請和監管上市發行人的效率及靈活性,為投資者提供更廣泛的保障。建議主要共涵蓋八項修訂,分別載述於文件的第七至二十一段,包括:

(一)容許證監會撤回其在特定情況下發出有關反對證券上市的通知,以便上市申請人能繼續進行原有的上市申請,令程序更具效率;

(二)釐清證監會可對上市申請人施加持續適用的條件,讓有關條件可發行人在上市時及之後適用,提升證監會在處理上市申請的效率和靈活性;

(三)讓證監會可在適當情況下對上市發行人施加上市後的條件,以提供一個對市場干擾程度低於暫停交易的替代方案,確保維持一個有秩序和公平的證券市場;

(四)容許證監會修訂或撤銷所施加與上市申請、上市後事項及恢復交易有關的條件,以及在有需要的情況下對上市申請人及上市發行人施加新的相關條件,讓證監會可因應後續發展適當修改所採取的監管行動;

(五)釐清證監會可主動或應上市發行人要求展開程序恢復交易,並容許證監會董事局可將恢復交易的決定權轉授給證監會的執行董事或執行委員會,以期提高處理恢復交易個案的效率,加快恢復交易的流程;

(六)將證監會目前可要求上市申請人或發行人於上市申請階段提供合理所需資料的權利,擴展至可要求已上市的發行人就上市後的事項提供資料,加強與上市發行人之間有效及持續的溝通;

(七)將證監會根據《證券市場上市規則》作出的決定納入證券及期貨事務上訴審裁處的覆核範圍,確保監管決定合理、相稱和公平,讓受影響的上市發行人可申請覆核相關決定;及

(八)移除目前《證券市場上市規則》下的若干自動豁免,包括有關以優先認股方式按持股比例進行的證券發行,及僱員股份認購權發行,以杜絕相關安排可能被個別違規者濫用的風險,加強對投資者的保障。

  證監會已於二○二五年三月至五月就優化《證券市場上市規則》的建議法例修訂進行市場諮詢。收集到的意見大致支持建議的安排。視乎委員的意見,我們目標在今年內向立法會提交相關法例修訂。

  我和同事希望藉今日會議的機會聆聽各位委員的意見並樂意回應委員的問題。多謝主席。
 
2026年7月6日(星期一)
香港時間14時23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