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二題:取消強積金「對沖」安排資助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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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政府於去年五月一日推出取消強積金「對沖」安排資助計劃(資助計劃),僱主按《僱傭條例》(第57章)向僱員支付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後,可按資助計劃申請資助。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自資助計劃推出至今,當局接獲的申請個案宗數,以及每宗個案的平均處理時間分別為何;該等個案中,(i)獲批、(ii)不獲批及(iii)撤回的申請個案宗數及其所佔百分比分別為何(以表一列出);有否統計不獲批及撤回申請的主要原因分別為何;
表一
| 申請結果 | 個案宗數 | % |
| (i) | ||
| (ii) | ||
| (iii) | ||
| 總數 |
(二)自資助計劃推出至今,當局(i)接獲的申請個案宗數,以及(ii)獲批個案宗數和相關所佔百分比分別為何,並按所涉僱主行業類別以表二列出分項數字;
表二
| 所涉僱主行業類別 | 接獲申請宗數 | % | 獲批個案宗數 | % |
| 藝術、娛樂及康樂 | ||||
| 飲食 | ||||
| 建造 | ||||
| 教育服務 | ||||
| 金融 | ||||
| 醫療服務 | ||||
| 酒店及住宿 | ||||
| 進出口貿易 | ||||
| 資訊及通訊 | ||||
| 保險 | ||||
| 製造 | ||||
| 專業服務、行政及其他商業支援服務活動 | ||||
| 地產 | ||||
| 零售 | ||||
| 社會工作活動 | ||||
| 倉庫 | ||||
| 運輸、郵政及速遞服務 | ||||
| 批發 | ||||
| 家庭住户內部工作活動 | ||||
| 其他個人服務 | ||||
| 其他 | ||||
| 總數 |
(三)自資助計劃推出至今,所有獲批個案的總資助金額,以及每宗個案的平均資助金額分別為何;
(四)自資助計劃推出至今,在完成批核的個案中,申請者因不同意獲批資助款額而提出覆核或因不同意申請被拒而提出上訴的申請宗數,以及當中成功上訴或覆核的百分比分別為何;有否統計覆核或上訴申請被拒的主要原因分別為何;
(五)鑑於根據政府於二○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提交本會財務委員會的文件,勞工處將委聘代辦機構協助營運資助計劃,由去年二月一日至今,該代辦機構執行資助計劃的以下資料:(i)已收取的預備費、(ii)所涉人手編制及實際員額、(iii)處理每宗資助申請的平均收費、(iv)抽查已處理個案的數量、(v)接獲和已處理的查詢數量,以及(vi)舉辦公眾參與活動的數量和參與人次;
(六)鑑於取消「對沖」安排後,計算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的方式有所改變,令個別僱員可獲得的總權益或會較還未實施取消對沖安排時少,而相關權益受損的僱員可向勞工處申請總權益差額補貼,自去年五月一日至今,當局接獲申請該補貼的個案宗數,以及所涉的補貼金額分別為何;及
(七)二○二五年至今,勞工處有否接獲僱主涉疑因節省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開支,而在取消對沖安排生效前提早解僱僱員的投訴個案;如有,勞工處接獲的投訴個案宗數、投訴人所從事的行業,以及投訴跟進情況分別為何?
答覆:
主席:
政府於二○二五年五月一日(轉制日)實施取消強制性公積金(強積金)「對沖」安排。由該日起,僱主不可使用強積金強制性供款累算權益「對沖」根據《僱傭條例》就僱員轉制日起的受僱期須支付的遣散費/長期服務金(長服金)(遣散費/長服金轉制後部分)。
配合取消強積金「對沖」安排,政府同日推出取消強積金「對沖」安排資助計劃(資助計劃),向受取消強積金「對沖」安排影響的僱主提供財政支援,分擔僱主的遣散費/長服金轉制後部分支出,協助僱主適應政策轉變。此外,僱員在取消「對沖」安排後如獲得的權益總和(即遣散費/長服金連同在「對沖」遣散費/長服金後(如有)剩餘的僱主強積金供款累算權益、僱主職業退休計劃供款利益及約滿酬金)較沒有取消「對沖」安排時應獲得的權益總和為少,可向資助計劃申請總權益差額補貼,確保僱員權益不會因政策轉變而減少。
就議員的提問,現答覆如下:
(一)截至二○二六年三月,資助計劃共接獲20 790宗僱主提出的資助申請,其中16 793宗申請已完成審核,結果表列如下:
| 申請結果 | 申請宗數* | 所佔百分比 |
| 獲批 | 15 504 | 92.3% |
| 不獲批 | 646 | 3.9% |
| 撤回 | 643 | 3.8% |
| 總數 | 16 793 | 100% |
僱主一般在提交申請及全部所需資料及證明文件後的30個工作天內收到申請結果通知書。
申請不獲批的主要原因為僱主不受取消強積金「對沖」安排影響(例如申請涉及的僱員屬《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豁免的僱員或在轉制日前已年滿65歲,僱主因而不需就僱員在轉制日及之後的僱傭期向僱員作出強積金強制性供款);或申請涉及的僱員在僱傭合約終止時並不符合《僱傭條例》訂明可享有遣散費/長服金的資格。資助計劃沒有就撤回申請向相關僱主查詢原因。
(二)截至二○二六年三月,資助計劃下接獲申請及獲批申請按所涉僱主行業類別劃分的分項數字載於附件。
(三)截至二○二六年三月,資助計劃向僱主發放共4,224萬元資助,平均每宗獲批申請的資助金額約2,700元。
(四)申請人如不同意申請結果,可提出理據要求覆核;如申請人不同意覆核結果,可提出上訴。
截至二○二六年三月,資助計劃共接獲294宗僱主要求覆核的申請,其中130宗申請獲批(44.2%)。此外,資助計劃接獲的16宗僱主提出上訴申請均沒有獲批。覆核或上訴申請不獲批的原因是申請人未能提供足以更改原本批核決定的理據。
(五)勞工處委聘代辦機構設立資助計劃服務處及處理資助申請。代辦機構協助執行資助計劃的分項數字如下:
(i)代辦機構已收取的預備費為8,800,000元。
(ii)招標文件規定代辦機構須提供總人手不少於76人。為確保服務質素,代辦機構截至二○二六年四月十五日的實際人手為93人。有關資料如下:
| 職位 | 招標文件 要求人手數目 |
實際人手數目 (截至二○二六年四月十五日) |
| 關鍵人員 | 3名 | 6名(包括3名副關鍵人員) |
| 審核組長 覆核組長 客戶服務組長 |
8名 | 10名 |
| 審核主任 批核主任 覆核主任 客戶服務主任 |
60名 | 70名 |
| 支援人員 | 5名 | 7名 |
| 總數 | 76名 | 93名 |
除以上人手外,代辦機構亦提供5名營運管理支援人員。
(iii)截至二○二六年四月十五日,代辦機構在計劃實施期收取的服務費為56,888,280元。服務費用包括營運服務處及後勤辦公室、聘用服務處員工、按照勞工處訂立的執行指引及要求審批資助申請、處理查詢及投訴、進行質量保證核查及內部審計、協助進行宣傳及公眾參與活動、執行標書內的技術建議,以及履行服務合約所要求服務的所有開支。由於服務費用整體反映上述服務項目,故此未能計算處理每宗資助申請的平均收費。
(iv)截至二○二六年三月,服務處共抽選123宗已完成處理的申請以進行審計。
(v)截至二○二六年三月,服務處共接獲27 798宗查詢,並已完成處理27 619宗。
(vi)為協助僱主認識和了解資助計劃,政府已進行廣泛宣傳,包括推出援「沖」易網站,發放有關申請政府資助的詳情,以及為僱主、僱員和人力資源從業員舉辦簡介會。二○二五年一月至二○二六年三月,勞工處共舉辦63場簡介會,參加人數超過18 800人。此外,服務處於二○二六年四月舉辦兩場簡介會,向僱主介紹資助計劃,參加人數約140人。
(六)截至二○二六年三月,資助計劃共接獲14宗僱員總權益差額補貼申請,其中2宗已獲批准,發放補貼總額約12,000元;另有4宗申請經審核後並未發現相關僱員的總權益在取消「對沖」安排後有減少。餘下的8宗申請正在處理中。
(七)勞工處一直經不同渠道進行宣傳,僱主如於轉制日前解僱現職僱員並隨後再次聘用,不會節省遣散費/長服金開支。勞工處沒有接獲涉及僱主疑因節省遣散費/長服金開支,於取消「對沖」安排生效前解僱僱員的投訴。
完
2026年4月29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2時45分
香港時間12時45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