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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十三題:持久授權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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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四月二十九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文頴怡議員的提問和勞工及福利局局長孫玉菡的書面答覆:

問題:

  持久授權書(授權書)可讓市民授權他人,在其喪失精神行為能力後處理其財務事宜。授權書須由醫生及律師見證簽署,並在高等法院註冊後,方具法律效力。有意見指出,司法機構在辦理註冊時,要求申請人一併遞交見證的醫生及律師於簽立文書時的執業證書副本或其他可接受證明文件(執業證明),在實務操作上存在困難。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鑑於註冊時提交執業證明並非法例要求,政府是否知悉實施有關規定的開始時間及理據,以及其他可獲接受的執業證明文件種類為何;

(二)有否措施協助市民尋找及配對願意擔任授權書見證人的醫生;如有,詳情為何;及

(三)鑑於授權人就早年簽署而尚未註冊的授權書,可能未有保留見證醫生及律師當時的執業證明,政府是否知悉,司法機構有否措施協助該等授權書註冊;如有,詳情為何;如否,有何彈性方案處理該等授權書?

答覆:

主席:

  就問題的各部分,經諮詢律政司及司法機構後,現回覆如下:

(一)及(三)根據《持久授權書條例》(第501章),持久授權書是法律文件,作用是讓授權人在精神上有能力行事時委任受權人,以便在自己日後萬一喪失精神上的行為能力時,可由受權人處理其財產及財政事務。《條例》第5條訂明,授權人須在一名註冊醫生及一名律師面前簽署訂立持久授權書。

  根據《條例》第4條,如受權人有理由相信授權人精神上無能力行事或正變為精神上無能力行事,必須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向高等法院司法常務官(司法常務官)申請將訂立的持久授權書註冊。《條例》第9條及《持久授權書(註冊)規則》(第4E章)規定,申請人要求將持久授權書註冊時,必須提交以下文件:

(a)申請信,內容須述明授權人及受權人或(如適用的話)每一名受權人的姓名或名稱及地址;以及
(b)持久授權書正本及其一份核證副本。

  另外,司法常務官要求申請人同時遞交見證註冊醫生及律師於簽立持久授權書時有效的執業證書副本或其他司法常務官接受的證明文件。根據司法機構的記錄,上述要求始於二○○二年。

  如申請人未能提交見證註冊的醫生於簽立文書時的執業證書副本,司法常務官亦接受由香港醫務委員會發出的證明信函,以證明該註冊醫生於見證持久授權書簽立時具有效執業資格。

  如律師未能提供其於見證簽立文書時的執業證書副本,可考慮向香港律師會申請補領。司法常務官亦接受由香港律師會補發的執業證書副本。

  司法常務官會按個別申請的情況作出適當指示。

(二)根據《條例》第5條,持久授權書的授權人須在一名註冊醫生和一名律師面前,簽署訂立有關持久授權的文書,而見證該持久授權書的簽署的註冊醫生及律師均不能是獲指定為受權人的人或其配偶,或與授權人或受權人有血緣或姻親關係的人。

  該名註冊醫生必須核證他/她信納授權人於簽署持久授權書時是精神上有能力行事的。有關核證可由根據《醫生註冊條例》(第161章)註冊的醫生作出,並未要求必須為精神科醫生或腦科醫生等專科醫生。見證律師亦須核證授權人看似是精神上有能力行事的。政府並未就此提供配對服務。
 
2026年4月29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1時0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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