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立法會十題:公眾潔淨服務的外判服務合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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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今日(五月二十日)在立法會會議上黃國議員的提問和署理環境及生態局局長黃淑嫻的書面答覆︰
問題:
就有關公眾潔淨服務的外判服務合約,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根據政府就二○二六至二○二七年度開支預算回覆本會議員問題所提供的資料,過去三年,食物環境衞生署(食環署)批出的77份公眾潔淨服務合約中,有超過三分之二由兩間潔淨服務承辦商(承辦商)投得,當局有否分析有關服務合約主要由某些承辦商投得的原因為何;
(二)鑑於當局表示根據承辦商於投標書提供的資料,員工開支佔食環署近年的街道潔淨服務合約的總價值約八成,當局是否知悉相關員工開支的詳細分項為何(例如薪金、約滿酬金等),以及有否檢視及核實承辦商在投標書提供的資料的真確性;
(三)根據政府就二○二六至二○二七年度開支預算回覆本人問題所提供的資料,可推算出員工開支可能只佔公眾潔淨服務合約的價值的約五、六成,當局有否比較市場上的外判潔淨服務合約,以確保承辦商在公眾潔淨服務合約所獲得的盈利水平及員工開支佔比與市場上的外判潔淨服務相近;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四)當局有何措施防範承辦商以合謀定價、圍標等手段投得公眾潔淨服務合約;過去三年,當局有否就承辦商涉嫌圍標進行調查或尋求執法部門跟進;如有,詳情為何?
答覆:
主席:
食物環境衞生署(食環署)一直遵照政府的採購政策,透過公平、公開及具競爭性的採購程序,取得貨品和服務。制度具備彈性,讓部門採購時可因應貨品和服務的性質和市場情況決定招標要求和評審方法。合約一般會批予符合招標文件訂明的必要要求並根據評審方法取得最高評分的投標者。就題述的各部分,現回覆如下:
(一)有承辦商投得多份公眾潔淨外判服務合約,主要是由於他們在多次招標中均按標書評分機制取得最高評分。為確保潔淨服務不會過度集中由一個承辦商提供,食環署從二○二五年三月起,在新的公眾潔淨外判服務招標中,加入招標條款及評審準則,限制同一承辦商在每一項招標中可獲批合約的最高數目。
(二)及(三)食環署的公眾潔淨服務合約除包括潔淨街道服務外,亦涵蓋收集家居垃圾及管理公眾潔淨設施(如公廁及垃圾收集站)等其他服務範疇。由於市場上一般的外判潔淨服務合約與食環署的公眾潔淨服務合約在規模、服務範疇和具體要求等方面都不盡相同,因此不宜直接比較。
在評審公眾潔淨服務合約標書時,食環署會仔細查核當中員工開支的佔比,並與過往的類似服務合約作比較,判斷是否屬於正常水平。倘若發現異常的情況,食環署可以不接納該些標書,並考慮在將來的招標中採用更適切的條款或評審準則,以保障公帑運用得宜。
就食環署轄下外判街道潔淨服務合約而言,根據承辦商提交投標書內的資料,整體來說,員工開支估計佔合約總額約八成。這方面的開支包含非技術工人的薪金、假日薪酬、強積金供款、合約酬金、年假薪酬及技術工人(如管工)的薪金及合約酬金等。如上文所述,在評審標書時,署方會查核投標者的具體服務承諾,例如非技術工人的每月工資及人手配置等,以判斷員工開支的佔比是否屬於正常水平。此外,在合約生效後,食環署會覆查承辦商非技術工人的工資是否符合標書所述的水平,又會不定時到服務現場視察和與非技術工人會面,以確保他們的工資及福利得到保障。
(四)政府物流服務署制訂的《招標和合約的標準條款》載有防止串通行為及防止賄賂的條款。作為標書的一部分,投標者必須提交「不合謀投標確認書」,如投標者違反該確認書中所載的任何申述、保證及/或承諾,政府有權拒絕接納該投標者的標書或終止與該承辦商的合約,而政府在日後審批其標書時亦會考慮其以往的不良記錄。過去三年,食環署並無發現任何公眾潔淨服務合約出現涉嫌違法競標的情況。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表示,根據《競爭條例》(第619章),圍標等合謀行為屬嚴重反競爭行為。競爭事務委員會(競委會)是執行《競爭條例》的獨立法定團體,其職權包括負責調查反競爭行為。如接獲任何反競爭行為的投訴或政府部門的轉介,競委會會作出跟進,並採取適當執法行動。競委會未有就涉及政府外判服務合約或招標的個案編製分項數字。
完
2026年5月20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1時4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