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九題:優化首次公開招股市場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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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有意見認為,雖然近期新股市場暢旺,但零售投資者認購新股的中籤率偏低,並認為新股上市定價及分配機制有進一步改善空間。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鑑於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港交所)於二○二五年八月實施一系列關於首次公開招股市場定價及公開市場的優化措施,當中包括調整公開認購部分的回撥比例,當局是否知悉,港交所有否在新規定實施前後,對新股上市後的股價波幅表現和零售投資者獲分配新股的比例進行比較分析;如否,原因為何;
(二)當局會否促請港交所檢討新股回撥機制優化後的成效,以及研究提供新股公開競價機制,讓所有投資者(除基石投資者以外)在新股上市前參與競價,以改善新股分配的公平性;如否,原因為何;
(三)當局於二○二三年十一月十五日回覆本人的質詢時表示,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已建議香港會計師公會,在有需要時就新股認購的會計入帳方式及計算速動資金為其會員提供指引,當局其後有否協調證監會和會計專業組織,為業界提供清晰和統一化的指引;如有,有關工作的進展為何;及
(四)是否知悉,相關監管機構會否比對其他市場的監管制度,檢視《上市規則》中針對保薦人盡職審查的《第21項應用指引》,避免相關法規過度嚴苛,以減少不必要的盡職審查工作,從而降低企業的上市成本;如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香港作為環球主要上市平台,政府一直推動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和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港交所)持續優化香港的上市制度,保持國際競爭力,吸引更多優秀企業來港上市。
就問題的四個部分,經諮詢證監會和港交所後,現回覆如下:
(一)和(二)為提升新股定價及分配機制的穩健性,港交所經諮詢市場後於二○二五年八月落實優化首次公開招股發售及定價機制。其中,港交所規定發行人將首次公開招股時初步擬發售股份的至少百分之四十分配至建簿配售部分,並按其需要選擇相應的公開認講部分分配機制(即機制A或機制B(註一))。有關安排旨在增加具議價能力投資者的參與,從而優化股價發現過程並確保制度與國際市場標準接軌,配合不同企業的業務特徵、資金需求及市場情況,吸引更多優質公司在香港的資本市場上市。此外,近年機構投資者在市場交易中的佔比相較九十年代回撥機制生效時已大幅上升,考慮到參與市場的投資者的結構轉變,有關安排亦能平衡各種不同類型的本地及國際投資者參與新股認購的需求。
自新規定於二○二五年八月實施以來,截至二○二六年四月底,109宗首次公開招股中有超過80隻的股價於首日上漲或維持不變,佔整體接近八成,亦較二○二五年新規定實施前的約七成為高。除了12宗採用適用於特專科技公司的特定機制(註二)外,有兩宗採用機制A(最終分配予公開認購部分的比例均為百分之三十五);95宗採用機制B(初步公開認購部分比例均為百分之十,最終分配比例介乎百分之十至百分之十五(註三))。由於在新機制下發行人可因應其業務情況、行業特性及市場情況相應選擇公開認購的分配機制,個別發行人首次公開招股的安排各有不同,因此不同時期的整體分配比例難以作直接比較。
港交所落實優化新股定價及分配機制時已考慮到不同投資者(包括公眾認購部分投資者)的需要。新機制在確保具議價能力投資者有意義地參與首次公開招股,及維護散戶投資者參與之間取得合理平衡,當中確保建簿配售部分具一定規模,可優化價格發現,讓所有參與首次公開招股的投資者得益。由於獨立機構投資者的參與有助更穩健的價格發現,我們留意到全球主要市場的首次公開招股均普遍採用建簿配售機制,以公開競價方式進行的公開招股十分有限。政府會聯同證監會和港交所繼續密切監察新規定的實施情況、相關定價及分配機制的成效,並持續關注國際市場的發展趨勢及本地市場的需要,確保本地市場的健康發展。
(三)就新股認購的會計入帳及速動資金的計算,政府已協調證監會和香港會計師公會與證券業界積極溝通,了解券商就新股認購業務的工作流程、資金準備及財務計算等的安排。其中,證監會於二○二三年十月與香港會計師公會的會議中,已向其證券事務監管顧問小組提出有關首次公開招股會計入賬的安排,並理解持牌法團有各自的運作模式,因而令其會計處理方法有所不同。證監會於二○二三年十一月已發出通函,提醒持牌法團按照普遍接納的會計原則,並以能反映實際交易及安排的方式,將所有資產及負債記帳,及以此為基礎根據《證券及期貨(財政資源)規則》(《規則》)的要求計算速動資金。
其後,證監會於二○二五年三月再次就首次公開招股事宜發出通函,並發布收取百分之十最低預付認購資金的要求。一般而言,當持牌法團向客戶提供首次公開招股融資,並根據上述通函的指引收取最低預付認購資金時,持牌法團便可按照《規則》第21(5)條將該融資應收款項列入速動資產內。
若個別持牌法團及其會計師或審計師就速動資金計算或上述通函內其他相關規定有任何疑問,證監會可就其個別情況作溝通及跟進。
(四)作為一個面向國際的股票市場,便利市場和講求質素同樣重要。就上市申請而言,保薦人的主要角色是確保上市申請人符合《上市規則》及其他相關法例及監管規定,以及上市文件能提供充足詳情及資料,讓投資者可對上市申請人的業務、財務狀況及盈利能力和相關風險等有充分的了解。保薦人在上市過程中的把關角色,對維持香港市場質素及投資者對新股市場的信心至為重要。香港法例要求只有獲得證監會發牌,牌照允許進行第6類(就機構融資提供意見)受規管活動並符合《保薦人指引》中所載的資格準則的持牌法團,方可擔任上市保薦人。
為透徹了解上市申請人並確保其符合相關監管規定,保薦人應就上市申請採取合理的盡職審查步驟。保薦人在作出盡職審查查詢時,須顧及《證監會持牌人或註冊人操守準則》第17段(《操守準則》)及《上市規則第21項應用指引》(《應用指引》)。《操守準則》提供指引,保薦人應在顧及所有相關事實及情況後,就盡職審查的性質及範圍,視乎事實及情況作合理判斷。就此,港交所在《應用指引》內載述其對保薦人一般進行盡職審查的期望。然而,由於每名上市申請人均屬獨立個案,保薦人必須自行判斷就個別個案而言適當的盡職審查的範圍及程度。
事實上,隨着新上市申請在二○二五年大幅上升,證監會和港交所留意到上市文件草擬本的質素有所下降,因而在二○二五年十二月向相關保薦人發出聯合函件,提出其應關注的事項(包括上市申請文件質素及保薦人的資源等)。證監會其後於二○二六年一月發出通函,對某部分上市文件的嚴重缺失及保薦人某些不達標行為提出關注。證監會現正審視保薦人在該通函要求下提交的文件與訊息,並已對保薦人展開主題視察。
證監會和港交所會繼續密切檢視保薦人工作及上市申請的質素,並在有需要時採取適當的監管行動,維護香港作為領先國際集資中心的聲譽。
註一:在機制A下,發行人會將初步公開認購部分比例選定為百分之五。若公開認購部分超額認購15倍或以上,分配比例為百分之十五;若公開認購部分超額認購50倍或以上,分配比例為百分之二十五;若超額認購100倍或以上,分配比例為百分之三十五。在機制B下,發行人將事先選定一個分配至公開認購部分的比例,下限為發售股份的百分之十(上限為百分之六十),但不設回撥機制。
註二:在特專科技公司的特定機制下,初步公開認購部分比例為百分之五;若公開認購部分超額認購10倍或以上,分配比例為百分之十;若超額認購50倍或以上,分配比例為百分之二十。
註三:最終分配比例根據初步發售股份總數計算。
完
2026年5月13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2時30分
香港時間12時30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