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署理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在立法會財經事務委員會會議就虛擬資產提供交易、託管、意見及管理服務的機構的擬議監管制度開場發言(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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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署理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陳浩濂今日(六月一日)在立法會財經事務委員會會議就虛擬資產提供交易、託管、意見及管理服務的機構的擬議監管制度的開場發言全文:
 
主席、各位委員:
 
  我今日聯同證監會(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的代表,向委員會簡介就虛擬資產提供交易、託管、意見及管理服務的機構的擬議監管制度。
 
  自政府在二○二二年十月發表首份政策宣言以來,我們一直穩步推進香港數字資產行業的發展。去年六月,政府進一步發表《香港數字資產發展政策宣言2.0》(《政策宣言2.0》),更明確指出構建一個值得信賴和着重創新的數字資產生態圈的願景。
 
  經過政府及業界過去幾年的共同努力,香港的數字資產生態圈正蓬勃發展,亦獲得國際認可。數碼港早前成立了數碼港Web3基地,現時已匯聚超過310家第三代互聯網公司。此外,根據最新發表的《全球金融中心指數》,香港在金融科技排名全球第一位。
 
  在優化法律與監管方面,我們在二○二三年六月落實了虛擬資產交易平台發牌制度,現時已有13家持牌虛擬資產交易平台。按照《政策宣言2.0》勾畫的方向,穩定幣發行人監管制度亦在去年八月實施,現時發出兩個穩定幣發行人牌照。我們下一步的工作,是就虛擬資產交易、託管、提供意見及管理服務設立監管制度,以令我們的監管框架貫通整個數字資產生態圈的主要節點,為業界提供清晰發展路徑,持續推動負責任金融創新,形成與傳統金融同樣值得信賴、可持續的體系,引領我們邁向《政策宣言2.0》闡明的願景。
 
  我們已就擬議監管制度進行了公眾諮詢並發表諮詢總結。經考慮收集所得的意見後,我們會秉持「相同業務、相同風險、相同規則」的原則,規定任何人如在香港從事任何有關虛擬資產交易、託管、提供意見或管理的業務,除非獲得豁免,否則必須獲證監會發牌或註冊。認可機構及儲值支付工具持牌人如要在香港提供任何虛擬資產的服務,亦須向證監會註冊。
 
  虛擬資產交易、提供意見及管理服務擬議監管制度的涵蓋範圍,將分別與《證券及期貨條例》下的第1類(證券交易)、第4類(就證券提供意見)及第9類(提供資產管理)受規管活動的涵蓋範圍基本一致。至於就虛擬資產託管服務提供者,擬議的發牌制度將會聚焦於管理與在香港保管客戶虛擬資產私鑰相關的風險,以應對虛擬資產託管的核心風險,加強客戶資產安全。
 
  在規管要求方面,正如現行的虛擬資產交易平台監管制度,提供以上虛擬資產服務的持牌人或註冊人必須符合適當人選準則,並在財政資源、知識經驗、風險管理、財務匯報以及妥善保障客戶資產等各個範疇符合嚴格標準。
 
  擬議的監管制度將訂有罰則,包括訂明任何人除非獲證監會發牌或註冊以提供某類虛擬資產服務,否則禁止在香港或香港以外地方向香港公眾積極推廣此類服務,以保障投資者。擬議罰則與現有虛擬資產交易平台制度的罰則相符,以確保一致性、具阻嚇力和公平公正。
 
  為了避免監管狀況不清晰,我們不打算為現有服務提供者提供「被當作已獲發牌或註冊」的過渡安排。我們會充分考慮市場參與者調整業務模式所需的時間,為監管制度訂定合適的生效日期。我們鼓勵所有正在或有意從事相關虛擬資產業務的業界持份者盡早與監管機構聯絡,以開展預辦申請程序。
 
  現時,我們正制訂相關立法建議,目標是於今年內向立法會提交修訂條例草案。
 
  主席,我的簡介完畢。我和同事樂意回應議員的問題和意見。謝謝。



2026年6月1日(星期一)
香港時間14時1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