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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七題:減少涉及單車的交通意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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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四月二十九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吳傑莊議員的提問和運輸及物流局局長陳美寶的書面答覆:

問題:

  據報近年涉及單車的交通意外及道路爭議持續發生,有意見認為,在單車使用道路的規管、執法以及騎單車者的安全意識等方面仍存在改善空間。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過去三年,涉及單車的事故和交通意外的宗數及傷亡人數分別為何,並按月份、發生地區、涉及的騎單車者與其他道路使用者,以及意外傷亡的嚴重程度列出分項數字;

(二)過去三年,檢控單車違規使用道路的數字為何,當中因違反《道路交通條例》(第374章)第45條(魯莽騎踏單車)及第46條(不小心騎踏單車)而被檢控的個案宗數為何,並按月份和發生地區列出分項數字;

(三)政府有否針對單車使用熱點(如石澳道及沙頭角公路等),使用科技(例如警方近年推行的無人機錄影搜證)協助加強對違反交通規例的執法;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四)鑑於當局在回覆本會議員就二○二五至二○二六財政年度開支預算的問題時表示,政府正就強制騎單車人士佩戴頭盔研究法例修訂,將會盡快向立法會提交修例建議,當局目前的修例工作進展為何;及

(五)鑑於有意見認為,現行《道路交通條例》中規管騎單車人士使用道路的條文(如第45條及第46條)存在灰色地帶,例如「魯莽」或「不小心使用」等用詞難以界定,導致執法困難,政府會否考慮(i)修訂相關條例,以更清晰界定單車使用者在道路上的違法行為,以及(ii)在法律上進一步訂明單車使用者在道路的權利與責任(例如超車距離、專用道設置、與大型車輛並行的保護措施),並檢討《道路使用者守則》中與騎單車者相關的守則應否具法律效力,以建立安全的道路環境;如會,詳情及時間表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運輸署及香港警務處(警務處)一直留意及分析單車意外的數據和情況,實施合適的改善措施和推展宣傳及公眾教育活動。

  就吳議員的提問,現回覆如下:

(一)根據運輸署的紀錄,過去三年,按發生地區劃分涉及單車交通意外宗數及傷亡人數載列於附表1。

(二)警務處一直致力透過宣傳教育,配合以「成果為本」的執法方式制定整體交通警政策略,以提升道路安全,減少在交通意外中死亡及嚴重受傷的人數,以及改變道路使用者的不負責任行為。

  在騎單車違例的執法方面,警務處一直根據《道路交通條例》(第374章)(《條例》)及其附屬法例進行執法行動。過去三年,警務處就違反《條例》當中第45條(魯莽騎踏單車)及第46條(不小心騎踏單車)的執法數字載列於附表2。

(三)警務處會繼續密切留意交通意外的趨勢及其成因,展開針對性執法行動,並會因應實際情況,不時檢視執法方式及適當地調配人手,從而達致最大執法成效。警務處會密切留意科技發展及實際行動需要,持續檢討各類交通執法技術的應用空間及優次。

(四)有研究顯示,頭盔能有效地保護騎單車人士,並可降低他們在交通意外中頭部受傷的機會。此外,資料顯示過去五年在本地交通意外中死亡及重傷的騎單車人士有近六成沒有佩戴頭盔。政府正小心研究有關加強單車人士安全保護的規定,並會聆聽社會各持份者的意見,以凝聚共識及適時提出法例修訂建議。

  在上述研究期間,運輸署會繼續與警務處及道路安全議會緊密合作,透過電視宣傳短片、電台廣播、「單車資訊中心」網頁及其他宣傳刊物,多渠道加強駕駛單車人士對相關法例及規則的認識,鼓勵他們使用個人防護裝備,並尊重其他道路使用者。

(五)警務處過去均有就違反《條例》當中第45條及第46條執法(過去三年的數字見附表2),在有需要時警務處會就個別案件向律政司尋求法律意見。事實上,騎單車者除了須遵守《條例》及其附屬法例外,亦應遵守《道路使用者守則》(《守則》),以保障自己及其他道路使用者的安全。在《守則》的十個章節中,其中一章是「騎單車者須知」,為市民提供使用單車的相關道路安全知識、法例要求和罪行,並鼓勵他們使用個人防護裝備。就有關騎單車者的涉嫌違例個案,法庭在衡量道路使用者的法律責任,以及是否違反相關法例和其錯誤程度時,會考慮當事人有否遵守《守則》。運輸署會適時更新《守則》的資料,讓所有道路使用者,包括騎單車者,了解就道路安全需注意的事項。

  政府會持續密切監察單車安全情況,並繼續透過宣傳和教育鼓勵騎單車人士注意和遵守相關法規,提升公眾對單車安全的意識,減少交通意外。警務處亦會繼續針對騎單車違例行為進行執法行動。
 
2026年4月29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1時5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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