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十三題:沒有固定汽車制動器材而導致的意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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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據報死因裁判法庭於本年四月底就一宗發生於二○一八年十二月的交通意外作出裁決。在該案件中,涉事司機在停泊車輛時沒有拉妥手掣,令車輛向前俯衝導致五人死亡。由於該司機在事發時並非在駕駛車輛,故被控「沒有固定汽車制動器材離開車輛」罪,最終被罰款2,000元及停牌六個月,而未被控告更嚴重罪名。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有否統計,過去五年有多少宗因司機沒有拉妥手掣(不論事發時涉事司機是否在駕駛車輛)而導致的交通意外;如當中涉事司機被定罪,所涉及的罪行和判罰分別為何;及
(二)鑑於有意見認為,因「沒有固定汽車制動器材離開車輛」造成死傷的罪行的刑罰未能反映同類事件的嚴重性,而據報死因裁判官在審理上述二○一八年案件時指法例存在漏洞,建議當局盡早與相關部門就修例事宜展開討論,當局會否因應建議研究修例,以確定罰則可反映有關罪行的嚴重性,增加阻嚇力;如會,詳情及時間表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政府十分重視道路安全,持續透過立法、執法和宣傳教育加強保障道路安全。就莊豪鋒議員的提問,經諮詢香港警務處後,現回覆如下:
(一)過去五年,涉及駕駛者未有妥善拉緊手掣而引致的交通意外的相關統計數字載列於附表,惟警方並無備存相關檢控結果及判罰的分類數字。
(二)就未有妥善拉緊手掣而導致交通意外的個案,執法部門會視乎每宗案件的具體情況、相關證據及法律意見,考慮以最合適的罪行提出檢控。
事實上,區域法院於今年三月六日就一宗於二○二一年十二月在中環蘇豪區發生的嚴重交通意外判刑。案中一名私家車司機在斜路停泊車輛時,未有妥善啓動剎車掣及使用正確車檔便離開車廂,導致車輛溜後輾斃一名途人及致多人受傷。法院最終裁定該名司機「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及「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名成立,判處涉事司機27個月監禁及停牌五年。區域法院認為,若有充分證據且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某人的駕駛方式遠低於一名稱職且謹慎的司機所應有的表現,而且在該情況下,一名稱職且謹慎的司機能顯而易見地預見到以此方式駕駛屬於危險行為,即可裁定該人犯危險駕駛罪。這案例說明即使司機已離開車輛,但若其在駕駛期間(包括停泊車輛的過程)未有妥善操控車輛,現時有關「危險駕駛」的法例仍然適用。
現時法例對上述罪行已訂明具阻嚇性的罰則。「危險駕駛」的最高刑罰是罰款港幣25,000元及監禁三年。如因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最高可被判處罰款港幣50,000元及監禁七年;而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則最高可被判處罰款港幣50,000元及監禁10年。
運輸署會繼續聯同警方和道路安全議會,透過不同渠道加強宣傳和公眾教育,特別提醒司機在斜路駕駛及泊車時應注意的事項,包括在斜路泊車必須拉緊手掣、正確使用變速箱檔位,以及把軚盤扭向正確方向,以防止車輛溜後或溜前,保障道路安全。
完
2026年6月10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1時50分
香港時間11時50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