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政及青年事務局局長在立法會民政及文化體育事務委員會會議的開場發言(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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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民政及青年事務局(民青局)局長麥美娟今日(五月十一日)在立法會民政及文化體育事務委員會會議的開場發言:
主席、各位委員:
我和同事今天出席事務委員會會議,希望向各位簡介政府就改進《賭博條例》(第148章)下「有獎娛樂遊戲牌照」制度,以及推進網吧規管安排的建議。本屆政府將以「事不避難」的態度處理這些歷史積累的問題,讓監管制度與時並進,更切合現時社會的需要。
一直以來,《賭博條例》體現的政策目標都非常清晰:第一,政府不鼓勵賭博;第二,就涉及博彩元素或具成癮風險的活動或娛樂遊戲,政府必須就此設立適當規限;第三,就是確保相關活動在安全的處所及環境下進行。通過建立一套健全且平衡的規管制度,是為了保障市民,特別是青少年,避免他們因沉迷具有博彩元素的遊戲,而導致身心受損或蒙受大額金錢損失。同時,我們也要確保相關活動的場所安全,從而保障市民,可以適當享受當中的樂趣。
政府留意到近年市場上湧現了許多新興的有獎娛樂遊戲,例如是夾公仔機和彈珠機等。目前這些裝置的設計及經營模式更是千變萬化,但它們皆具有共通點:就是憑機會取勝,又或憑機會結合技巧而取勝,在法例下屬於博彩遊戲的一種。事實上,這些有「以小博大」等賭博元素的遊戲亦會導致沉迷,應該受到規管。所以,某程度上我們不是為了夾公仔機和彈珠機,而是清晰化有關安排,令營運者及參與者都能符合監管要求進行活動。
我們留意到議員及公眾特別關注有關彈珠機店的情況。正如我在早前的立法會質詢中多次回應過,一般而言,若彈珠機店的營運涉及提供獎品,應領取有獎娛樂遊戲牌照,並在營運期間遵守相關發牌條件。我們留意到部分彈珠機店的經營模式未必能完全符合有獎娛樂遊戲牌照現行的規定。
就「有獎娛樂遊戲牌照」規管制度的整體而言,根據現行《賭博條例》,申領「有獎娛樂遊戲牌照」的前提,是該處所必須先獲發公眾娛樂場所牌照。但是,根據早年法院的一宗裁決,一般夾公仔機並不符合《公眾娛樂場所條例》中關於「娛樂」的定義。這導致部分理應受規管的夾公仔機場所,因為無法取得「公眾娛樂場所牌照」,繼而未能取得有獎娛樂遊戲牌照。
因此,我們的法例檢討方向是解除有關以公眾娛樂場所牌照為「組織及經營有獎娛樂博彩遊戲」必要前提的規定,使民政事務總署轄下的牌照事務處可直接向個別裝置發出有獎娛樂遊戲牌照,從而針對含有博彩成分及成癮風險的遊戲裝置加以適當規管。除此以外,我們亦會一併檢視相關法例,確保相關處所會受到相稱的規管,以確保公眾可以安全參與有關活動。
我們亦會透過一系列行政措施,包括要求所有「有獎娛樂遊戲牌照」持牌人展示牌照以提高辨識度等,加強對這些遊戲的規管,以及提醒公眾注意有關風險。
文件的第二項建議安排是建議推進網吧的規管安排。政府已為俗稱網吧的互聯網電腦服務中心推出《互聯網電腦服務中心經營者守則》,供業界自願遵守。考慮到網吧的營運模式隨着互聯網的急速發展而有所改變,網吧的功能現已從提供電腦供市民進行網上瀏覽、收發電郵,轉向以提供網絡遊戲為主。我們認為政府的規管亦應與時並進。
政府規管網吧的目的,是希望確保處所安全。因此,我們認為規管原則應該由現時的自願遵守提升至強制性。我們建議以《遊戲機中心條例》的監管為基礎,提出兩個方案供事務委員會考慮。
第一個方案是將網吧直接納入《遊戲機中心條例》的發牌制度規管,令網吧全面受《條例》現行所有場地安全及發牌條件規管。而第二個方案則是參考電子競技場地的豁免機制,讓網吧在符合各種處所安全的嚴格條件下,逐一申請豁免申領遊戲機中心牌照。建議的詳情已載列於文件第18至19段。
相對來說,我們認為第二項方案能夠確保所有網吧符合處所安全,同時避免沿用訂明在《遊戲機中心條例》下,針對傳統遊戲機中心的牌照條件,有關做法或較易平衡業界和使用者的需要,以及對處所安全的要求。
我們希望透過今日會議先收集議員寶貴的意見,然後進一步細化上述方案,並適時展開公眾諮詢。政府會在全面考慮公眾和業界意見後,才決定下一步工作。
主席,我的介紹到此為止。我樂意聆聽議員的意見和解答議員的提問。多謝。
完
2026年5月11日(星期一)
香港時間17時2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