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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六題:改善補充勞工優化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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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四月二十九日)在立法會會議上邵家輝議員的提問和勞工及福利局局長孫玉菡的書面答覆:
 
問題:
 
  現時僱主在補充勞工優化計劃下所獲得的輸入勞工批准不會自動續期,若僱主在輸入勞工約滿後仍需繼續聘用有關勞工,須在其僱傭合約期滿前約八至九個月向勞工處遞交續約申請。有清潔、保安等業界人士反映,物業管理公司或業主一般在清潔、保安等服務合約期完結前二至三個月才為有關服務重新招標,並於新合約期開始前一個月才決定與哪一間提供服務的公司簽約,如相關公司未獲續約,其輸入勞工續約的申請可能最終須予取消。此外,有業界反映,當局對輸入勞工的工作地點設限制,影響僱主調動人手的靈活性。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會否考慮清潔、保安等業界的實際運作情況,放寬輸入勞工續約申請的規限及縮短處理申請的時間;會否容許已獲准續約的輸入勞工,在一個月前申請更改合約列明的工作地點;
 
(二)有意見指政府的外判服務合約(例如清潔、保安等)不容許承辦商申請輸入勞工,導致承辦商難以填補職位空缺,當局會否檢討相關政策;如會,有關檢討的進展為何;
 
(三)據悉當局規定輸入勞工的工作地點不可超過三個,限制了如連鎖店等擁有多個營運處所的僱主調動人手的靈活性,當局會否放寬相關限制;及
 
(四)鑑於當局於二○二四年七月十日回覆本人質詢時表示,當局不考慮改變輸入勞工的工資不得低於本港相類職位的每月工資中位數(中位工資)的規定,亦無計劃改變僱主須在每名勞工每兩年合約期內繳付9,600元的僱員再培訓徵款(徵款)的安排,但有業界人士認為上述費用加上住宿費及其他相關開支,大大加重企業的經營成本,當局會否考慮重新檢討中位工資的規定,並取消繳付徵款的要求,以減低本港企業經營成本及提升競爭力?

答覆:
 
主席:
 
  為應對人力短缺帶來的挑戰,政府在保障本地工人優先就業的原則下,適度容許僱主確實未能在本地聘得合適人手時申請輸入勞工,推動香港的經濟發展。除為建造業、運輸業,以及安老院和殘疾人士院舍推出行業輸入勞工計劃外,勞工處自二○二三年九月四日起推行「補充勞工優化計劃」(優化計劃),容許有實際需要的僱主申請輸入過往「補充勞工計劃」下一般不得輸入的勞工。
 
  就議員的提問,經諮詢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後,現答覆如下:

(一)根據優化計劃,僱主如在輸入勞工僱傭合約屆滿時仍需繼續聘用輸入勞工,須向勞工處重新遞交申請(續約申請)。續約申請需符合的規定與新申請相同,包括僱主須進行本地招聘,優先聘請合適的本地求職者,以及符合相應的本地工人與輸入勞工的人手比例等,從而評估僱主繼續聘用輸入勞工的需要及保障本地工人優先就業。僱主完成本地招聘後,勞工處會就每宗申請作出分析,並邀請勞工顧問委員會委員給予意見。經全面評估各項因素,勞工處處長會決定批准或拒絕有關輸入勞工的申請。

  為確保僱主可在現職輸入勞工僱傭合約期滿前完成上述申請及相關續聘程序,以及向入境事務處申請輸入勞工的簽證/進入許可,勞工處建議僱主在輸入勞工僱傭合約期滿前約八至九個月遞交續約申請。僱主可考慮其業務及輸入勞工僱傭合約等情況,決定提交續約申請的合適時間。勞工處會盡快處理申請,然而實際所需時間視乎僱主是否提供足夠資料、續約申請是否與之前獲批申請的內容相同,以及僱主曾否在處理過程中更改申請資料等。

  按優化計劃的規定,輸入勞工只可在僱傭合約訂明的工作地點工作,一般不可轉換工作地點。如僱主基於業務情況,有需要更改輸入勞工的工作地點,可向勞工處提出申請,並陳述相關理據,勞工處會酌情考慮和處理。

(二)根據政府統計處發布的《2025年收入及工時按年統計調查報告》,「物業管理、保安及清潔服務」行業中涵蓋非技術工人及服務人員的組別約有190 000人;而截至今年二月,在優化計劃下在港工作的清潔員和保安員人數共約5 000人。
 
  政府外判服務合約就非技術員工的薪酬待遇安排與優化計劃的規定在多方面均有不同,包括政府服務承辦商必須以不低於服務合約訂明的「承諾工資」聘用非技術員工,而優化計劃則規定輸入勞工的薪酬不得低於本地工人擔任相類職位的每月中位工資。此外,政府外判服務合約就其他聘用條件(例如合約酬金、在八號或以上颱風信號生效時工作的工資安排等)均另有規定。
   
  在考慮是否容許就政府外判服務合約輸入勞工時,政府須了解本地勞工市場中相關非技術勞工的供求情況(包括輸入勞工的情況),從而在確認出現勞工短缺的情況及保障本地工人優先就業的原則下,研究相關輸入勞工的執行安排,包括處理承辦商在服務合約中需提供的「承諾工資」與輸入勞工工資的差異,以及協調不同制度的監察機制,確保有效運用公帑並妥善監察服務承辦商。

(三)及(四)政府的人力政策一直秉持本地勞工優先,以培育本地人才為主。所有通過《僱員再培訓條例》(第423章)指明的輸入僱員計劃聘用外來勞工的僱主均須繳付徵款,有關徵款撥入由僱員再培訓局管理的僱員再培訓基金,用作培訓及再培訓本地工人,是輸入勞工政策不可或缺的組成部分。取消有關徵款安排並不符合政府以本地勞工優先而推出的輸入勞工計劃的政策目標。
 
  為確保本地工人優先就業,優化計劃的申請僱主須進行本地公開招聘,以不低於市場相類職位的每月工資中位數,優先聘請合資格的本地工人填補空缺。同時,獲批准輸入勞工的僱主,必須與輸入勞工簽訂「標準僱傭合約」(標準合約),並支付不低於相類職位中位工資的薪金,避免因輸入勞工而影響本地工人的就業機會。
 
  輸入勞工獲准經優化計劃來港工作後,必須按勞工處發出原則性批准及標準合約的規定,直接受僱於同一僱主,在指定的工作地點擔任指定的職位並執行指定的職務。勞工處自二○二四年五月起放寬工作地點的規定,容許僱主在初步甄別階段申請安排輸入勞工在不超過三個指定地點工作,有助僱主靈活調配人手,提升營運效率和彈性。
            
  勞工處正檢討優化計劃,包括涵蓋範圍、運作和實施安排;促進及確保本地工人優先就業的措施;以及保障輸入勞工權益的措施,預計於二○二六年第二季完成檢討。政府在檢討過程中會充分考慮及平衡持份者的意見。
 
2026年4月29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1時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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