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局局長在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會議就修訂《消防條例》(第95章)及其他相關法例的立法建議開場發言(只有中文)
********************************

  以下是保安局局長鄧炳強今日(五月五日)出席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會議就修訂《消防條例》(第95章)及其他相關法例的立法建議的開場發言︰

主席:

  我們十分重視香港的消防安全,致力保障市民的生命和財產。在大埔宏福苑五級火警後,政府已即時成立由我主持的強化消防安全治理工作組,迅速推行了多項針對性的措施,並同步部署中長期的方案,涵蓋巡查執法、科技應用、公眾教育、培訓和行動部署等各個層面,例如全面排查正在進行大維修的樓宇、成立快速應變小隊、展開風險為本的排查計劃,針對大約1 500幢較高風險的樓宇,進行排查和功能測試、增設樓宇應急先鋒等。我們持續進行有關工作,目標只有一個,就是保障市民生命和財產安全。

  今日,我們進一步在制度層面提出修訂《消防條例》(第95章)以及相關的附屬法例,令法例可以與時並進。我們的修訂建議涵蓋六大支柱,目的是希望透過清晰、合理、可執行的法律框架,協助各方在履行責任的同時提升消防安全水平。以下我會扼要地說明各項建議的重點。

  第一,強化消防裝置規管制度。我們建議引入主要消防裝置關閉前,須要預先審批的機制,由現在的事後通知提升為事前把關。同時,新增禁止干擾消防裝置的罪行,以及引入消防裝置損壞後24小時內,要強制通報的機制。這些措施能夠讓消防處及早知悉樓宇的消防安全水平,有效減低各方面的風險。

  第二,引入消防裝置責任人制度。我們建議引入責任人的概念,除處所的擁有人或佔用人外,亦明確將物業管理公司納入法定責任鏈,令物管公司在制度上,成為消防安全的法定把關者,與業主/法團一起承擔責任,促使他們加強日常的管理和預防措施。同時,消防裝置責任人,亦須每半年檢查火警鐘、在消防裝置關閉或損壞期間提供額外安全措施,以及展示年檢證書。我們亦建議將管理公司舉行火警演習和巡查逃生途徑的責任,提升為法定要求。這些工作是不少物管公司的合約責任之一,我們相信這些措施提升為法定要求後,不會為物管公司帶來顯著壓力,反而有助釐清權責。

  第三,革新承辦商註冊和紀律制度。我們建議將註冊承辦商的永久註冊改為每五年續期,引入適當人選的評估;提升合資格人士的學歷和持續進修的要求;同時引入全新的註冊消防技術人員制度,提升前線技術人員的專業地位。此外,擴大紀律委員會權力,可以施加罰款和扣分令,讓紀律處分更加靈活,避免動輒除名影響業界營運。另外,我們亦建議優化紀律程序以減少個案被不必要拖延的機會,盡快完成調查及裁決。

  第四,提升罰則及刑責。我們建議大幅度提升多項罪行的罰則,例如發出虛假證書的最高罰款由五萬元提升至最高300萬元和監禁三年。同時引入管理層刑責條款,確保公司董事、合資格人士等決策及監督人員如同意、縱容、疏忽或失責的話,則可能要承擔法律責任。此外提升罰則是為了反映有關罪行的嚴重性,產生足夠的阻嚇力,保障守法的大多數人士。

  第五,引入定額罰款和優化消除火警危險流程。我們建議就責任清晰、易於證明的違規行為,引入定額罰款制度。我們在制定罰款額時,亦參考了現行法例下其他性質相類似或嚴重程度相若的罪行,以確保罰則具有足夠阻嚇力,同時保持執法的一致性和公平性。另外,我們亦建議賦權消防處在面對即時或重大火警危險時,可以安排移除這些危險並向相關人士追討費用,更快地保障居民的安全。

  第六,加強執法權力和打擊非法轉注燃油。我們會完善消防處進入處所的調查權力,並在指定情況下賦予有限度的逮捕權力,以應對提供虛假證書等複雜個案。

  另外,針對近期急劇惡化的非法轉注燃油活動,我們建議大幅提高罰則,並將刑事責任擴展至明知故犯的買方,同時賦權消防處檢取、扣留和申請充公涉案的車輛,從源頭打擊這類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以上各項修訂建議,都是自大埔火災後與各個持份者緊密溝通後得出的方案。我們早前已經召開兩場持份者的簡介會,介紹建議修例的內容,業界普遍都支持修例的建議。

  在今日徵詢委員會意見後,我們會隨即展開大約一個月的公眾諮詢,目標是在二○二六年內,將條例草案提交立法會審議。我們亦會透過發出作業指引等配套措施,協助各方履行責任。

  我相信,只要政府、業界和市民一同努力,我們一定能夠建立一個更加安全的居住環境。

  主席,我和我的團隊歡迎各位議員發表意見和提問。



2026年5月5日(星期二)
香港時間16時48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