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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十四題:器官捐贈及跨境器官移植互助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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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五月二十七日)在立法會會議上管浩鳴議員的提問和醫務衞生局局長盧寵茂教授的書面答覆︰

問題:

  衞生署設立了一個中央器官捐贈登記名冊(名冊),方便有意捐贈器官者自願登記,使他們在身故後捐贈器官的意願得以妥為記錄。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過去三年,每年名冊中的新登記人數、取消登記人數及累計總登記人數為何,並按年齡組別以表列出分項資料;

(二)根據醫院管理局的統計數字,截至二○二六年三月三十一日,有超過三千名病人正等候器官移植,政府會否檢討推廣器官捐贈宣傳工作的成效並為此設立關鍵績效指標,以助制定相應推廣措施提升市民捐贈器官的意識和意願,增加名冊登記人數;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三)會否考慮將現時器官捐贈採用的「自願捐贈」模式改為「預設默許」;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四)就與內地進行跨境器官捐贈及移植的安排,政府早前表示需要逐步積累成功個案,以推動跨境器官移植互助機制,政府預計何時可將有關機制恆常化;有否為此訂立具體的工作計劃和時間表;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就管浩鳴議員的提問,經諮詢衞生署和醫院管理局(醫管局)後,現綜合答覆如下:

(一)過去三年,中央器官捐贈登記名冊(中央名冊)的登記數字如下:
 
  2023 2024 2025
新增登記人數 25 968 24 809 24 662
累計總登記人數
(截至該年的12月31日)
367 199 391 187 414 371
取消登記人數 14 862(註) 821 1 478

註:二○二三年五、六月期間出現不少惡意誤導市民的言論,中央名冊取消登記的人數一度不尋常地大幅增加。經政府加強宣傳的工作後,取消登記人數已回復正常。

  由於中央名冊沒有備存登記者的年齡,因此未能按年齡組別列出登記人數。

(二)醫務衞生局(醫衞局)聯同衞生署和醫管局一直致力與社區夥伴合作,從不同途徑並在不同範疇推廣器官捐贈。

  衞生署於二○二三年起加強了器官捐贈的宣傳工作,包括:(1)在社區不同地點設置器官捐贈推廣站和派出器官捐贈宣傳車舉行推廣活動,以鼓勵市民在中央名冊登記;(2)利用電視、電台、報章和互聯網等不同途徑進行宣傳活動;(3)透過社交媒體專頁「器官捐贈在香港」,推動電子化的公眾參與;(4)透過舉行健康講座推行公眾教育;(5)製作宣傳品並在不同場合和活動中派發;(6)建立以機構為本的網絡,與簽署《器官捐贈推廣約章》的機構和支持者共同推廣器官捐贈;以及(7)舉辦大型宣傳活動,以響應每年十一月第二個星期六的「器官捐贈日」。

  為配合政府推廣器官捐贈的策略和措施,醫管局舉辦了多項推廣活動,包括:(1)在醫管局的互聯網及內聯網網站設立專頁,提供宣傳教育影片和可以超連結到中央名冊的電子海報;(2)在醫管局的社交媒體平台推廣器官捐贈,並在不同媒體及平台發放宣傳稿;(3)在醫管局轄下各醫院設立宣傳櫃枱;(4)招募暑期義工參與器官捐贈推廣活動;以及(5)邀請並安排衞生署在醫管局轄下各醫院及大型活動設立宣傳櫃枱。

  醫衞局在立法會衞生事務委員會二○二二年施政報告的政策措施討論文件中就器官捐贈推廣工作訂立了績效指標,即於二○二七年年底前將中央名冊的總登記人數增加15%(即增加至約41萬)。該指標已於二○二五年提前達成。截至二○二六年四月三十日,中央名冊登記人數已超過41萬8千人,顯示政府的器官捐贈宣傳工作行之有效。政府和醫管局未來會延續多管齊下的策略,繼續透過不同渠道與各界加強合作,共同推廣器官捐贈。

(三)香港遺體器官捐贈一直採用「自願捐贈」模式。市民可簽署並攜帶器官捐贈證,以表達自己希望身故後捐贈器官的意願,但更重要的是將意願告知家屬。根據現行機制,即使死者生前已表明死後願意捐贈器官,器官捐贈聯絡主任都會徵求死者家屬的同意。如死者家屬反對,有關移植手術便不會進行。

  衞生署自二○○八年起設立中央名冊電腦系統,為市民提供一個器官捐贈證以外的方便途徑,讓他們通過登記清晰表達捐贈器官意願,並讓家人及醫護人員得以知悉有關意願。每當醫管局遇到有潛在腦幹死亡的病人個案時,醫管局器官捐贈聯絡主任會在中央名冊查詢病人的捐贈器官意願,並在病人被判定為腦幹死亡後與家屬聯絡,向他們解釋器官捐贈的詳情及轉達病人的意願,以便盡快取得他們的同意,捐出死者的器官來救助有需要接受器官移植的病人。經驗表明,當家人知道他們所愛的親人生前曾表達捐贈器官的意願時,通常會更願意尊重和實踐這個意願。名冊紀錄只是一個意願的表達,並無法律效力或約束力。

  至於「預設默許捐贈器官」的模式,與現時的器官捐贈機制大不相同。器官捐贈是無私大愛行為,政府認為此議題實應透過加強教育及宣傳來推展,現階段並不適宜考慮通過立法改變遺體器官捐贈的模式。事實上,對於此類具爭議性的議題,在社會未有充分共識前,如以立法方式強制推行器官捐贈,更可能會適得其反,並令有意表達捐贈意願的人士卻步,需審慎考慮。

(四)在中央政府和內地相關單位的大力支持和協助下,香港於二○二二年十二月及二○二五年二月曾兩次成功接受來自內地的跨境器官捐贈。在兩宗成功個案的基礎上,香港與內地目前已就處理緊急跨境器官移植建立恆常化的渠道和規範化合作流程。在確定病人急需器官移植以延續生命及可能在短時間內性命垂危,而又無法在香港尋找到合適的器官的情況下,如經醫療團隊評估其臨床條件合適以及病人家人同意,政府會尋求國家協助。緊急跨境器官移植流程採用「第二層分配機制」,即離世者捐出的器官無法在本地成功配對的時候,緊急跨境器官移植流程才會啓動。每一宗個案均會向相關政府部門通報及提出申請,相關部門會依既定機制審批並落實安排,確保運送及移植過程符合兩地相關法規。

  此外,醫管局亦已制定並落實有關標準臨床指引,為每一宗緊急跨境器官移植個案確立一致的技術層面要求、準則及流程,確保捐贈器官合法、公平、公正並安全地應用於最有需要的病人身上。政府會繼續按機制為有緊急需要的病人尋求國家協助,在逐步積累成功個案的基礎上,積極推動跨境器官移植互助機制的完善。
 
2026年5月27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5時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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