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立法會十題:法律業界開拓海南市場進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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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今日(六月十日)在立法會會議上范凱傑議員的提問和律政司司長林定國資深大律師的書面答覆:
問題:
海南省人民政府與香港特區政府於二○二五年三月二十六日簽署《海南省人民政府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合作備忘錄》(《備忘錄》),雙方同意在經貿投資、金融、數據安全有序流動、旅遊及人才交流五個領域深化合作。根據《備忘錄》第十二條及附件《認可香港職業資格目錄清單》,海南省認可香港律師(僅限香港特區律師事務所駐海南代表機構代表)、合夥聯營律師事務所中由香港一方派駐的律師及聘用的香港律師及在海南內地律師事務所擔任法律顧問的香港律師,以及大律師的職業資格,允許他們以香港職業資格名義為海南自由貿易港內企業和居民提供相關專業服務,惟訂明「不得承辦內地法律事務」。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自《備忘錄》簽署以來,(i)香港律師事務所在海南設立代表機構的數目、(ii)在合夥聯營律師事務所中由香港一方派駐的律師人數,以及(iii)在海南內地律師事務所中以法律顧問身分受聘的香港律師及大律師人數分別為何;政府有否統計,香港法律專業人士在海南提供法律服務的業務範疇及所涉收入;
(二)鑑於《備忘錄》允許香港律師以香港職業資格名義提供服務,但「不得承辦內地法律事務」,有關限制如何具體執行;香港特區政府與海南省司法廳就此有否訂立清晰的執業指引或常見問題解答;如涉及的合同使用內地以外的法律(例如香港法律)作為適用法律,在海南以香港職業資格名義提供服務的香港律師能否參與相關合同的起草和審閱工作,以及香港律師又能否在海南提供跨境投資架構設計的相關法律服務;及
(三)鑑於《海南自由貿易港國際商事仲裁發展若干規定》第五條及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八十六條明確允許境外仲裁機構在海南自由貿易港設立業務機構,政府是否知悉,截至目前為止,是否有任何香港仲裁機構已經或正在申請在海南設立業務機構;政府是否知悉當中存在的具體障礙(例如登記程序的實際操作門檻、業務範圍限制、税務安排、知名度要求等);政府會否主動了解香港仲裁機構及律師事務所進駐海南的意願及所遇到的困難,並與海南省司法廳及相關部門溝通,協助香港仲裁機構及律師事務所落實進駐的具體安排;如會,詳情及時間表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就范凱傑議員的提問,現回覆如下:
(一)現時有一家香港律師事務所在海南設立了代表機構,而該代表機構在《海南省人民政府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合作備忘錄》(《備忘錄》)簽署前設立。香港律師事務所在海南與內地律師事務所共設立了三家合夥聯營律師事務所,共有五名由香港律師事務所派駐的香港律師。此外,有16名香港律師受聘於海南的內地律師事務所擔任法律顧問。政府並沒有就香港法律專業人士在海南提供法律服務的業務範疇及所涉收入作統計。
(二)在《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CEPA)的框架下,香港律師及大律師可在內地提供法律服務,而他們可辦理的法律事務範圍受內地相關法律法規所限制。《備忘錄》附件《認可香港職業資格目錄清單》第44及45項對於香港律師及大律師以香港職業資格名義在海南自由貿易港提供法律服務的題述,體現了相關限制。
根據司法部公布的《香港法律執業者和澳門執業律師受聘於內地律師事務所擔任法律顧問管理辦法》(《法律顧問管理辦法》)及《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律師事務所駐內地代表機構管理辦法》(《代表機構管理辦法》),受聘在海南擔任法律顧問的香港法律執業者和香港律師事務所駐海南的代表機構及其代表,均不得辦理內地法律事務。此外,根據海南省司法廳公布的《香港特別行政區和澳門特別行政區律師事務所與海南律師事務所實行合夥聯營的試行辦法》(《海南合夥聯營試行辦法》),海南合夥聯營律師事務所的香港派駐律師或聘用的香港律師,亦不得辦理內地法律事務。問題提及香港律師是否能參與相關合同起草和審閱工作以及提供跨境投資架構設計服務,需要視乎實際情況而定;如符合上述內地法律法規的限制,則香港律師事務所及法律執業者可在海南提供相關服務。
至於以上限制的具體執行,香港律師事務所及法律執業者須根據《法律顧問管理辦法》、《代表機構管理辦法》及/或《海南合夥聯營試行辦法》的相關規定,接受內地司法行政機關的監督管理或年度檢查考核。如違反前述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內地法律事務,內地相關機關可作出處罰。
為便利法律界及公眾了解CEPA下有關法律服務的措施,律政司網站上載有相關資訊,包括常見問題等。詳情請瀏覽www.doj.gov.hk/tc/mainland_and_macao/cepa.html。
(三)香港仲裁機構獨立運作,業務發展由各仲裁機構自行決定,政府不予干預。如有香港仲裁機構計劃申請在海南或其他地區設立業務機構,亦無須向政府申報。因此,關於是否有香港仲裁機構已經或正在申請在海南設立業務機構,或當中是否存在具體障礙的事宜,政府現階段並沒有相關資料。
政府素來支持及鼓勵香港仲裁機構在中國內地設立分部或辦事處,為國家提供專業的仲裁服務,同時深化香港作為國際法律及爭議解決服務中心的地位。舉例而言,香港國際仲裁中心於二○一五年及二○二四年分別在上海及北京成立代表處,時任律政司司長及現任律政司司長亦分別親赴上海及北京出席揭牌儀式及致辭。
政府一向與香港法律及爭議解決業界(包括律師事務所及仲裁機構)保持緊密合作及恆常溝通。如獲悉有香港仲裁機構或律師事務所就進駐海南遇到困難,政府將提供合適的協助,例如與海南省司法廳及相關部門進行溝通等。
完
2026年6月10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7時1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