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十五題:管制食肆排出油煙和氣味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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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有市民反映,因食肆排出煮食油煙和氣味影響上蓋物業居民的呼吸道健康。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根據現行《空氣污染管制條例》(第311章)(《條例》),食肆及飲食業東主或經營者必須採取適當措施,確保不會排放可見的油煙及難聞的氣味,造成空氣污染,過去三年,當局有否就食肆違反上述規定而提出檢控;如有,詳情及成功檢控的個案數目為何;
(二)按《條例》規定,食物業處所須裝設適當的空氣污染控制設備處理油煙後才排放到户外,當局有否定期突擊巡查食物業處所有否安裝合規格的設備及於營業期間啓動相關設施;如有,過去三年的巡查次數為何;
(三)過去三年,當局接到食肆排放油煙或氣味的投訴後的詳細處理程序為何(包括如何評估食肆有否排放難聞的氣味);過去三年,環境保護署向食肆發出空氣污染消減通知的個案數目為何,並按全港18區列出分項數字;
(四)當局會否考慮進一步訂明難聞氣味的標準(例如標明氣味含相關化學成分的最高濃度),以便利執法;如會,制訂相關標準的時間表為何;及
(五)政府有否就食肆油煙對附近居民呼吸系統產生的影響進行長期追蹤調查;如有,詳情為何?
答覆:
主席:
環境保護署(環保署)透過預防、協作、執法及宣傳教育多管齊下的策略,積極落實各項措施,避免食物業處所排放的油煙及氣味造成空氣污染。在預防及管制方面,環保署依據香港法例第311章《空氣污染管制條例》(《條例》)規定,要求食物業處所經營者必須採取適當措施確保處所運作不會造成空氣污染。此外,持牌食物業處所也須遵辦與油煙控制設備相關的牌照條件。就陳學鋒議員提問,我們現回覆如下:
(一)食物業處所如因未有安裝適當空氣污染控制設備,以及操作不善等因素,引致排放可見的油煙及難聞氣味,導致空氣污染滋擾,環保署可根據《條例》向涉事食物業處所發出法定通知,要求該食肆在指定限期內採取適當措施消減油煙,例如安裝高效能的防污設施如靜電除油煙器。食物業處所如未有遵照上述通知的要求辦理,即屬犯罪。首次定罪,可處罰款十萬元,第二次或其後再被定罪,可處罰款二十萬元及監禁六個月。在過去三年(即二○二三年、二○二四年及二○二五年),環保署就違反上述通知要求而提出檢控的個案分別有22宗、13宗及12宗。除了一宗個案涉及有關食物業處所因結業而撤銷檢控外,所有個案均成功檢控,平均處罰款約一萬五千元。
(二)及(三)環保署在收到食物業處所油煙或氣味的相關投訴後,會派員到食物業處所進行調查,包括進入廚房檢查空氣污染控制設備的操作情況,並在受影響地點進行氣味評估,以確定是否構成空氣污染滋擾。環保署亦會主動調查,如在日常巡查中發現有食物業處所排放過量油煙,便會向經營者發出警告,若情況沒有改善會依法採取進一步行動。
食物業處所的油煙問題大多是由於食物業處所的空氣污染控制設備操作不當(如沒有啓動空氣污染控制設備)及欠缺保養。經營者一般會在收到環保署警告後糾正情況。發出法定通知的個案主要涉及一些需要採取較大改動措施,如因設計不當而需要加裝空氣污染控制設備。環保署於二○二三年至二○二五年巡查食肆的次數及發出法定通知的數字分別見表一及表二。
另外,環保署會與相關部門合作定期舉辦講座,推廣安裝高效能油煙控制設備及良好作業方法,並推出「環保食肆」網站提供實務指引,協助業界減低油煙排放。
(四)環保署評估油煙氣味的方法與國際間其他地區和城市的氣味評估方法及標準相若,都是依據執法人員進行現場的環境評估,包括考慮氣味排放源頭與受影響地方的相對位置、排放的時間、持續時間及頻密度、氣味是否難聞、有否可見的油煙,以及是否導致眼、鼻、皮膚或其他感官的不適等因素,以綜合評估有關排放有否構成空氣污染滋擾。環保署會繼續留意中國內地及海外城市在油煙氣味的評估方法及新科技的應用,以協助提升評估油煙工作的成效。
(五)現時市場上的食肆油煙控制設備一般能有效去除油煙,消除食肆對鄰近居民的滋擾,但相關設備必須經常保持清潔及性能良好。環保署會繼續對食肆作恆常巡查及就投訴安排突擊檢查,以確保這些設備的妥善操作及保養,並會透過「預防、協作、執法及宣傳教育」多管齊下的策略,積極防止食物業處所排放油煙。環保署沒有就食肆油煙對居民呼吸系統產生的影響進行追蹤研究。
完
2026年6月10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1時58分
香港時間11時58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