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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名業主不遵從清拆令及修葺令被判罰款合共逾三十八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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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名業主由於不遵從根據《建築物條例》(第123章)發出的清拆令及修葺令,於上周五(七月三日)在屯門裁判法院被定罪及判罰款合共382,100元,當中212,100元屬就罪行持續的日數所判的罰款。

  有關個䅁涉及屯門建旺街一幢工業大廈七個改建成迷你倉的單位。由於有關改建及加建工程並無事先獲得屋宇署的批准及同意,並且阻礙逃生途徑及消防和救援進出途徑,同時亦影響樓宇的耐火結構,違反《建築物(規劃)規例》及《建築物(建造)規例》,屋宇署分別根據《建築物條例》第24(1)及第26條向三名業主發出五張清拆令及五張修葺令。他們沒有履行法定命令,故遭屋宇署檢控。

  屋宇署發言人今日(七月六日)說:「違例改建引致阻礙逃生途徑及消防和救援進出途徑,或影響樓宇的耐火結構,可導致嚴重後果,業主必須盡快遵從清拆令及修葺令。對於未有遵從清拆令及修葺令的業主,屋宇署會繼續採取執法行動,包括提出檢控,以保障樓宇及公眾安全。」

  根據《建築物條例》,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沒有遵從清拆令是嚴重罪行,一經定罪,最高可處罰款200,000元及監禁一年,及可就罪行持續的每一天,另處罰款最高20,000元,以及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沒有遵從修葺令,即屬犯罪,一經定罪,最高可處第五級罰款(目前為50,000元)及監禁一年,及可就該罪行持續的每一天,另處罰款最高5,000元。
 
2026年7月6日(星期一)
香港時間11時00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