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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主不遵從清拆令被判罰款近八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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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名業主由於不遵從根據《建築物條例》(第123章)發出的清拆令,本周二(五月十九日)在粉嶺裁判法院被定罪及判罰款合共76,900元,當中26,900元屬就罪行持續的日數所判的罰款。

  有關個䅁涉及大埔丈量約份第218約其中一個地段一幢村屋天台上一個面積約19平方米的搭建物。由於有關僭建物不會獲地政總署發出豁免證明書,而該僭建物並無事先獲得屋宇署的批准及同意,屋宇署根據《建築物條例》第24(1)條向業主發出清拆令。

  該業主沒有履行清拆令,故曾遭屋宇署檢控,並被定罪及被判罰款11,630元。由於該名業主仍不履行清拆令,屋宇署遂提出第二次檢控。

  屋宇署發言人今日(五月二十一日)說:「僭建物可導致嚴重後果。業主必須盡快遵從清拆令。對於一直未有遵從清拆令的業主,屋宇署會繼續嚴厲執法,包括再次提出檢控,以保障樓宇及公眾安全。」

  根據《建築物條例》,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沒有遵從清拆令是嚴重罪行,一經定罪,最高可處罰款200,000元及監禁一年,及可就罪行持續的每一天,另處罰款最高20,000元。
 
2026年5月21日(星期四)
香港時間16時00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