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立法會十二題:北部都會區司法配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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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今日(五月二十日)在立法會會議上蘇紹聰議員的提問和律政司司長林定國資深大律師的書面答覆:
問題:
政府已就北部都會區(北都)成立產業園公司和籌備優惠政策包,吸引海內外企業參與建設。隨着北都內的人口逐步增加以及產業進駐,北都亦需興建司法配套設施。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有否計劃在北都內增設區域法院、裁判法院等司法機構設施,以及仲裁中心、調解中心等爭議解決基礎設施;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二)有否考慮針對北都重點發展的新興產業(包括但不限於創科、先進製造、知識產權密集型產業),設立專門的司法機制或行業導向的仲裁調解服務,以處理相關的商業及產學研糾紛;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三)會否以北都作為「先行先試」平台,探討與粵港澳大灣區其他城市在司法及法律服務方面的規則銜接與機制對接工作;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就蘇紹聰議員的提問,經諮詢發展局及司法機構後,現綜合答覆如下:
(一)及(二)發展局表示已按司法機構建議,在洪水橋新發展區預留了土地興建裁判法院。如司法機構另須在北部都會區(北都)設立其他層級法院,發展局會全力配合。
由於北都空間充足,發展局相信能覓得足夠土地或空間滿足不同的服務需求。
另一方面,香港的爭議解決行業及其提供的調解和仲裁服務由業界和市場主導。香港政府不時推出政策措施,促成就特定範疇制定的爭議解決計劃,鼓勵利用調解及/或仲裁解決爭議。這些措施並不限於北都,而旨在惠及和涵蓋整個香港。
(三)在中央政府的支持以及在廣東、香港及澳門(粵港澳)三地政府的共同努力下,香港在規則銜接和機制對接方面的成果包括:
(a)制定《粵港澳大灣區跨境調解示範規則》和《粵港澳大灣區調解員專業操守最佳準則》等「灣區標準」,並共同發布統一的《粵港澳大灣區調解員名冊(2025年)》及《粵港澳大灣區仲裁員名冊》,整合來自粵港澳三地爭議解決人才資源,降低企業解決跨境爭議的成本;
(b)成功爭取「港資港法」與「港資港仲裁」措施適用範圍的擴展,增加港資企業的法律及爭議解決服務選項;
(c)積極配合司法部、廣東省司法廳等機關推動粵港澳大灣區律師執業考試(大灣區考試) 的工作,現時已有超過630名港澳法律執業者通過大灣區考試並取得律師執業證(粵港澳大灣區),在大灣區內地九市辦理適用內地法律的部分民商事法律事務;及
(d)持續優化香港與內地的民商事司法互助安排。香港與內地已簽訂了10份民商事司法協助安排,涵蓋法律程序的協助、仲裁事宜以及相互認可和執行判決。今年四月,律政司與最高人民法院簽署了最新一份安排——《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相互送達民商事司法文書的安排》,進一步促進兩地法律制度的機制對接和規則銜接。
香港會繼續與內地相關部委、廣東和澳門特區相關政府部門以及其他持份者保持緊密合作,並在符合《憲法》、《基本法》以及粵港澳三地各自法律體制的前提下,探討是否有適合的議題以及規則銜接和機制對接措施可利用北都作為「先行先試」平台。
完
2026年5月20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4時3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