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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十六題:打擊非法捕魚的執法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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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五月十三日)在立法會會議上陳博智議員的提問和環境及生態局局長謝展寰的書面答覆︰

問題:

  鑑於有本地漁民反映,不時有人在香港水域內使用法例禁止的方式捕魚,並屢次發生漁船險些碰撞的情況,不但影響海上安全,亦破壞本港漁業資源及海洋生態,長遠影響本地漁民生計;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由本年一月至四月,水警、海事處、漁農自然護理署針對非法捕魚活動採取聯合行動次數、巡邏時數、截獲船隻數目,以及檢控和定罪數字分別為何,並按地區(如南丫島、長洲、索罟群島等)及月份列出分項資料;當局會否考慮研究將現時由跨部門協作打擊非法捕魚的模式常態化,並設立專責協調機制;

(二)針對夜間及黃昏時段非法捕魚活動頻發、取證困難、巡邏船船速不足等問題,當局會否考慮研究增調夜間執法人手、提升巡邏船性能及優化巡邏路線,並重點覆蓋非法捕魚活動的黑點;

(三)當局會否考慮全面檢討《漁業保護條例》(第171章)的罰則(例如提高罰款上限、加強監禁刑期及減少緩刑適用情況),以提升阻嚇力;

(四)針對無船名號、無船籍港、無船舶證書的「三無」船隻的非法捕魚活動,當局會否研究加強船隻充公、銷毀及檢控機制,以杜絕重犯;

(五)當局會否積極採用無人機、夜視設備、電子圍欄、染色劑追蹤等科技手段,在重點水域遠程取證、監測與溯源,以減少執法人員面對的危險並提升執法效能;及

(六)當局會否考慮優化針對非法捕魚的舉報機制,在漁民及市民舉報後快速轉介個案予執法人員跟進,以提升部門即時應對能力?

答覆:

主席:

  就陳博智議員的提問,現回覆如下:

(一)漁農自然護理署(漁護署)致力打擊香港水域的非法捕魚活動。漁護署設有專責的海上執法隊伍,並不時與香港警務處水警總區(水警)及海事處採取聯合執法行動。為加強協調聯合行動的執法力度,自二○二六年四月起,保安局、漁護署、水警、海事處及入境事務處已組成非法捕魚跨部門專責組,強化情報交換及科技應用。

  在二○二六年一月至四月期間,針對打擊非法捕魚採取的聯合行動次數、巡邏次數、截獲船隻數目、檢控和定罪宗數載於附件。漁護署沒有備存巡邏時數的分項數字。

(二)漁護署執法隊伍以風險為本,加上情報蒐集(包括由本地漁民、公眾人士及內地執法機關提供的資料),靈活調配資源及適當利用科技在本港水域進行全天候不定時巡邏,並持續優化巡邏路線,重點打擊非法捕魚的黑點,以確保執法行動精準有效。

(三)《漁業保護條例》(第171章) 規管非法捕魚活動,包括使用非登記船隻捕魚、使用被禁止的捕魚器具等,視乎違規行為,一經定罪,最高可判處罰款20萬元及監禁六個月。此外,《海岸公園條例》(第476章)規管海岸公園及海岸保護區內進行的非法捕魚活動,一經定罪,最高罰款25,000元及監禁一年。過去三年,共有39宗非法捕魚個案被定罪,違例者被判罰最高兩萬元或監禁兩個月,法庭並下令充公涉案捕魚器具。

  現行法例的最高刑罰已具一定阻嚇力,政府會繼續在跨部門專責組的機制下,深化情報主導和科技應用,提升執法效能。

(四)海事處在巡邏期間,若發現無船名號、無船籍港、無船舶證書的船隻在香港水域內運作,會根據《船舶及港口管制規例》(第313A章)檢控船東及船長未經許可進入香港水域,而該罪行的最高罰則為罰款五萬元。如該船隻涉及非法捕魚行為,海事處會通知漁護署。

  不論船隻種類,只要涉及非法捕魚,漁護署均會嚴厲執法。如發現該些船隻有遮蓋牌照號碼等違反海事規例的行為,漁護署亦會按既定機制轉交海事處跟進。

(五)漁護署一直積極善用科技協助蒐證及執法,包括採用實時自動識別系統和雷達訊號資料系統,識別非法捕魚的漁船及掌握該些漁船過往航跡、位置和數目等。漁護署亦利用視頻分析技術及人工智能,實時監察海岸公園的船隻,以強化監控及輔助蒐證。此外,漁護署正參與低空經濟「監管沙盒」試點項目,利用無人機提高收集情報的效能,並會研究利用人工智能分析衞星資料及無人機錄像,加強追蹤非法捕魚的漁船航跡和預測航向。

  至於應用染色劑和夜視設備、電子圍欄等科技輔助追蹤調查,漁護署會因應操作環境及需要,評估其協助蒐證及執法方面的實際效能,考慮在適當時候引入使用。

(六)漁護署設有多個渠道接收舉報,包括與漁民團體緊密合作,利用其海上網絡收集即時情報;公眾經非法捕魚舉報專線或政府「1823」24小時一站式平台,舉報涉嫌非法捕魚;以及與廣東省海洋綜合執法總隊及其執法支隊,進行實時資訊交流和互通情報。漁護署在接獲舉報並核實資料後,會迅速跟進並部署針對性執法行動。若涉及非法捕魚的漁船懷疑為內地漁船,漁護署會將其資料轉交內地執法機關跟進。
 
2026年5月13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2時5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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