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立法會十一題:規管網上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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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今日(六月三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吳傑莊議員的提問和署理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陳百里博士的書面答覆:
問題:
有報道指現時網絡媒體流行,當中夾雜大量廣告,不少人在網上玩遊戲、看視頻時,經常接收到以恫嚇形式吸引注意的「彈屏」廣告(例如含有「警告」、「小心」等字眼或聲稱手機程式過期、儲存空間爆滿等的誤導訊息),令人不自覺按入廣告查閱。有業界人士指出,部分網上廣告只依靠網絡平台及AI自行審查內容,任何人只需擁有電郵地址及信用卡,均可在網絡平台投放程序化廣告,更可選擇按受眾年齡、用戶喜好派送該等廣告。此外,涉及詐騙的虛假廣告亦層出不窮,包括利用AI深偽技術冒認名人或專家行騙。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除《商品說明條例》(第362章)禁止商戶作出構成餌誘式廣告宣傳的營業行為外,現時有否法例規管網絡上的恫嚇式廣告,例如規定網絡平台必須篩掉該類廣告;
(二)鑑於有意見指不少網絡騙案均源自網上不良廣告,網絡平台和社交網絡媒體應有共同責任做好把關工作,從源頭將不良廣告下架,或不容許投放該等廣告,減低市民被誤導或受騙機會,政府有何具體措施加強對網絡平台發放廣告的規管;及
(三)當局會否研究訂立專門規管網上廣告的法例,以打擊網上不良廣告及懷疑涉及詐騙的網上廣告?
答覆:
主席:
就吳傑莊議員的提問,經諮詢保安局及各相關政策局後,現綜合回覆如下:
香港現時有不同條例打擊不良營商手法和詐騙罪行。此外,視乎廣告推銷產品的種類及服務所屬的行業,香港現時亦有相關條例規管廣告的內容。
《商品說明條例》(第362章)禁止商戶在營商或業務過程中將虛假商品說明應用於任何貨品或服務。商品說明指以任何方式就該等貨品/服務或該等貨品/服務的任何部分而作出的直接或間接的顯示。因此,不論商戶以任何形式,包括廣告宣傳,透過任何途徑(如網上平台),就所供應的貨品或提供的服務作出虛假或具誤導性的陳述,均屬違法。另外,任何商戶作出餌誘式廣告宣傳,稱可按指明價格供應某產品,而沒有在合理期間內要約按該價格供應合理數量的產品,即屬違法。《商品說明條例》涵蓋貨品及服務,對實體及網上商戶的營業行為同樣適用。違反相關條文的商戶最高可判處監禁五年及罰款50萬元。
作為《商品說明條例》的主要執法機關,香港海關(海關)一直透過執法行動、合規推廣及推行宣傳教育,三管齊下,打擊不良營商手法。海關獲賦權就不良營商手法進行刑事調查和檢控,從源頭打擊不遵從法例的行為,加上法庭就檢控個案的判刑,對不良商戶產生阻嚇作用。另外,海關亦透過合規推廣及宣傳教育,提升商戶的合規意識,同時加強消費者「精明消費」的觀念。
就涉及詐騙成分的網上廣告方面,詐騙是嚴重罪行,任何人干犯《盜竊罪條例》(第210章)第16A條欺詐罪,最高可判處監禁14年;若被控同一條例第17條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最高可判處監禁10年。
為加強防範公眾誤墮網絡詐騙陷阱,警方一直與網絡平台營辦商保持緊密溝通合作,並會定期進行網上巡邏。如發現有懷疑詐騙內容,警方會要求有關網絡平台即時移除,並採取適當的跟進行動。二○二五年,警方向不同社交媒體平台要求移除或檢視超過11.6萬個涉及詐騙的專頁或帳號。
為協助市民分辨可疑網上平台帳戶、收款帳戶、電話號碼、電郵地址及網址等,警方推出一站式詐騙陷阱搜尋器「防騙視伏器」及手機應用程式版本「防騙視伏App」,為市民提供防騙提示。該程式於二○二五年十月推出多項新功能,包括運用人工智能技術分析市民舉報的可疑網址及網站截圖,以及主動搜索與詐騙網頁相似的潛在詐騙域名,並將有關網頁即時納入資料庫,為所有用戶作出封鎖。自推出後的五個月,新功能已主動找出超過900個詐騙網頁,而平均每日納入資料庫的可疑網站亦較新功能推出前增加一半。「防騙視伏App」發出警示的數字亦因此大幅提升,今年首季共發出超過32萬次警示,較去年同期升近一倍。
另外,涉及特定產品或服務的廣告,亦受不同條例規管,例如《地產代理條例》(第511章)、《非本地高等及專業教育(規管)條例》(第493章)、《教育條例》(第279章)、《證券及期貨條例》(第571章)、《銀行業條例》(第155章)等。這些條例禁止相關廣告作虛假或具誤導性的聲稱。
執法機關會繼續循上述方向打擊不良營商手法和詐騙。政府亦會繼續按現有法例就不同產品及服務的廣告作規管。
完
2026年6月3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1時03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