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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主不遵從清拆令被判罰款共逾二十六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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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名業主由於不遵從根據《建築物條例》(第123章)發出的清拆令,本周二(六月二日)在粉嶺裁判法院被定罪及判罰款合共262,480元。

  第一宗個䅁涉及大埔運頭街一幢住宅大廈兩個單位平台上四個面積共約77平方米的搭建物。該等僭建物並無事先獲得屋宇署的批准及同意,屋宇署根據《建築物條例》第24(1)條向兩名共同業主發出兩張清拆令。

  由於該兩名共同業主沒有履行清拆令,故曾遭屋宇署檢控,並被定罪及判罰款20,660元。由於他們仍不履行清拆令,屋宇署提出第二次撿控。他們在法庭再次被定罪,合共被判罰款171,960元,當中51,960元屬就罪行持續的日數所判的罰款。

  第二宗個䅁涉及與第一宗個䅁的同一幢大廈另一住宅單位平台上一個面積約20平方米的搭建物。該僭建物並無事先獲得屋宇署的批准及同意,屋宇署根據《建築物條例》第24(1)條向業主發出清拆令。由於該名業主沒有履行清拆令,故遭屋宇署檢控,並被定罪及判罰款90,520元,當中30,520元屬就罪行持續的日數所判的罰款。

  屋宇署發言人今日(六月五日)說:「僭建物可導致嚴重後果。業主必須盡快遵從清拆令。對於一直未有遵從清拆令的業主,屋宇署會繼續嚴厲執法,包括再次提出檢控,以保障樓宇及公眾安全。」

  根據《建築物條例》,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沒有遵從清拆令是嚴重罪行,一經定罪,最高可處罰款200,000元及監禁一年,及可就罪行持續的每一天,另處罰款最高20,000元。
 
2026年6月5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1時00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