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司司長與保安局局長出席立法會《維護國家安全(程序事宜)規例》小組委員會會議後會見傳媒談話內容(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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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律政司司長林定國資深大律師與保安局局長鄧炳強今日(六月十一日)出席立法會《維護國家安全(程序事宜)規例》小組委員會會議後會見傳媒的談話內容:
 
律政司司長:大家好,剛才我和保安局局長聯同律政司和保安局的同事出席了立法會的小組委員會,一起審視了《維護國家安全(程序事宜)規例》。除了回應議員提出的問題之外,也澄清了一些大家很關心的問題。作為一個香港市民,我是很理解的,每當我們說到涉及國家安全或國家安全法律,一定會引起一些關注。我也注意到,大家就某幾方面的法律問題也有興趣。我想藉這個總結的機會,就三個似乎引起最大關注的問題,從法律方面再多作一些解說。正如我之前所說,我們一定會盡最大努力做好解說工作。關於這三個問題,雖然我們已經說過,但我覺得是值得一說再說,以正視聽。
 
  第一個問題,有些人關注這個附屬法例會否擴張了行政長官的權力,令一些大家認為應該由法庭作判斷的事情,交給了行政長官,而這甚至對法院有約束力,會否影響法庭將來判案的定罪機會率?這方面的所謂關注是完全不必要,也可以說是不正確的。有幾點我想說,第一,行政長官發出證明書,他的權力來源是《香港國安法》第四十七條,以及《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第115條。這兩條法律條文已經清楚指明,行政長官可在任何情況下,無論有沒有法律程序,均可主動發出行政長官證明書。附屬法例沒有在這方面作出任何改動。
 
  第二,附屬法例其實只是做一件事情,就是說清楚行政長官在現行法例下已經擁有的權力,是適用於處理一個問題——判定一個本身已經構成刑事罪行的行為,是否也屬於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第三,那為甚麼適用?其實亦很簡單,因為行政長官證明書這個安排的目的只有一個,就是作一個判斷——判斷一個行為是否涉及國家安全。當要考慮一個罪行本身是否涉及國家安全,那就順理成章要使用這個制度。如果說得再通俗一點,我可以說這次訂立附屬法例工作是「畫公仔畫出腸」,把一些本來已經很順理成章的事情說得再清楚點。為了增加法律的確定性,為了排除任何可能出現不清楚的地方或爭議,「畫公仔畫出腸」是應該和有需要的。
 
  第四,為甚麼要由行政長官做?這要說到行政長官證明書本身背後的理念。現在說的是判斷一件事情或行為有沒有涉及國家安全。在我們的憲制秩序之下,作此判斷是屬於行政機關的工作,而非屬於司法機關。有一個很實際的理由,就是做這個判斷的時候,需要考慮很多不同方面的因素,包括很多情報,也要做很多分析。這些判斷並不屬於法院或曾接受法律訓練人員的專業範疇內能夠適合和勝任去做的,所以這亦解釋了在普通法制度之下,普通法確立的原則就是這一類的判斷都要由行政機關作出,而非司法機關。
 
  再進一步,做了這個判斷後,結果是甚麼呢?如行政長官確定該罪行是屬於危害國家安全罪行,適用的法律程序仍是相關程序,這是有關程序的問題,與結果無關。結果的意思是,究竟被告人最後會否被定罪,仍然要由擁有獨立審判權的司法機關作判斷。所以簡單來說,「程序還程序,結果還結果」。附屬法例針對的是程序,與結果是絕對沒有關係的。
 
  第二個我想說的法律問題,觸及到有些朋友所說,有條文提到附屬法例適用於《香港國安法》生效前的案件,那是否會抵觸法律一般來說不應該有追溯力這個問題?我們要弄清楚,在法律原則之下一般來說不應該有追溯力的含義是甚麼。其實這是一個具有特別含義的法律原則,最權威的指引是《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第十二條,針對的是兩個問題,很簡單地說:第一,當我做某事情的時候,如果不是犯法的,你不能之後寫一條新法例,將原本不是犯法的事情變成是犯法來控告我,這是第一方面;第二方面,如果我今日做一件事情的確是犯了法,舉例說刑罰最多只是監禁一年,你不能夠明日再寫一條新法例說現在要監禁兩年,就判我監禁兩年。
 
  所以,要判斷那部法例有沒有違反法律上不應該有追溯力的原則,要視乎有否違反剛才我提到的《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第十二條之下這兩方面的問題。我認為這很清楚,附屬法例只有三條,根本沒有任何新增的罪行,亦沒有就任何原有罪行增加任何刑罰,所以根本不存在任何違反《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第十二條規定的可能性。
 
  我再說簡單一點,即使是一宗在《香港國安法》生效前發生的案件,絕對不會因為現時的附屬法例,所以就可以控告他違反《香港國安法》下四條罪行的其中一條,或是將《香港國安法》中一些實際條文的刑罰加諸於該人士身上,這是不可能發生的事情。
 
  第三是關於交替控罪的問題。交替控罪會否將一些原本完全與《香港國安法》性質無關的事情,變成國安性質呢?一定不會出現這個情況。大家一定要明白法律上何謂交替控罪,與原本控罪之間有甚麼關係。一個交替控罪與原本案件是必須要基於作為檢控基礎的同一客觀事實和相關罪行性質,提出檢控的時候也要基於同一套證據。所以,如果原本控罪本身基於其行為的事實,性質是屬於違反國家安全的話,那邏輯上來說,交替罪行必然——基於同一套事實——相信必然是擁有同一性質。所以,一項交替控罪不可能與原來的控罪在性質上有任何差異。所以在這方面,大家不需要有一些不必要的憂慮。
 
  我想說的是這些,將時間交給保安局局長。
 
保安局局長:多謝司長。
 
  立法會附屬法例小組委員會剛完成《維護國家安全(程序事宜)規例》(《程序事宜規例》)的審議工作。在簡慧敏主席的帶領下,小組委員會非常認真、嚴謹地去進行審議。在剛才超過兩小時的會議上,15位委員連同立法會法律顧問,共提出多條問題,而且提出的問題都非常到題,當中亦涵蓋不同傳媒和社會大眾就《程序事宜規例》所表達的關注,展示出委員會的討論不單高效、高質,更能切實反映社會大眾的意見,亦給機會司長和我,以及我們的團隊更清楚詳細地解說,以便通過理性、全面的討論,令議員和公眾更清楚明白《程序事宜規例》的必要性、正當性和急切性,整個審議過程亦充分展示出行政立法機關的良性互動。
 
  剛才律政司司長發言時,已再次就社會上對《程序事宜規例》出現的一些誤解作出解說和澄清,我亦藉這機會,進一步澄清甚至反駁兩點:
 
  首先,有人企圖恫嚇香港人指《程序事宜規例》會大大擴闊「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的範圍,令一些原本性質輕微的罪行亦變成「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
   
  這是假的,是誤導的,是欺騙你的,是恫嚇你的。首先,《程序事宜規例》沒有改變《香港國安法》和《國安條例》(《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等特區法律之中,適用於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規定,亦只會令國家安全罪行相關的法律規定的實施更具確定性,亦沒有訂立任何新罪行、罰則或執法權力。一項罪行如果根據《程序事宜規例》下的機制而屬於「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唯一原因只會是因為案件的事實背景,顯示有關犯罪行為具有危害國家安全的性質,所以有關罪行才會被界定為「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程序事宜規例》絕對沒可能,亦不會將所謂性質輕微的罪行無端變成「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事實上,《香港國安法》、《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第四十三條實施細則》)和《國安條例》下的「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已涵蓋絕大部分的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根據《程序事宜規例》下的機制,即透過行政長官證明書界定為「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相信只是極少數的情況;但因為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大多性質隱密,手法層出不窮,《程序事宜規例》下的機制正正要處理這些在特區法律下極少數具有危害國家安全性質的其他危害國家安全罪行。
   
  (二)另外,亦有人危言聳聽,說《程序事宜規例》生效之後,特區政府可以隨意將市民的行為變成「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
   
  說這些說話的人可能別有用心,更可能是心腸歹毒,想煽動市民對特區政府的不信任和仇恨。事實上,《程序事宜規例》下的機制只適用於本身已構成罪行的犯罪行為,即本身沒犯法的行為,絕不可能因為《程序事宜規例》生效之後,行政長官發出證明書就由不犯法變成犯法,這是不可能的。我們必須慎思明辨,認清這些別有用心、想煽動對特區政府不信任和仇恨的人背後的詭計,千萬不要讓他們的奸計得逞。

  最後,我希望再次強調,《香港國安法》、《國安條例》等特區法律中適用於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的條文,均屬現有及行之有效的規定。《程序事宜規例》並沒有改變這些規定:亦沒有改變《香港國安法》、《國安條例》的適用範圍;沒有擴充「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的定義;沒有新增任何刑事罪行、罰則或執法權力。任何人企圖恫嚇香港人指《程序事宜規例》會大大擴闊「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的範圍,或特區政府可以隨意將市民的行為變成「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都是假的,是誤導的,是欺騙你的,是恫嚇你的。說這些說話的人可能別有用心,更可能是心腸歹毒,想煽動市民對特區政府的不信任和仇恨。因此,大家要慎思明辨,不要讓這些想煽動對特區政府不信任和仇恨的人得逞。
 
  多謝各位!
 
記者:行政長官直至現時發出了多少張證明書?涉及甚麼案件?剛才提及發出證明書後,法庭審訊時大家自然會知道,但大家未必會留意每一宗法庭審訊的案件,有沒有其他渠道讓大家更容易知道行政長官已經發出證明書呢?
 
保安局局長:有關維護國家安全的信息,根據相關條例是不予公開的。但我相信,如有由行政長官發出的證明書在審訊中使用的話,這些審訊絕大部分都是公開的,大家可以在法庭內清楚看到行政長官在甚麼情況下引用證明書,而被告人亦會被告知已發出證明書。如有這些情況出現,我相信各位傳媒朋友都會留意到,市民大眾亦會看得到。
 
記者:《香港國安法》已進行數次修例,將來會否因應實際情況或世界政治環境再有一些修訂?其次,每次修例都面對一個局面,就是司長和局長都要澄清很多事宜,是否反映可能社會對於政府的信任度未必高得政府改動任何東西,市民都很相信,是否未來在宣傳國安工作上要再做多些?如何提升社會的信任度?
 
保安局局長:首先,維護國家安全的工作「只有進行時,沒有完成時」。危害國家安全風險一直都存在,所以我們要不停檢視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當發現有空間去改善的話,我們便會完善這些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當然,這些風險可以突如其來,所以我們必需以「早一日,得一日」的方法,盡快為有需要的情況下進行立法工作。
 
  剛才提到每次提出這些修訂都有抹黑的情況,這正正反映國家安全風險正存在。如果大家留意一下,通常以談這些事情來嚇你、指動輒便會用國安法來對付你的這些人,一般都是反政府人士、一些潛逃者、一些反華媒體,這正正顯示國安風險存在,所以我們一定要做好解說工作。其實,一般市民,從一些調查都發現現在對我們的信任度已大大提高,因為我們在抹黑情況下做了很多及時澄清和反駁。我相信這讓市民慎思明辨,非常重要。



2026年6月11日(星期四)
香港時間19時27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