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持生命治療的預作決定條例》將於七月三十一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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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今日(五月二十二日)於憲報刊登《維持生命治療的預作決定條例(生效日期)公告》(《生效日期公告》),指定二○二六年七月三十一日為《維持生命治療的預作決定條例》(第651章)(《條例》)主要條文開始實施的日期。

  《條例》已於二○二四年十一月二十日獲立法會通過,並於同月刊憲,旨在訂明預設醫療指示及不作心肺復甦術命令的法律框架,同時為醫療專業人員和施救者在遵從指示和命令時提供法律保障,以尊重末期病人就其晚期治療及照顧安排的意願。

  《條例》第1(2)條訂定,《條例》自醫務衞生局局長以憲報公告指定的日期起實施。就此,醫務衞生局局長已制訂《生效日期公告》,指定《條例》主要條文及相關法例修訂自二○二六年七月三十一日起實施。

  《條例》的實施進一步保障末期病人就其治療及護理安排的自主選擇,標誌着本港晚期照顧服務邁向新里程。政府會繼續與持份者加強相關專業人員就《條例》的培訓,以確保他們在《條例》生效後能夠遵從相關法例要求。相關政府部門亦會聯同社會服務機構,透過公眾教育和推廣活動,持續深化公眾對《條例》的認識。

  政府下星期三(五月二十七日)會將《生效日期公告》提交立法會,以進行先訂立後審議程序。

  有關《條例》的資訊和相關表格,請參閱網頁:www.healthbureau.gov.hk/cn/press_and_publications/otherinfo/241100_adlto/index.html



2026年5月22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1時0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