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立法會二十題:處理樓宇僭建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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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今日(五月十三日)在立法會會議上郭芙蓉議員的提問和發展局局長甯漢豪的書面答覆:
問題:
政府近年表示會加強打擊違例建築物(僭建物),然而據悉新界西南地區(包括葵青區及荃灣區)的僭建情況依然普遍,且不少個案涉及嚴重的結構或防火安全風險。有意見認為,如大量涉及嚴重安全隱患的僭建物長期未獲處理,不僅威脅公眾安全,亦會對大廈整體的維修與管理構成重大障礙。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過去三年,屋宇署接獲的僭建物舉報及主動巡查個案中,被評定為「具安全風險」或「對公眾構成即時危險」的個案數目分別為何,並按分區及大廈樓齡列出分項數字;
(二)當局有否統計因個別單位存在嚴重僭建問題,(i)導致全幢大廈的強制驗樓或維修工程受到拖延的大廈數目為何;及(ii)導致需申請延長強制驗樓期限的個案數目為何;
(三)過去三年,當局就新界西南地區內僭建物(i)主動介入進行代辦工程(即先清拆後向業主追討工程費用)的個案數目為何,以及由發出清拆令到正式動工清拆平均需時多久;(ii)針對不遵從清拆令的業主提出刑事檢控的個案數目、定罪數目及平均罰款額為何;
(四)當局就僭建物有否設立明確的「強制清拆限期」;有否統計至今在新界西南地區內已發出清拆令但未獲遵從的「高風險違建」個案數目及平均積壓時間為何,並列出當中耗時最久處理(由接獲清拆令至完成清拆)的10宗個案資料;
(五)就積壓已久且具風險的僭建個案,當局有否評估在未來三年的清拆進度;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六)針對在雨季及極端天氣下容易出現危險的違建位置(如外牆鬆脫的僭建物或斜坡上的違規建築),當局有否設立重點監察名單;有否評估當局過去一年主動進行大規模執法行動的成效為何(包括檢控及定罪個案數目)?
答覆:
主席:
如僭建物屬對生命財產明顯構成威脅或迫切危險、造成嚴重衞生或環境滋擾等,屋宇署會根據《建築物條例》(第123章)(《條例》)優先執法,向業主發出清拆令,並將清拆令於土地註冊處註冊(俗稱「釘契」)。如業主無合理辯解而未有在指定期限內糾正情況,屋宇署會考慮檢控有關業主。在特殊情況下(如業主離世、下落不明、年紀老邁未能自行安排清拆工程等),屋宇署會就風險較高及逾期多時未獲遵從的清拆令,代失責業主進行代辦工程。此外,如僭建物變得危險,屋宇署亦會安排緊急清拆工程,以確保公眾安全。
就提問的各部分,現分別回覆如下:
(一)在二○二三年至二○二五年,屋宇署經舉報及透過主動大規模行動,識別出「較高風險」(即涉及可能對結構或消防安全構成風險)的僭建物個案數目按分區及樓宇樓齡載於附件一。
(二)如業主接獲根據強制驗樓計劃送達的法定通知,須在法定通知的指定期限內為樓宇進行訂明檢驗和訂明修葺。註冊檢驗人員須就整幢樓宇進行視察,以認明及在檢驗報告記錄所有僭建物,並呈交屋宇署。如發現有關僭建物對住戶或公眾明顯構成威脅或迫切危險,須立即向屋宇署報告。倘若因需處理僭建物導致無法於指定期限內完成訂明檢驗或訂明修葺,樓宇業主可以書面形式向屋宇署提出延期申請完成訂明檢驗或訂明修葺。屋宇署會根據個別情況考慮批予延期。
因需處理僭建物而導致強制驗樓計劃下的訂明檢驗和訂明修葺受阻延的情況並不常見,惟屋宇署沒有備存相關的統計數字。
(三)二○二三年至二○二五年,屋宇署在葵青區及荃灣區針對逾期未遵從清拆令代失責業主進行代辦工程的數目及平均時間,以及提出檢控的個案數目、定罪宗數及平均罰款金額,載於附件二。
(四)視乎個案性質,屋宇署一般會給予相關業主60天至180天期限以遵從清拆令。如業主在履行命令時遇上實質困難而需要提出延期申請,屋宇署會按個別個案的實際情況,考慮是否批准延期。截至二○二六年三月,在新界西南地區,涉及「較高風險」的僭建物所發出而逾期未獲遵從的清拆令數目為129張,當中46.5%的清拆令的逾期時間為三年或以下,其他較複雜的個案平均逾期時間超過三年,當中大部分屬被檢控個案,亦有不少個案涉及業主有實際困難需提供協助、僭建物涉及業權問題或法律爭議等。
根據屋宇署歷來紀錄,在新界西南地區涉及「較高風險」的僭建物並已獲遵從的清拆令當中,處理時間最長的個案為時十多年,涉及特殊及複雜原因,例如法律爭議、業主過身及單位空置、業主只糾正部分違規情況等,因此所需的遵從時間較長。但此期間,屋宇署不時進行巡視,確保有關的僭建物不會構成即時危險。在新界西南地區涉及「較高風險」的僭建物並已獲遵從的清拆令約有2 600張,而平均所需的遵從時間為2.5年。
(五)屋宇署每年約發出7 000至10 000張清拆令,並每年拆除約20 000多宗現存樓宇違例構築物及糾正的違規之處(約涉及10 000多張清拆令)。
屋宇署設有專責事務小組,專責跟進未獲遵從的個案,以加快清理未獲遵從的清拆令。近年每年未獲遵從的清拆令數目有下降趨勢,署方會繼續按年檢視並訂立處理未獲遵從清拆令的指標,採取適切跟進行動,包括提出檢控、安排進行代辦工程等,加快處理及積極清理未獲遵從的清拆令。
發展局將修訂《條例》,包括理順處理僭建物政策,一方面以務實便民的方式處理「小型僭建物」,另一方面透過提高罰則等方法集中執法資源提升對「嚴重僭建物」的執法效能。發展局的目標是在今年下半年將條例草案提交立法會審議。屋宇署會按修訂後的《條例》調整僭建物的執法政策。
(六)由於個案眾多,屋宇署會按「風險為本」的務實方針,釐定執法的緩急先後,並以該原則揀選目標樓宇進行大規模行動,當中會考慮多種因素,包括接獲的市民舉報和轉介個案以及其他相關資料,並優先考慮揀選涉及對生命財產明顯構成威脅或迫切危險的僭建物的樓宇。此外,屋宇署亦會因應實際情況不時調整執法優次。以二○二三年連場暴雨後紅山半島出現山泥傾瀉為例,事件揭示位處斜坡獨立屋的僭建物會帶來安全風險,為此屋宇署聯同地政總署巡視多間位處斜坡獨立屋,並按調查結果作出執法行動。
屋宇署在二○二三年至二○二五年,主動透過大規模行動所發出的清拆令數目、提出檢控的個案數目及定罪個案數目載於附件三。大規模行動以風險原則揀選目標樓宇,有助署方善用有限資源識別和集中處理「較高風險」僭建物。
完
2026年5月13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7時3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