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十六題:規管仿零食包裝的非食用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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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六月十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梁文廣議員的提問和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丘應樺的書面答覆:
 
問題:
 
  近日有小學生因誤服包裝近似糖果的入浴劑而送院,據悉涉事產品包裝欠缺中文標示。事件反映市面部分非食用產品的包裝高度近似零食,對兒童構成誤食風險。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是否知悉,過去三年,醫院管理局每年接獲因誤食非食用產品(特別是包裝與食品非常相似的日用品或玩具)而送院的個案數字為何;當中涉及12歲或以下兒童的宗數為何;
 
(二)鑑於根據《消費品安全條例》,製造商、進口商及供應商須確保其供應的消費品符合一般安全規定,而《消費品安全規例》亦規定消費品的警告字句須以中文及英文表達,過去三年,香港海關有否對市面上的仿真零食或包裝具誤導性的消費品進行主動巡查;如有,違規個案數目、檢控及定罪宗數,以及充公貨品價值及數量分別為何;

(三)除上述條例及規例外,現時有否其他法例規管仿零食包裝的非食用產品(如入浴劑、洗衣珠等);如有,詳情為何;及
 
(四)教育局及其他相關政府部門會否針對學校及家長加強宣傳教育,以免小童誤食仿零食包裝的非食用產品?
 
答覆:
 
主席:
 
  就梁文廣議員的提問的各個部分,經諮詢醫務衞生局、教育局及香港海關(海關)後,現回覆如下:
 
(一)過去三年,醫院管理局香港中毒控制中心接獲因誤服非食品類物品而到醫院求診的個案數字如下:
 
年份 接獲因誤服非食品類物品到醫院求診的個案總數(宗) 當中涉及12歲或以下的個案(宗)
2023 241 83
2024 192 56
2025 190 72
總計 623 211

(二)及(三)任何人士向消費者提供相關產品或物品時,不論以任何形式、包裝和渠道銷售,均有責任確保其安全性符合相關法例要求。
 
  《消費品安全條例》規定製造商、進口商及供應商須確保其供應的消費品合符合理的安全程度;而《消費品安全規例》規定就消費品的包裝或標籤上的警示或警告,須以中文及英文表達,並且必須清楚可讀。
 
  海關是《消費品安全條例》的執法機關。海關於二○二三年至二○二五年期間共進行5 546次巡查,並就151宗個案立案調查。在上述期間,海關根據《消費品安全條例》及《消費品安全規例》就13宗涉及不同類別的消費品(註)的案件,向相關一名涉案人士及10間公司提出檢控,全部被告均被定罪,被法庭判處罰款,金額由四千至三萬二千元不等。
 
(四)教育局一直以來均與不同政府部門和非政府組織保持聯繫,就與學生的健康和安全事宜,提示學校和加強宣傳,例如蒟蒻果凍產品的新規管於二○二六年四月一日生效,教育局適時協助食物安全中心向全港學校發出信函,提示學校注意新規例的要求,並建議在校內展示有關安全飲食習慣和預防哽喉的海報及單張等教育資料,向學生、照顧者和教職員推廣食物安全意識。
 
  此外,衞生署會向公眾推廣預防損傷的信息,以保障市民健康。就兒童家居安全而言,衞生署於二○一九年推出《家居用具安全指南》,針對一些可造成危險的常見家庭用品、電器及家具,提供安全使用方法的建議。此外,衞生署母嬰健康院及學生健康服務中心,分別為初生至五歲的兒童以及中小學生,提供促進健康及預防疾病服務,當中包括在提供個別健康輔導時,推廣相關資訊,預防兒童誤服異物等意外。此外,衞生署亦透過公眾講座、健康教育資源、電子刊物、網站,以及社交媒體等不同渠道,向家長宣傳有關家居安全及預防損傷等信息。
 
註︰ 涉及的消費品類別包括口罩、拖鞋、充電電筒、美白面霜、洗潔精、通渠劑、手提充電風扇、園藝用品、洗衣珠及個人護理用品。



2026年6月10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2時48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