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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務衞生局局長就《2026年醫生註冊(修訂)條例草案》會見傳媒的答問內容(只有中文)(附短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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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醫務衞生局局長盧寵茂教授今日(六月二十六日)就《2026年醫生註冊(修訂)條例草案》會見傳媒。以下是盧寵茂教授的答問內容:

記者:首先想問業外委員定在31%的比例,為何會有這個界定?是否足夠平衡?這是否第一步,有沒有機會再逐漸上調?第二,處理申訴程序會有一個時間的指標,多久才是合理?

醫務衞生局局長:首先,在考慮醫務委員會(香港醫務委員會)成員中的醫生和非醫生業外委員人數的時候,我們要理解醫務委員會的工作,除了處理申訴和紀律聆訊外,更重要的是醫生的一個全專業生命周期。其實醫委會是有重要的工作,包括醫學生的課程、實習醫生培訓的評審、以至所有醫生的註冊、專科培訓的註冊、甚至是非本地培訓醫生的執業試、醫生專業守則等各方面。所以,醫委會的工作並不純粹是處理申訴這麼簡單。我們要明白,在這些方面,很多工作是必須由專業參與。我們今次的修訂是確保了醫生委員的數目沒有減少,但同一時間,我們聽到公眾的聲音,增加了三位非醫生的業外委員,這三位都是有專業知識的,他們都是醫療專業人士,令總體非醫生的業外委員增加至31%。但如果大家關注的純粹是一些申訴的處理過程,其實我剛才已提及,我們的調查以至申訴的過程,會確保「獨立審裁員」主導。而「獨立審裁員」中,我們加大了提名上限,會有180位(應為170位)非醫生「獨立審裁員」,和110位(醫生「獨立審裁員」)。所以,在「獨立審裁員」方面,其實非醫生的審裁員是佔多數。同一時間,例如在篩查的過程中,我們會確保主席是由一位醫生委員出任,而副主席會由一位非醫生的業外委員出任。如果要判定一個投訴是瑣屑無聊,我們需要醫生主席和非醫生的副主席同時同意。所以,這亦有一個把關的作用,確保非醫生的業外委員會有很多地方可以參與。我們今次這個對於整個組成的改革,是考慮各方面的因素。暫時來看,我們覺得這個比例是適當的,確保在專業自主自律的同時,亦可做到,特別在申訴機制上,有足夠的非醫生業外委員的參與。

  就時間指標方面,我知道這亦是大家很關注的題目,我們會要求醫務委員會對各個個別程序訂出一個時間指標,醫委會會就此作最終決定。其實醫委會在二○二五年一月已經訂出一些行政上的指標,包括投訴人要在多久的時間內把法定聲明和醫院的一些資料提交予醫委會,這是定了是一個月的時間。亦有一些其他的(指標),例如專家證人,他們同意或不同意做專家、在多久時間內提交報告,醫委會都做了一些行政的指標。在今次的立法,我們希望提供一個法例的基礎予醫委會去訂立這些時間指標。換句話說,這些時間指標有法律效力,同時亦會提升透明度。以現有醫委會的行政指標,加上今次法律提供的基礎,我們的估算,可以在以下幾方面提供一些數字給大家參考︰在篩查方面,現時,醫委會的初步偵訊委員會由主席或副主席一起作篩查,中位數的時間是約12個月,我們估計,通過今次改革,我們有信心中位數時間可能會減半,至六個月的時間。另外,關於需要研訊的個案,我們亦做了一個估算,由最初的申訴到研訊,以往的中位數時間差不多要三年半,即42個月,我們相信如果通過這個改革後,中位數會減少超過三成至約29個月。這是一個中位數的估算,但其實我們更加重視的是一些特別長的,或可以說是有些延誤的研訊個案,如何可以避免好像之前腦癱案的情況發生,我們考慮到腦癱案這個個案,現時去到超過16年的時間,仍然是在進行研訊,我們根據這個案件,估算如果在改革後去做,有可能在我剛才說的,即大概約29個月可以完成。這是一個中位數,當然,真正的情況可能會有短有長,但總體情況在今次修改法例後會有進步。

記者:想問剛才說要令醫生委員更多元化,是否即是會減少醫學會的席位?醫學會表明反對減少他們的席位,因為他們都是在業內具代表性的一個組織,今次修訂是否想削減醫學會的影響力?

醫務衞生局局長:就着一直以來香港醫學會在醫委會中的一些席位的選舉,我們其實一直都有與醫學會溝通,由上年開始已經和醫學會溝通。我們的考慮是,希望醫委會的醫生成員都是多元的。我們理解醫學會作為香港其中一個醫學專業機構,會員數量是相當龐大的,香港接近八成的醫生都是他們的會員,但同一時間,我們亦希望醫委會中的醫生成員是比較多元化,不是由一個太單一的方法選出或提名,所以今次我們亦向醫學會做了很多解說,他們亦明白我們的動機是甚麼、我們為何要這樣做,令到醫委會內24名醫生委員更多元化,才可真正反映整個醫學界的意見,盡量減少太過單一的一些醫委會成員選出或提名的資格。所以,今次已是平衡了各方面的需要,我們會繼續爭取醫學會在這方面的理解。

記者:想問剛才說雙方都有上訴機制,該上訴機制可以涵蓋多久之前的個案?另外,剛才說會縮短時間,有沒有計算重新審核一些上訴個案的時間?

醫務衞生局局長:上訴機制方面,我們是考慮到現有制度只是被申訴方,即醫生,可以向法庭上訴。而我們今次的改革,會讓申訴人,通過醫委會考慮醫務審裁團作出的決定,是否不符合公眾利益,或有一些重大原因,從而由醫委會秘書作為代表提出上訴。這是我們現時提出的修改,從而令申訴方都有一個合理的權益,在這方面就審裁團的判決作出上訴。至於有沒有時間限制,我相信這要在立法程序上,我們作進一步的考慮。

記者:首先想問法庭判決重大案件,如果停牌的話,如果他最後上訴得直,醫委會涉及停牌的步驟會怎樣處理?另外想問,醫生委員整個pool如果再選人,如果不夠人入pool,會怎樣處理?會否繼續另外找人?如果再另外找人,會否令整個選舉失去意義?最後想問,在聆訊方面,為何會不讓醫委會主席去審核案件,主因是甚麼?

醫務衞生局局長:第一,關於除牌,就着一些重大犯罪的判刑,已經是定罪的,我們會根據法庭的判決作為時間上的考慮和執行的時間。法庭如果就着這些嚴重的案件,包括一些可能是國安、嚴重的刑事罪行或性罪行,我們覺得這是嚴重違反醫生對社會的專業操守,為保障整個社會和市民,在法庭裁決後會即時執行。但是,如果他上訴得直的時候,我們亦會配合法庭在這方面的裁決,可以替他復牌。換句話說,如果上訴後是判定他無罪,我們會把原本除牌的決定修改,這位醫生是可以即時復牌。另一方面,有關醫生委員的人數,我們很有信心,香港有很多我們的同行同業對醫務委員會非常關心,亦對今次《醫生註冊條例》的改革高度關注。我們會繼續保持溝通,令更多醫生同事對參與醫務委員會有更大興趣。此外,當選進入醫務委員會後,我相信大家都要明白,其實每一個崗位,很重要的不止權力,而是責任的問題。

  至於你提到的最後一點,就是現有的研訊小組,將來的醫務審裁團,為何不由醫委會主席擔任呢?這是牽涉我們考慮到角色的問題,我們強調這個醫務審裁團是一個獨立的,而不是醫委會內部的一個架構。它是一個獨立的準司法制度,要令到整個審裁研訊更具獨立性,以及公正性。從很多個案的例子看到,如果獨立審裁團的主席不是醫委會的主席,便能夠更清晰讓公眾看到整個過程。再加上我們今次加入上訴的機制,即使審裁團作出的判決,醫委會考慮提出上訴,亦不會造成角色的衝突。
 
2026年6月26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9時59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