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立法會二十一題:確保外置充電器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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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今日(五月十三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植潔鈴議員的提問和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丘應樺的書面答覆:
問題:
近年涉及外置充電器(俗稱「尿袋」或「充電寶」)起火或爆炸的事故時有發生,嚴重影響家居及公共安全。國家於本年四月發布強制性標準《移動電源安全技術規範》,進一步提升安全要求及產品追溯。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過去三年,消防處每年接獲涉及外置充電器起火的報案宗數為何,以及有否按起火時的狀態(例如充電中、使用中、閒置中)或成因(例如短路、老化、劣質電池)作出分類統計;如否,當局現時如何評估外置充電器產品老化的風險;
(二)鑑於內地已實施外置充電器強制性「3C認證」及新標準,當局會否檢討有關法例,要求銷售產品符合相關標準,以及當局會否引入產品唯一編碼供市民追溯;如否,當局如何確保不合規產品不在市面流通;
(三)過去三年,香港海關就外置充電器進行的安全測試數目、不合格比例及檢控宗數分別為何;當局有否評估不合規產品在本港市場流通的風險;如否,原因為何;
(四)針對內地新標準實施後,舊庫存可能經電商或跨境渠道轉售本港,當局有否進行專項監測、風險評估或加強口岸執法;如否,原因為何;
(五)過去三年,當局有否統計因不當棄置外置充電器或鋰電池而導致垃圾車、轉運站或堆填區起火的個案宗數及分析起火成因;當局會否就外置充電器訂定產品建議使用年期或更換指引;如否,原因為何;及
(六)當局會否考慮透過提供回收誘因(如以舊換新、「綠在區區」獎勵),鼓勵市民交回舊外置充電器;當局會否研究與業界合作設立零售回收點,或參考由環境保護署推行的生產者責任計劃,要求外置充電器生產者負起處理和棄置的責任;如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就植潔鈴議員的提問的各個部分,經諮詢保安局、環境及生態局及香港海關(海關)後,現回覆如下:
(一)在二○二三年至二○二五年,消防處每年分別處理27宗、36宗及59宗涉及外置充電器起火的事故。相關火警事故的成因主要是因為電池故障,例如短路或過熱等。消防處並無就外置充電器起火時的狀態或具體起火原因作分類統計。
(二)「3C認證」是「中國強制性產品認證」制度,要求產品通過國家標準(GB)進行安全測試。就外置充電器而言,現時有關國家標準《移動電源安全技術規範》列明電池的擠壓、針刺、熱濫用及熱失控等多項安全要求,確保外置充電器在設計、製造及使用過程中能有效降低過熱、短路或自燃風險。政府會密切留意外置充電器的整體安全風險狀況,並會在檢視其適用安全標準時,參考上述以至其他經濟體的安排,務求標準符合最新技術發展和市場需求,保障公眾安全。
(三)及(四)在二○二三年至二○二五年期間,海關就行動電源產品進行共615次巡查,並試購28款行動電源產品樣本作安全測試,當中三個樣本未能符合《消費品安全條例》的安全規定。就涉及行動電源產品的違規個案,海關向有關商戶共發出12封書面警告。
此外,海關亦一直與電子商貿(電商)平台保持聯絡,要求進口受管制物品必須嚴格遵守香港相關法例的規定。海關會繼續與相關部門保持聯繫及交換情報,在各個邊境管制站進行突擊聯合執法行動,並加強對電商平台的合規推廣。
(五)及(六)在二○二三年至二○二五年,消防處每年分別處理兩宗、零宗及五宗涉及外置充電器或鋰電池,並且發生在垃圾收集房、垃圾車、轉運站或堆填區的火警事故。相關火警事故的成因主要是因為電池故障,例如短路或過熱等。
電器的使用年期視乎用戶的使用習慣和實際操作環境,難以一概而論。一般來說,市民應按照生產商在說明書所載的指示使用電器,包括外置充電器。如發現產品出現說明書所述的異常情況,例如鼓脹、變形、漏液、容量明顯下降等,應立即停止使用及為其充電。
環境保護署(環保署)一直透過「綠在區區」回收網絡,接收九種常見家居回收物,包括便攜式充電池,例如外置充電器,提供安全和妥善的回收渠道。市民可將廢棄的便攜式充電池交到任何一個「綠在區區」回收點(包括12個「回收環保站」、82個「回收便利點」,以及約600個「回收流動點」),並賺取「綠綠賞」積分,用以兌換多個電子平台的獎賞或消費積分、超市禮券或其他禮品。
此外,環保署自二○○五年起與業界共同推行「充電池回收計劃」,是本港首個由業界自資營運的自願性生產者責任計劃。截至二○二六年四月,計劃在超過30間生產商、進口商、零售商和不同機構的支持下,在全港設有約4 500個回收點,覆蓋住宅、工商業大廈、學校等不同處所,以方便市民回收及循環再造由家居產生的常見便攜式充電池。計劃自推行以來共回收約1 200公噸充電池。
生產者責任計劃的主要目的是透過落實「污染者自付」的原則和「環保責任」的理念,將有關產品對環境的影響減低,達致轉廢為材,並促進本地循環經濟的發展。在評估產品是否適合訂立生產者責任計劃時,我們需要考慮其需要性、回收再造情況、回收物料出路,以及相較其他產品的優次,尤其是本地回收市場是否已具備相應的技術和處理能力,以及能否明確界定規管範圍並為相關產品設定具體定義以進行監管。政府會持續留意各類產品(包括便攜式充電池)的回收情況及轉廢為材的技術發展,以檢視為相關產品探討生產者責任計劃的可行性。
完
2026年5月13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5時3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