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運輸及物流局局長動議二讀《2026年應課稅品(修訂)條例草案》發言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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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
我謹動議二讀《2026年應課稅品(修訂)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
立法背景
政府於二○二四年十一月發布《綠色船用燃料加注行動綱領》(《行動綱領》),目標把香港發展成為綠色船用燃料加注中心。《行動綱領》公布至今一年半,我們一直全速落實相關措施,並已取得成果。例如香港已提供常態化的液化天然氣和生物柴油加注服務。在二○二五年,香港進行了126次的綠色船用燃料加注,加注量超過22萬噸。今年首五個月則進行38次加注,加注量超過六萬噸。當中液化天然氣加注量更比去年同期翻倍,足見香港發展綠色船用燃料加注的巨大潛力。
與此同時,我們推出多項支持綠色船用燃料加注的配套措施,包括籌備發展綠色船用燃料貯存設施;推出優質加注商計劃,以鼓勵業界透過使用質量流量計系統提升加注服務質素;以及於本月內推出優惠計劃,吸引更多綠色船舶來港加注和註冊。
就下一代的綠色船用燃料,我們自去年起開始專注於發展綠色甲醇加注。今年三月,香港先後在錨地及葵涌貨櫃碼頭進行首次綠色甲醇加注,使香港成為世界上少數在錨地及貨櫃碼頭均能提供甲醇加注的港口。我的團隊正與業界緊密合作,吸引更多遠洋船舶來港加注綠色甲醇,相信與甲醇加注相關的好消息會陸續有來。
綠色甲醇加注得以快速發展,有賴立法會於去年十月支持通過訂立《2025年應課稅品(修訂)規例》(《修訂規例》),讓加注用的甲醇免稅。根據《應課稅品條例》(第109章),甲醇屬課稅品。這種安排香港獨有,而高額甲醇稅會大幅增加本港港口甲醇加注的營運成本,有損我們對航運公司及加注商的吸引力。雖然經變性的甲醇,即加入經政府化驗師批准的變性劑,亦可免稅,但此程序會為業界帶來額外開支及行政不便,變性甲醇用於加注亦非國際慣常做法。因此,去年訂立的《修訂規例》容許用作出航船隻燃料的甲醇免稅及無須變性進口,實在是為於香港進行甲醇加注拆牆鬆綁。
由於綠色甲醇作為綠色船用燃料日益普及,所以我們預計未來會有更多甲醇動力船在香港加注,增加本港加注用的非變性甲醇的進口量。為了在業界發展需要與嚴謹執法之間取得平衡,我們於去年訂立《修訂規例》時已預告,會採取「兩步走」的立法方式引入用作出航船隻燃料的甲醇免稅制度,即先於二○二五年十月訂立《修訂規例》,豁免向用作出航船隻的燃料的甲醇徵稅,使本地加注業可盡快使用免稅甲醇開展業務,然後採取今日的第二步,透過《條例草案》修訂本身的主體法例,以加強對甲醇的規管。
立法建議
本次《條例草案》的立法建議主要包括三方面:
第一,新增針對免稅甲醇的罪行,規管免稅非變性甲醇的使用及供應。任何人如未按照新豁免規定使用甲醇,或將其售賣、供應或轉移至非指明出航船隻使用,即屬犯罪。同時,將免稅甲醇置於指明出航船隻油缸以外的運送工具或其他機器內,亦會構成罪行。
第二,訂立交付規定。所有免稅非變性甲醇在交付時,必須附有聲明,註明只可「用作指明出航船隻的燃料」,違者屬犯罪,以提醒接收者其唯一合法用途,減低被轉作非法用途的風險。
第三,新增事實推定條文。除非有相反證據,否則酒精濃度超過百分之三十的未變性甲醇在特定情況下將被推定為應課稅品。此安排有助提升執法效率。
諮詢工作
政府已就有關建議諮詢立法會經濟發展事務委員會。委員一致支持建議。我懇請各位議員支持《條例草案》,使草案得以早日通過落實。
我謹此陳辭。多謝主席。
完
2026年6月10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5時36分
香港時間15時36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