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金管局與證監會就修訂《結算規則》下的場外衍生工具交易規定發表聯合諮詢總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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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香港金融管理局發出︰
為實施場外衍生工具監管制度,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與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今日(六月五日)就將《結算規則》(註一)下每年的計算期間(註二)標準化,發表聯合諮詢總結。
是次諮詢的回應者廣泛支持我們建議採取的做法,以為配合《結算規則》下未來的計算期間及相應的訂明日期。他們普遍同意,有關建議使結算責任更為明確,從而讓市場參與者能夠更有效地進行內部規劃。
為進一步提高《結算規則》的操作效率,金管局與證監會於二○二六年初就有關自二○二七年三月一日起,一次過指定每年的標準計算期間的建議諮詢公眾(註三)。在現行做法下,《結算規則》所指明的現有計算期間清單需定期立法修訂,以便利場外衍生工具交易進行中央結算,而有關建議將改善上述做法。
鑑於獲得廣泛市場支持,金管局與證監會將著手進行立法程序,將有關建議修訂引入《結算規則》,並計劃在二○二七年三月一日(即建議新一組計算期間的開始日期)起實施有關修訂。
註一:《證券及期貨(場外衍生工具交易──結算及備存紀錄責任和中央對手方的指定)規則》。
註二:根據《結算規則》,計算期間用於確定某人是否須履行強制性結算責任,並以該人於指定期間內根據該規則計算的相關場外衍生工具交易的適用持倉量為基準。
註三:根據將由二○二七年三月一日起生效的建議做法,《結算規則》將予修訂,以將每年兩個日曆期間(即三月一日至五月三十一日及九月一日至十一月三十日)指定為計算期間。
完
2026年6月5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8時0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