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綜合法院案件管理系統在高等法院展開新案件的《實務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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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司法機構發出:

  為了於二○二六年第四季起實施強制法律代表使用綜合法院案件管理系統(綜合系統)的規定做好準備,司法機構今日(五月十八日)就所有法律代表使用綜合系統在高等法院展開新案件的新要求發出《實務指引》。

  為鼓勵法庭使用者轉用綜合系統作為主要訴訟平台,司法機構一直持續推行多項推廣和便利措施。這些措施包括設立專項資訊網頁(www.judiciary.hk/zh/e_courts/index.html)、開設綜合系統支援中心及查詢/技術支援熱線、舉行操作試驗及一系列培訓和實踐示範,以及主動聯繫律師行,以提供現場技術支援,協助他們使用綜合系統展開新案件和即時註冊開立帳戶。

  為進一步配合今年稍後時間實施強制法律代表使用綜合系統的規定,司法機構將推出一項新要求,以鼓勵所有律師行註冊及熟習使用綜合系統,尤其在展開新案件方面。

  由二○二六年六月一日起,凡未曾透過綜合系統在高等法院展開新案件的律師行,除非獲法庭預先准許,否則其下一次就已開通電子系統的案件類別在高等法院展開新案件時,必須透過綜合系統進行。當一間律師行透過綜合系統以電子方式展開一宗新案件後,這項要求對該律師行不再適用;然而,司法機構強烈鼓勵各律師行在今年稍後時間實行強制性使用綜合系統前,繼續使用綜合系統。

  該項要求適用於就高等法院下列類別法律程序(指明法律程序)展開新案件的情況:

1. 上訴法庭的民事上訴案件;

2. 原訟法庭的商業案件、建築及仲裁案件、知識產權案件、人身傷亡案件,及民事訴訟案件;以及

3. 《高等法院規則》(第4A章)適用的法律程序,且根據《法院程序(電子科技)條例》(第638章)第32(2)條所發布的公告,該程序已實施使用電子科技。

  如需了解有關申請准許以傳統模式就指明法律程序展開新案件的資料及其他詳情,請參閱載於司法機構網頁的《實務指引》www.judiciary.hk/doc/zh/e_courts/uoicms_lrl_c.pdf

  該《實務指引》將於六月一日起生效。

  為持續便利法庭使用者以電子方式處理法庭事務,司法機構會繼續支援各律師行使用綜合系統。除現行的技術支援/查詢熱線及定期舉辦的簡報會暨實踐示範外,高等法院大樓的培訓中心(LG101室)將於二○二六年六月起於辦公時間內提供現場指導。律師行亦可與司法機構的外展小組預約,安排在律師行的辦事處提供支援。外展小組會為尚未註冊開立綜合系統帳戶的律師行即場辦理註冊,使他們能盡早以電子方式展開新案件。

  如有查詢,請致電2867 2251或電郵至enquiry@judiciary.hk



2026年5月18日(星期一)
香港時間11時3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