僱主僱員應預先訂立惡劣天氣及極端情況下的工作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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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工處今日(五月四日)公布修訂的《惡劣天氣及「極端情況」下工作守則》(《守則》)。修訂後的《守則》以淺白易明的方式闡述相關指引,重申制定惡劣天氣或「極端情況」下工作安排的三個主要原則(包括:及早制定工作安排、以僱員的安全為首要考慮及必須履行勞工法例的規定),並加入企業示例作參考。

制定工作安排

  勞工處發言人說:「僱主應預先制定合理而可行的工作安排和應變措施。在擬訂及執行有關安排時,應優先考慮僱員的安全和從居住地點往返工作地點的可行性等。為避免勞資雙方不必要的爭議,僱主應確保所有僱員事先知悉和同意有關的工作安排。工作安排的內容應包括:

*上班安排;
*在工作期間提早下班的安排;
*復工安排(例如在有關警告信號取消或極端情況結束後,在安全及交通情況許可下,僱員應在多少個小時內返回工作崗位);
*遙距工作安排(如適用);
*薪金及津貼的安排(例如當值的工資及津貼計算方法);以及
*在惡劣天氣及極端情況下需當值僱員的安排。」
  
  發言人補充:「僱主應盡早確切評估在熱帶氣旋、暴雨警告或極端情況生效期間,是否需要員工返回工作地點當值。僱主評估時,應考慮有關僱員的安全,並按行業性質、機構運作需要及服務的迫切性,在顧及人力需求、人事編制及僱員個別的情況下,將需要在工作地點當值的人數減至最少。」

惡劣天氣及極端情況下工作安排

  當天文台在工作時間內、預計八號熱帶氣旋警告信號生效前的兩小時內發出預警,僱主應按協定的工作安排讓僱員分批離開工作地點、下班或遙距工作。為確保僱員安全和趕及在公共交通服務停止前回家,一些行動不便的僱員(例如懷孕或殘疾僱員)、須依靠容易受惡劣天氣影響的交通服務(例如渡輪服務)返回居所的僱員,以及於偏遠地點工作或居住的僱員(例如離島),應獲准優先離開。僱主亦應安排其他僱員按返家路程的距離或所需時間分批離開工作地點或下班。

  如黃色、紅色或黑色暴雨警告信號在工作時間內發出,除非會有危險,否則在戶內工作的僱員應如常工作。至於在戶外及空曠地方工作的僱員,其主管人員應在可行的情況下,盡快暫停所有戶外工作,並安排僱員到安全的地方暫避,直至天氣情況許可,才恢復工作。如果黑色暴雨警告信號在下班時仍然生效,僱員應留在安全地方,直至大雨過去,僱主亦應在工作地點開放合適地方讓僱員暫避風雨。

  如政府作出極端情況公布,除與僱主已協定需返回工作地點上班的人員外,僱員應留在原來的地點或安全地點,不要啓程上班。已在工作地點當值的僱員,在安全情況下可如常工作;如工作地點有危險,在可行及安全的情況下,僱主應安排僱員提早下班或到安全的地方暫避。如工作時間在極端情況生效期間結束,僱主應在安全情況下安排僱員下班,或開放合適地方讓仍在工作地點的僱員暫避。

  如必須安排僱員在惡劣天氣及極端情況下返回工作地點當值,僱主應預先與他們商討及協定當值安排及應變措施。在八號或更高熱帶氣旋警告信號、黑色暴雨警告信號及極端情況生效期間,如公共交通暫停或只提供有限度服務,僱主應為僱員提供安全接送往返工作地點的服務,或向他們另外發放交通津貼。

  發言人提醒僱主必須遵守《僱傭條例》、《職業安全及健康條例》、《工廠及工業經營條例》、《僱員補償條例》及《最低工資條例》下的法定責任及規定。

遵守法例規定

  發言人說:「熱帶氣旋和暴雨都是自然災害,如僱員由於惡劣天氣及極端情況或不受控制的環境因素影響而毋須上班、提早離開工作地點、未能返回工作地點上班或及時復工等,僱主不應扣減僱員的工資、勤工獎或津貼,亦不應要求僱員隨後補回因前述情況而減少的工作時數、或減少僱員在《僱傭條例》下有權享有的年假、法定假日或休息日,用作補償因發出惡劣天氣警告或極端情況公布而損失的工作時間。即使僱主預先知道即將有熱帶氣旋可能影響香港,亦不應臨時修改僱員的假期編排,用作抵銷因發出八號或更高信號、黑色暴雨警告信號和其他惡劣天氣警告或極端情況公布而損失的工作時間。」

  根據《職業安全及健康條例》及《工廠及工業經營條例》,僱主有責任為僱員提供及維持安全的工作環境。如僱主要求僱員在熱帶氣旋、暴雨警告或極端情況下工作,他們必須在合理及切實可行的範圍內把工作危險程度減至最低。

  另外,根據《僱員補償條例》,在八號或更高熱帶氣旋警告信號、紅色或黑色暴雨警告信號,或於極端情況生效期間,如僱員在其當日的工作時間開始前或終止後四小時內,以直接路線由其居所前往其工作地點途中,或在下班後由其工作地點返回其居所途中遭遇意外受傷或死亡,僱主必須負起補償的責任。

  勞工處最新修訂的《惡劣天氣及「極端情況」下工作守則》可在勞工處網頁(www.labour.gov.hk/tc/public/pdf/wcp/Rainstorm.pdf)下載。 



2026年5月4日(星期一)
香港時間16時2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