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務員事務局局長會見傳媒談話內容(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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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公務員事務局局長楊何蓓茵今日(四月二十八日)出席立法會公務員及資助機構員工事務委員會會議後會見傳媒的談話內容:
公務員事務局局長:首先,我想在此講一下,我們設立部門首長責任制的主要目的是要明確和制度化部門首長必須為其部門工作負責的概念。我們希望通過明確這個概念和要求,能令部門的執行能力有所增強,令部門的工作效能可以提升,這是部門首長責任制一個非常正面的意義,亦是主要希望達到的目的。
現時,我們提出的行政責任兩級調查機制並非部門首長責任制的全部,亦不應該被視為唯一的意義所在。我們希望通過部門首長責任制,令各個部門的執行能力有所提升後,將可避免很多問題,將需要用調查機制去調查一些嚴重問題和系統性問題的機會大大減少。
或者,我聽一聽大家有沒有其他問題。
記者:首先想了解,現在說行政責任兩級調查機制涵蓋常秘(常任秘書長),如果有問題發生,處理的機制是按公務員的工作表現機制和紀律處分機制,還是如行政長官之前所說,會由司局長處理?第二,既然行政責任兩級調查機制涵蓋常秘,為何整個責任制稱為部門首長責任制?另外,今次為調查機制起名,亦特別提及會涵蓋常秘,是否承認之前的解說有不清楚的地方?
公務員事務局局長:我先回答你第二個問題。正如我剛才開始的時候所說,部門首長責任制的主要正面意義和主要想達到的目的,是提升部門的執行能力。我們希望通過明確和制度化部門首長需要為部門的工作負責這個概念,提出不同的要求,令部門的管理做得更好,增強其執行能力。部門執行政府的政策和措施,對市民的福祉和對市民日常能得到的服務質量很有關係。整個設計是希望增強部門的執行能力,所以名稱為部門首長責任制。
但是當有問題發生,要進行調查,調查的觸發點是問題本身,所以如果問題本身牽涉部門以外的其他人,甚至是更高級的常任秘書長等,沒理由要迴避。因此,在行政責任兩級調查機制方面,所有事情、問題牽涉的人,都會納入調查範圍內,沒人可以免於調查之外,這就是調查會遵行的原則,所以兩者沒有抵觸。另外,正如我剛才在立法會委員會會議所說,無論工作表現管理機制或紀律處分機制,所有公務員——無論是常任秘書長或最基層的公務員,都統一由這兩個機制管理其工作表現和行為品行。
就日常的工作,常任秘書長當然要向局長負責;常任秘書長的評核亦是由局長去做的。若常任秘書長在行為、品行上有問題,局長必然會察覺,必然會啓動當中處理的方法。所以,常任秘書長要向局長負責,以及常任秘書長也會納入公務員管理體系內用同一制度去管理,兩者是沒有矛盾的。
記者:想請教局長,早前行政長官的說法是常秘向司局長問責,即現時是否社會有意見後,將常秘重新納入部門首長責任制的調查對象﹖之後會否在規例寫明常秘包含在行政責任兩級調查機制對象之內﹖
公務員事務局局長﹕首先,我們的調查從來沒有設一個界限,概念上調查因為是基於問題本身,所以問題會觸及的人、觸及的制度、觸及的事都會調查,否則調查便失去效用,所以並不存在如何重新納入的問題。如果大家再聽我兩星期前在電台節目,也是這樣解說。調查如果需要調查某人,便應該調查。當然,常任秘書長的日常工作需要向局長負責,亦要幫局長解決問題,與局長是夥伴關係,一同做好政策的制定,做好政策的推廣,做好政策的落實,這是日常工作的關係。
記者:如果常秘並不是犯行政責任,是否便不會落入這個機制跟進﹖
公務員事務局局長﹕常任秘書長也是公務員,公務員要負的便是行政責任,至於政治責任就是政治委任官員的責任,大概分工是這樣。
記者:剛才有議員問及調查的最後期限,你回應說由於複雜性,所以難以訂立時限,有些擔心會拖很久,局長會否考慮訂立最後限期,告訴社會大眾每個個案最後會到甚麼時候?
公務員事務局局長:我相信,我們在未來會制定的規例裏,已經寫了一些公務員敍用委員會的調查小組的權力,它可以有甚麼權力去做調查,也寫了它有甚麼人力支援可以協助,這方面對它來說已經有非常大的作用。另外,政府內部亦會很清晰地告訴同事,同事要完全與這個小組合作的,如果有協助可提供予小組,小組需要的話,他們也需要提供,這是他們職責的一部分。所以在這個配置下,我們相信是足夠的,我們亦都相信調查會迅速的。正正因為真的有很多事情性質不同、規模不同,比較難訂立一個最高時限,但我們相信公務員敍用委員會,它由社會上不同的專業人士、學者、商界的人士等組成,他們做事有效率,也是很精明的人士,所以做調查的判斷也會做得快。
完
2026年4月28日(星期二)
香港時間17時52分